美国项目管理模式及特点
美国投资工程管理模式:
一,美国对于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方式 美国联邦投资建设项目涉及面较广主要包括住宅及城市规划、农业设施、水 利设施、军事及国防设施、交通等方面。负责实施联邦投资建设项目的部门有: 住宅与城市建设部、交通部、垦务局、美国工兵、总务管理局等。决策程序不尽 相同,但一般均需经过同级财政部门和议会批准后方可得到财政拨款。
美国对于 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分为自行管理、部分自行管理和全部委托监理公司管理等三种主要形式:
(1) 自行管理 联邦或地方投资兴建工程,当的有关部门有较强的 管理能力(有的还有设计能力 )时,工程建设管理全由部门负责。自行管理又分 二种形式 : 管理者通过招标挑选总承包商,总承包商再招标或委托分包商。 目前,这种形式采用的比较少。 管理者通过招标挑选总承包商外,还直接挑 选分包商。美国的制度规定,一个工程,至少由五家承包商承包建造。即总承包商 (一 般指土建部分 )、电气、给排水、暖通、装饰等五个专业的承包商,以提高工程质 量、减少工程投资、平衡市场供求。
(2) 部分自行管理 当工程建设规模较大,或管理力量不足时,管理当 局就会通过聘请部分监理工程师与管理人员共同管理工程。
(3) 全部委托监理公司管理 当有关部门没有相应的管理人员或工程规模太 大,则往往全部委托给监理公司实施全面管理。委托监理公司管理工程建设的具体 形式也分两种。一种是委托监理公司挑选承包商;另一种是业主挑选承包商后再委 托监理公司管理。
二,美国的投资建设项目在招标投标、合同管理、 信誉约束机制方面特点:
(1) 招标投标 美国的工程建设,不论工程的属性和承包方式如何,有几点 是相同的。一是承包商只能通过投标竞争 (包括公开招标投标和议标 )取得工程任 务,并遵守联邦采购法;二是工程建设都实行监理;三是工程建设与金融保险市场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
(2)工程合同管理 美国投资建设项目的合同形式以固定价格合同为主,但 同时也有多种其他类型的合同。投资建设项目的合同除了工程合同的常规内容 外,还有一些规定部门特权的特殊条款,如美国规定部门有权力在认为“符 合利益”的任何时候中止合同,同时对保护承包商合法利益方面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3) 信誉约束机制 与我国不同的是,美国对设计、施工、监理等承包单位不采 用评定资质的办法,对工程建设质量,也不设专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承包 单位主要采用市场经济的办法进行管理,即靠风险约束和信誉制度。 美国社会广泛存在着一种信誉约束机制。这里所说的信誉,是一个业务能力和信 守合同的综合性概念。这种信誉制度是融入美国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一种意识,个人、 团体、都以信誉来维系之间
的关系,信誉也是个人、团体、组织得以生存的 先决条件。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业主、承包商、监理之间以合同相维系,信誉贯 穿始终。在美国对承包商没有资质管理,也不进行评级和资格证书管理,这主要是因 为在他们看来,资格本身是一种不确定的东西,关键是看你有无良好的业绩和信誉记 录,否则,即使你是甲级或一级资质,也不会被业主所接受。业主选择承包商的依据 主要是对其业绩和信誉的考虑。有些业主不仅要考察承包商的信誉,而且还要考察承 担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个人的信誉,这是决定承包商能否中标的一个关键因素。信誉制 度之所以如此重要,其背后是风险约束机制在发挥作用。现在,美国的许多行业竞争 激烈,建筑业也是如此,每年都有上千家公司破产,如果不重视质量,不重视管理, 就会招致破产,即便是大公司也不例外。对承包商而言,一旦失去信誉,就意味着失 去市场,最终导致公司破产,个人亦会失去在社会和事业上的立足之本。
(4) 审查监督机制 为了防止投资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行为,保证投资效 果,有相应的监督机制。美国对联邦投资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的主要部门是美国总 会计师事务所下属的总审计署办公室,它有权力对行政机关的投资计划进行评估,可 以接触所有文件,就机关的支出提出建议,而且可以对项目进行审计。 除此之外,雇员、业主代表、承包商、设计人员、项目经理等在职业道德和 敬业精神方面的内在约束和激励机制,有效地保证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与费用控制。 这种监督是内在的、全面的,有着更强的约束力。美国的经验表明,只有这种内在机 制与外在监督的结合,才能真正发挥监督机制的作用。仅仅靠外部机构的监督检查是 有限的,也难以全面达到监督的目的。
(5) 风险管理 美国的工程项目,无论是业主、工程师、承包商都与银行、 保险公司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如在工程承包领域,业主通常要求承包商在承包 工程时保险,承包商也需要银行的各种贷款,在办理保险和银行贷款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和银行将会慎重地审查企业的承包能力、履约记录、营业记录和资信状 况,据以
决定是否给予承包商担保,通过这种方式约束承包商的承包能力与其实际能 力相一致。
美国项目管理模式的特点:
美国模式的重要特点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不仅业主将工程首先视为投资项目,而且建筑师、承包商都从这一优先次序出发。在指定专业分包商时,通常只规定基本要求,以使建筑师、承包商共同寻求最经济的方法。为了有效地参与竞争,一般都将整个项目划分成若干相对的工作包。由不同的专业分包商负责各个工作包的设计、制造或提供材料与构件并负责施工与安装。分包商的设计工作由建筑师负责协调,工程构件、设备制造或供货、施工 由总承包商协调,而在大型项目中,通常由CM经理负责协调。虽然这种协调对施工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但仍然有许多一时难以确定或未预料到的问题留给专业分包商在项目进行过程中逐步解决。专业承包商必须保证其分包部分的工程施工与其他分包商的工程在设计和管理上的准确衔接。这种双重的协调反馈、依靠项目相关各方均能遵循公认的控制程序和规范、技术标准,此类规范或标准是全国或各州通用的。在各州此类标准已形成了具体、实用且紧密相关的完整系统。 美国模式的系统性和有效性依靠广泛使用成熟的通用技术。设计和施工过程中不会为解决同样问题发生重复劳动。专业分包商使用他们所熟悉的通用方法,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能够在短期内及时供货的材料、半成品与构件。
美国模式的另一重要特点是咨询工程师提供各专业完整的设计,但设计阶段只到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的深度,不出详细设计即施工图,而后者是由承包商完成的。特别是一些较的分包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有时亦称二次设计,是由专业分包商完成的,但需由建筑师批准。如钢结构工程、装饰工程。分包商的分包工程施工报价中自然已含有设计费用,不再单独提出。有时设计人员也会选定重要或用量大的标准化材料、构件或设备,但必须明确说明,以便使专业分包商容易确认所选定的构件。? 无论采
用哪种方式选定构件或设备,专业分包商都必须利用其在本领域熟悉掌握的市场信息和专有技术选用或提出选用某种构件、材料或设备的决策或建议,从而可寻求设计要求的性能价格比最优的物料。同时,两种方法之下,皆由专业分包商出面采购,他对供应商的熟悉和批量规模可大大降低物料成本。
其还有重要特点是,美国建筑师熟知市场状况,他们不仅将其设计看作建筑作品,亦了解其设计是影响业主投资回收成功与否的关键。因此,奠定了CM模式或设计——建造模式中承包商早期介入项目的基础,承包商对设计提出的便于施工、缩短工期、降低成本的建议不会受到建筑师的轻视甚至因影响建筑效果引起其反感。没有这二基础存在,承包商对设计的充分介入是很难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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