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
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
(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第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十条 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
人民、人民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第十一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 日内补发。
第十二条 税务部门、保险机构可以在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与机动车有关的税费缴纳、保险合同订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第十四条 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第十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图案的喷涂以及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规定,由门制定。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符合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由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条 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对考试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二十三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第二十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九条 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
第三十条 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
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
第三十一条 交通的指挥分为: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
第三十二条 道路交叉路口和行人横过道路较为集中的路段应当设置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
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第三十三条 城市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第三十四条 开辟或者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七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改善。
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道路建设技术规范,保持照明功能完好。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条 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侯。
第四十条 车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第四十一条 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第四十二条 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三条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第四十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第五十条 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
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二)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第五十 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
第六十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第六十一条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二)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机动车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第六十六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 (二)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
(三)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第六十七条 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六十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
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第六十九条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第七十一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米;
(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
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第七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醉酒驾驭;
(二)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
(三)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驾驭两轮畜力车应当下车牵引牲畜;
(四)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五)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七十四条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第七十六条 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
第七十七条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第八十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第八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二)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遇有前款规定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显示屏等方式发布速度、保持车距等提示信息。
第八十二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第八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
第八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
第八十五条 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节的规定执行。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设区的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七条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第八十九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九十条 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九十一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十三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
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第九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车辆、行人与火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渡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九十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建立警风警纪监督员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九十九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办理机动车登记,发放号牌,对驾驶人考试、发证,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不得越权执法,不得延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一百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核实,反馈查处结果。
