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物资清查盘点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准确、及时了解公司资产质量状况,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同时
有效地对现有资源进行合理调剂,减少资源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用于规范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财产清查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具体的适合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财产物资清查盘点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要成立以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的财产清查工作组,单位负责人对财产清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清查原则:财产清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不重不漏、责任到人。 第六条 清查范围:清查财产包括货币资金(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债权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存货、投资(包括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包括工程物资)、无形资产。
第七条 清查内容:清查过程中,不仅要对其中的实物资产(包括现金、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数量进行清查盘点;还要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对资产质量状况进行分析,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减值因素以及影响金额。
第 财产清查方法:根据资产不同属性特点,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清查方法,如现场盘点法、核对法、函证法、定性分析等方法。 第九条 清查时间规定:
货币资金:现金必须每日清点;银行存款与其他货币资金每月至少与银行核对一次。
债权资产:每季至少与债务人核对一次。
存货:一年内(年末)对各类存货全面清查盘点一次。 固定资产:一年内(年末)对各类固定资产全面清查盘点一次。 在建工程:一年内(年末)对各项在建工程全面清查盘点一次。 投资:一年内(年末)对投资状况作一次分析。 无形资产:一年内(年末)对无形资产核实一次。
第十条 清查报告制度。各单位每次财产清查结束后,要如实编制盘存报告表和盘盈盘亏、毁损审批报表,财产清查领导组长签署意见后,每年度向公司报告本单位全部
财产清查结果。清查出的资产盘亏、坏账、资产毁损及减值等资产损失情况必须附详细形成原因及预计影响金额,公司批准后财务部门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由于责任事故造成的财产物资丢失,短缺和毁损等要由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制订,报董事长批准执行,修改或终止时亦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备 注:
主用表单:1、财务抽点通知单 代号:X000001 2、盘 存 表 代号:X000002 3、盘点人员编组表 代号:X000003 4、结存调整表 代号:X000004 5、盘盈盘亏报告表 代号:X000005 6、财产保管卡 代号:X000006 7、现金盘点报告表 代号:X0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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