第一百零一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防止和纠正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中的错误或者不当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第一百零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登载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四)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
第一百零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第一百零六条 公路客运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乘员、载货汽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第一百零七条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一百零 交通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第一百零九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没有当场处罚的,可以由机动车登记地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对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的处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交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其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
第一百一十二条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作出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定期将处罚决定书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吊销驾驶证的,还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第一百一十三条 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
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
件、考试办法由门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的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 年5月1日起施行。1960年 2月11日批准、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管理办法》,1988年3月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1年9月22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安全行车文明驾驶知识
一、1、驾驶人上车前观察车周围情况,乘车人下车,先观察情况后再开车门。
2、驾车严禁双手同时离开转向盘。 3、踏制动用右脚前掌,踏下抬起。不用观察。 4、换挡不低头下视。 5、自动挡车,Z挡援坡用,P挡驻车用,起步踏制动踏板从P挡换入其他档位,停车变速杆在P挡拨下钥匙,起动发动机应放在P挡。
二、驾驶环境对安全行车的影响: 1、雨天路面湿滑,视线受阻。 2、下雨用制动发生横滑、侧滑。 3、车辆在湿滑的路面上,附着力急剧减小,距离延长。 4、雾天能见度低,视线不清。 5、高速行车受侧风影响,方向被夺,紧握转向盘减速行驶。 6、行人参与道路行走随意、方向多变。 7、夜间能见度低,不利于观察道路情况。 8、夜间对物体比白天差,视距变短。 9、冰雪路面溜滑,日光反射强影响视线。 10、冰雪路制动距离延长。 11、泥行路车轮易滑转侧滑。 12、水毁路,无法观察暗坑凸起路面。 13、山区路坡长、弯多危险路段多。 14、对方强行超车,尽可能减速避让。 15、夜间全车灯光突然熄灭,立即制动,靠边停车。
三、文明驾驶: 1、发现援助的,减速停车给对方帮助;有人问路,耐心回答;发生事故,保护现场报警;车有安全隐患,提醒对方;有车陷入损坏路段,尽力帮助;事故需要抢救,送医院;对方占道主动给对方让行;前方路段拥堵,排队;对方行进困难,让对方先行;后方超车,减速慢行,靠右边行驶;对方陷于泥泞路段主动帮助。 2、谨慎驾驶三条黄金原则:集中注意力,仔细观察,提前预防。 3、正常行驶,对路面有预见性,接近障碍物平稳停车。 4、驾驶车辆时,要安全行车,文明礼让,友好驾驶。 5、前方车辆行驶慢,提前变更车道超车。 6、前车不减速让路,停止超车。 7、超车时,发现前车正在超车,停止超车,让前车先超。 8、经过积水路,特别注意减速慢行。开车不穿拖鞋。 9、在拥挤路段低速,有车强行加塞,主动礼让,确保安全。 10、驾驶车辆时,两侧有行人且有积水,应减速慢行。 11、驾驶人与其他人发生矛盾或争执,待情绪平静再开车。 12、驾驶人在道路上行驶,按车速表控制车速,在规定的范围内安全行车。
四、安全驾驶行为: 1、行车中有障碍物一方,让对方先行。 2、在交叉路口变更车路,应在虚线区变更。 3、行车汇入主干流时,仔细观察,确保安全后汇入。 4、行近人行横道时,注意观察行人、非机动车,再通过。 5、车道绿色箭头灯亮时,但前方人行横道仍有行人走,等行人过后再起步。 6、起步后有车较多,沿行进方缓行,等时机入车行道。 7、倒车时,发现有过往车辆,应主动避让。 8、如掉头倒车,应选择不影响交通地方。 9、山区路进入弯道前应减速、鸣号、靠右行。 10、通过无人看守铁路,一慢二看三通过。 11、过铁路口前减速换挡,进入后不能换挡。 12、驶出环岛开右转向,进入环岛不开转向. 13、超越右方停放的车辆,留横向安全距离,减速行驶。 14、行车中遇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逆行,靠边减速或停车避让。 15、发现其他机动车行驶异常,及时采取避让措施。 16、行车中突然有皮球滚出,注意儿童。 17、行车中遇拨接电话人,减速鸣喇叭提醒。 18、行车中遇老人,降低车速提前鸣喇叭。 19、行车中遇盲人,减速避让。 20、车辆通过凹凸路,低速缓慢平稳通过。 21、夜间行车对面有自行车驶来,改近光减速或停车避让。 22、车在主干道行驶,行近主支干道交汇处,防止与从支路突驶的车辆相撞,提前减速、观察,谨慎驾驶。 23、在允许停车的路段停车,顺行方向靠路边停放。 24、车辆在路边临时停车,不得逆向或并列停放。 25、车辆在雨、雾、夜间、雪临时停车,开危险报警闪光灯。 26、在路边临时停车,右轮与路肩距离不能超过30厘米。 27、车辆遇撑雨伞和穿雨衣的行人,提前鸣喇
叭,适当降低车速
警告标志
(警告车辆、行人注意危险地点的标志)
十字交叉
环形交叉
上陡坡
窄桥
注意信号灯
T形交叉
向左急弯路
下陡坡
双向交通
注意落石
T形交叉
向右急弯路
两侧变窄
注意行人
注意落石
T形交叉
反向弯路
右侧变窄
注意儿童
注意横风
Y形交叉
连续弯路
左侧变窄
注意牲畜
易滑
傍山险路
傍山险路
堤坝路
堤坝路
隧道
渡口
驼峰桥
路面不平
有人看守铁路道
无人看守铁路道口
注意非机动车
事故易发路段
口
左右绕行
左侧绕行
右侧绕行
施工
叉形符号(表示多股铁道与道路交叉)
禁令标志
(禁止或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标志)
村庄
过水路面
慢行
注意危险
禁止通行
禁止驶入
禁止机动车通行 禁止载货汽车通
禁止三轮机动车
禁止大型客车通
行
禁止二轮摩托车
通行
禁止人力客运三
轮车通行
禁止向左转弯
禁止小型客车通
行
禁止某两种车通
行
禁止人力车通行禁止向右转弯
禁止汽车拖、挂车
通行
禁止非机动车通
行
禁止骑自行车下
坡
禁止直行
行
禁止拖拉机通行禁止畜力车通行禁止骑自行车上
坡
禁止向左向右转
弯
通行
禁止农用运输车
通行
禁止人力货运三
轮车通行
禁止行人通行
禁止直行和向左
转弯
禁止直行和向右
转弯
禁止掉头 禁止超车 解除禁止超车 禁止车辆临时或
长时停放
禁止车辆长时停
放
轴重
减速让行
直行
向左和向右转弯 禁止鸣喇叭
宽度
高度
速度
解除速度
停车检查
会车让行
指示标志
(指示车辆、行人行进的标志)
向左转弯
向右转弯
直行和向左转弯
靠右侧道路行驶
靠左侧道路行驶
立交直行和左转
弯行驶
质量
停车让行
直行和向右转弯
立交直行和右转
弯行驶
环岛行驶
单行路(向左或向
右)
单行路(直行)
步行
鸣喇叭
最低限速
干路先行
会车先行
人行横道
右转车道
直行车道
直行和右转合用
车道
分向行驶车道
公交线路专用车
道
机动车行驶
机动车车道
非机动车行驶
非机动车车道
允许掉头
指路标志
(传递道路方向、距离信息的标志)
1、一般道路指路标志
地名
著名地名
行政区划分界
道路管理分界
国道编号
省道编号
县道编号
交叉路口预告
环形交叉路口
互通式立交
分岔处
火车站
飞机场
长途汽车站
急救站
名胜古迹
加油站
轮渡
地铁站
十字交叉路口
丁字交叉路口
地点距离
此路不通
停车场
客轮码头
洗车
餐饮
汽车修理
路滑慢行
陡坡慢行
多雾路段
软基路段
大型车靠右
注意横风
事故易发点
连续下坡
长隧道
保护动物
避车道
残疾人专用设施
绕行标志
停车场
线形诱导标
指路标志
(传递道路方向、距离信息的标志)
1、高速公路指路标志
入口预告
入口预告
入口预告
入口
起点
终点预告
终点提示
终点
下一出口
出口编号预告
出口预告
出口预告(两个出口)
出口
地点方向 地点方向 地点方向
地点方向
地点距离
收费站预告
收费站
紧急电话
电话位置指示 加油站 紧急停车带 服务区预告 停车区预告
停车场预告
停车场
爬坡车道
车距确认
道路交通信息
里程牌
百米牌
分流
合流
线形诱导标
道路交通标线
中心黄色双实线(严禁车辆跨线或压
线行驶)
中心黄色虚实线(实线一侧禁止车辆双向两车道路面中心线(分隔对向行越线或左转弯,虚线一侧准许车辆越驶的交通流,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允
线超车或左转弯)
许车辆越线超车或左转弯)
车行道边缘线(白色实线,用来指示机动车道的边缘,或用来划分机动车
道与非机动车道的分界)
禁止变换车道线(白色实线)
左弯待转区线(左弯车辆可在直行时段进入待转区,等待左转。左转时段终止,禁止车辆在待转区内停留)
人行横道
左转弯导向线(白色虚线,表示左转高速公路车距确认标线(用以提供车
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分界) 辆驾驶人保持行车安全距离之参考)
直接式出口标线
平行式出口标线
直接式入口标线
平行式停车位
倾斜式停车位
垂直式停车位
港湾式停靠站(公共客车专用)
三车道标线
禁止路边长时停放车辆线
禁止路边临时或长时停放车辆线
信号灯路口的停止线(白色实线,表停车让行线(表示车辆在此路口必须示车辆等候放行的停车位置)
停车让干道车辆先行)
减速让行线(表示车辆在此路口必须中心圈(用以区分车辆大、小转弯,非机动车禁驶区标线(左转弯骑车人
减速让干道车辆先行)
车辆不得压线行驶)
须沿禁驶区外围绕行)
网状线(用以告示驾驶人禁止在该交
叉路口临时停车)
简化网状线
近铁路平交道口
标线
Y型路口导流线
支路口主干道相交路口导流线
三车道缩减为双车道
四车道缩减为双车道
四车道缩减为双车道
三车道斑马线过渡
双车道中间有障碍
四车道中间有障碍
立面标记(提醒驾驶人注意,在车道或近旁有高出路面的构造物)
禁止掉头标记
辅助标志
复杂行驶条件丁字路口导流线
专用车道线(仅限于某车种行驶)
四车道缩减为三车道
双向两车道改变为双向四车道
同方向二车道中间有障碍
人行横道预告标示
时间范围
机动车
向前200M
向右100M
海关
时间范围
贷车
向左100M
某区域内
事故
组合
旅游区标志
除公共汽车外
货车、拖拉机
向左、向右各50M
学校
坍方
旅游区方向
旅游区距离
问询处
徒步
索道
野营地
营火
游戏场
骑马
钓鱼
高尔夫球
潜水
游泳
划船
冬季浏览区
滑雪
滑冰
道路施工安全标志
施工路栏
施工路栏
锥形交通标
前方施工
道路封闭
右道封闭
左道封闭
中间封闭
车辆慢行
锥形交通标
前方施工
道路封闭
右道封闭
左道封闭
中间封闭
向左行驶
道口标柱
道路施工
道路封闭
右道封闭
左道封闭
中间封闭
向右行驶
向左改道 向右改道
移动性施工标志
一、机动车总体构造常识:
1、汽车主要由发动机、底盘、车身和电气设备四部分组成。
2、发动机冷却水不能进行循环时,将会使发动机温度过高。汽车机油压力表指示的压力是发动机主油道中的机油压力。发动机润滑系的主要作用是润滑。发动机的动力是经离合器、变速器、传动轴,传给驱动车轮。
3、制动踏板是行车制动器的操纵装置,用以减速或停车。汽车制动时,如果前轮单侧制动器起作用,将会引起汽车跑偏,极易发生事故。
4、转向盘是操纵汽车行驶方向的装置,用以控制转向轮实现车辆的转向。
5、离合器踏板是离合器的操纵装置,用以控制发动机与传动系动力的平稳接合或彻底分离,便于起步和换挡。
6、加速踏板是控制发动机节气门或喷油泵柱塞的装置,用以控制发动机转速。
7、变速器操纵杆是变速器的操纵装置,用于改变车辆的行驶速度、转矩和方向。
8、点火系由蓄电池、点火开关、点火线圈、容电器、分电器和火花塞等组成。
二、主要安全装置常识:(注意查看“仪表板”上的灯光说明,P68)
1、车速里程表由车速表和里程表两部分组成,车速表指示行驶速度。
2、机油压力表是用来指示发动机运转时润滑系主油道的润滑油压力。
3、座椅安全头枕的主要作用是车辆发生追尾事故时保护颈椎。调节座椅头枕高度,使头枕中心与头平齐。驾驶人调整座椅时,应调整到能将离合器踏板和制动踏板轻松踏到底的位置。
4、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前,应系好安全带,其主要目的是在车辆发生碰撞或紧急制动时,有效保护身体。装有安全气囊的车辆在行驶中,前排乘员应当系好安全带。
5、出车前应检查机动车的转向机构、轮胎、照明信号和制动等装置是否完好。
三、车辆日常检查和维护基本知识:
1、汽车日常维护以清洗、补给和检查为主要内容。
2、行车前的检查有驾驶室内检查、发动机舱检查、车辆外部检查、轮胎检查。
3、行车前发动机舱的检查包括玻璃清洗液、机油、冷却液、蓄电池液、制动液、风扇传动带等项目。发动机舱的日常检查与维护的项目有机油、冷却液、制动液量。检查发动机机油时,应把车停在平坦的地方,在发动机冷车起动之前或熄火30分钟后进行。
4、汽车转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不得超过30度。
5、行驶途中停车时,应检查各部位有无漏水、漏油、漏气三漏现象。
6、车辆日常维护时,应保持轮胎气压正常,检查轮胎外表有无破损,并清除胎纹间杂物。轮胎气压高于或低于标准均会导致爆胎。使用已经有裂纹或损伤的轮胎行驶,容易引起爆胎。检查轮胎时,从轮胎表面到沟槽底部的橡胶厚度应不低于毫米,否则应更换轮胎。专用备胎只能在发生爆胎或者轮胎漏气时临时使用,不能作为正常轮胎长期使用。
一、轮胎爆胎时的应急处置:
1、发现轮胎漏气时,驾驶人应紧握转向盘,慢慢制动减速,极力控制行驶方向,尽快驶离行车道。驶离主车道时,不可采用紧急制动,以免造成交通事故。
2、后轮胎爆裂时,驾驶人应保持镇定,双手紧握转向盘,极力控制车辆保持直线行驶,减速停车。
3、驾驶人意识到前轮胎爆裂时,应双手紧握转向盘,松抬加速踏板,极力控制车辆直线行驶。前轮爆胎时,危险较大,驾驶人一定要极力控制转向盘,迅速抢挂低速挡。前轮爆裂已出现转向时,驾驶人不要过度矫正,应在控制住方向的情况下,轻踏制动踏板,使车辆缓慢减速。
4、行车中发生爆胎时,驾驶人尽量采用“抢挡”的方法,利用发动机制动使车辆缓慢减速,切忌慌乱中急踏制动踏板,以避免车辆横甩发生更大的险情。
5、行车中轮胎突然爆裂时的正确做法是保持镇静,缓抬加速踏板,紧握转向盘,控制车辆直线行驶,待车速降低后,再轻踏制动踏板。
6、轮胎气压过低时,高速行驶轮胎会出现波浪变形,温度升高而导致爆胎。
7、避免爆胎的正确做法是定期检查轮胎,及时清理轮胎沟槽里的异物,更换有裂纹或有很深损伤的轮胎。
二、转向突然不灵、失控时的应急处置:
1、驾驶人发现转向不灵时,正确的做法是:尽快减速,在安全地点停车,查明原因。
2、装有动力转向的车辆,驾驶人突然发现转向困难,操作费力,应尽快减速,选择安全地点停车,查明原因。
3、转向失控后,若车辆偏离直线行驶方向,应果断地连续踩踏、放松制动踏板,使车辆尽快减速停车。
4、当车辆转向失控,行驶方向偏离,事故已经无可避免时,应尽快减速,极力缩短停车距离,减轻撞车力度。
5、高速行驶的车辆,在转向失控的情况下使用紧急制动,很容易造成翻车。
6、驾驶人发现转向突然不灵,但还可实现转向时,应低速将车开到附近修理厂修好后再行驶。
7、转向突然失控后,若车辆和前方道路情况允许保持直线行驶时,不可使用紧
急制动。
三、制动突然失灵时的应急处理:
1、制动时车轮最容易抱死的路面是冰雪路面。
2、制动防抱死装置系统(ABS),可以有效防止紧急制动时车轮抱死,并最大限度地发挥制动器的效能。
3、安装防抱死装置的车辆制动时,可用力踏制动踏板。
4、未安装制动防抱死装置的车辆,在冰雪、湿滑、砾石路面或者比较光滑的路面上制动时,要轻踏或间歇踩踏制动踏板。
5、未安装制动防抱死装置的车辆,驾驶人发现汽车偏离方向时,应立即松开制动踏板,待方向得到控制后再踏制动踏板。
6、行车中制动突然失灵时,驾驶人要沉着镇静,握紧转向盘,利用“抢挡”或驻车制动进行减速。
7、下坡路制动突然失灵时,可采用的办法是:将车辆向上坡道方向行驶;用车身靠向路旁的岩石或树林碰擦(或用前保险杠侧面撞击山坡);利用道路边专设的避险车道停车。
8、下坡路制动失效后,若无可利用的地形和时机,应迅速逐级或越一级减挡,利用发动机作用控制车速。
9、制动失灵后,驾驶人应立即寻找并冲入紧急避险车道;停车后,拉紧驻车制动器,以防溜动发生二次险情。
10、制动突然失灵,避让障碍物时,要掌握“先避人,后避物”的原则。
11、制动时前车轮抱死会出现丧失转向能力的情况,后车轮抱死可能会出现侧滑甩尾的情况。
12、为发挥最大制动作用,使用驻车制动器时不可将操纵杆一次性拉紧。
13、出现制动失效后,应以控制方向为第一应急措施,再设法控制车速。
四、发动机突然熄火应急处置:
1、行车中发动机突然熄火后,若不能再次起动,应开启右转向灯,将车缓慢滑行到路边停车检查。
五、车辆侧滑时的应急处置:
1、最容易发生侧滑的路面是下雨开始时的路面。
2、车辆速度超过每小时60公里时,紧急制动易导致侧滑或甩尾等危险情况。
3、车辆发生侧滑时应立即松抬制动踏板,同时向侧滑的一方转动转向盘,并及时回转进行调整,修正方向后继续行驶。
4、车辆在泥泞路上发生侧滑时,应向侧滑的一侧转动转向盘适量修正。
5、车辆因转向或擦撞引起的侧滑,不可使用行车制动。
6、转弯时速度过快,车辆容易冲出弯道或侧滑。
7、车辆在泥泞、溜滑路面上紧急制动时,易产生侧滑,甚至造成翻车、坠车或与其他车辆、行人相撞。
8、车辆在泥泞、溜滑路面上猛转方向时,易导致行驶方向失控,甚至造成翻车、坠车或与其他车辆、行人相撞。
六、车辆碰撞时的应急处置:
1、行车中与其他车辆有迎面碰撞可能时,应先向右侧稍转方向,随即适量回转,并迅速踩踏制动踏板。
2、行车中与其他车辆已不可避免地发生正面碰撞时,应紧急制动,以减少正面碰撞力。在迎面相撞发生的瞬间,迅速放开转向盘,并抬起双腿身体侧卧于右侧座上,避免身体被转向盘抵住。
3、车辆发生撞击的位置不在驾驶人一侧或撞击力量较小时,正确的做法是:紧握转向盘,两腿向前蹬,身体向后紧靠座椅。
4、车辆在会车、超车或避让障碍物时,车辆之间或与其他物体容易发生刮碰现象,所以应加大车辆间的横向间距。
5、车辆撞击无法避免时,驾驶人应当尽力避免侧面相撞。
七、车辆倾翻时的应急处置:
1、车辆向深沟连续翻滚时,身体应迅速躲向座椅前下方,抓住转向盘管等将身体稳住,避免身体滚动受伤。
2、发生缓慢翻车有可能跳车逃生时,应向翻车相反方向跳车。在车中感到不可
避免地要被抛出车外时,应在被抛出的瞬间,猛蹬双腿,增加向外抛出的力量,借势跳出车外。跳出车外落地后,应力争双手抱头顺势向惯性力的方向多滚动一段距离,以躲开车体,增大离开危险区的距离。
3、车辆突然发生侧翻时的正确做法是:双手紧握转向盘,双脚钩住踏板,背部紧靠座椅靠背。
八、车辆发生火灾时的应急处置:
1、发动机着火,正确的做法是:迅速关闭发动机,用覆盖法灭火,用灭火器灭火。
2、车辆燃油着火时,可用于灭火的是:路边沙土、棉衣、工作服等。
3、救火时的正确做法是:脱去所穿的化纤服装,注意保护暴露在外面的皮肤,不要张嘴呼吸或高声呐喊。
4、使用灭火器灭火时的正确做法是:人要站在上风处,尽量远离火源,灭火器瞄准火源。
5、车辆发生火灾时,应设法将车辆停在远离城镇、建筑物、树木、车辆及易燃物的空旷地带,及时把事故情况和地点通报给救援机构。
6、含酒精的防冻液着火时,可立即用水浇泼着火部位,以冲淡酒精防冻液的浓度。
7、驾驶人在逃离火灾时,应关闭点火开关、电源总开头和百叶窗,并设法关闭油箱开关。
九、车辆落水后的应急处置:
1、车辆行驶中突然落水,由于外部水的压力较大很难开启车门时,应当在车落稳后,开启车窗或敲碎侧窗玻璃游出。
2、车辆落水后,驾驶人自救的正确方法是:迅速用手动方式开启车门;等待水浸满驾驶室,使内外水压相等;用大塑料袋套在头上,将脖子匝紧。
3、当车辆不慎落水后,驾驶人应保持冷静,并告知乘员不要慌张,做好深呼吸,待水快浸满车厢时,开启车门或摇开车窗逃生,只要浮出水面,就会有更多的获救希望。
十、高速公路紧急避险:
1、在高速公路行驶中,发现前方有人或动物突然横穿时,应果断采取损失小的
避让措施,避让措施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2、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紧急情况,不要轻易急转方向避让,应采取制动减速,使车辆在碰撞前处于停止或低速行进状态,以减小碰撞损坏程度。如果急转向,极易造成侧滑相撞或在离心力作用下翻滚的事故。
3、雨天在高速公路行驶时,随着车速的增加,轮胎与路面之间形成水膜,轮胎悬浮,附着力变小,容易发生“水滑”现象。在高速公路行车避免发生“水滑”现象的正确措施是:避免使用花纹沟槽浅的轮胎,不要使用气压过低的轮胎,要控制车速,尽量低速行驶。雨天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发生“水滑”现象时,应握紧方向,逐渐降低车速。
4、在高速公路遇突然情况必须停车时,应迅速逐渐向右变更车道停车,严禁在行车道停车。
5、车辆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需停车检查时,应在紧急停车带停车。紧急停车时,驾乘人员应迅速转移至车辆右后侧护栏以外路边,等候救援。
6、车辆如果因故障不能离开高速公路行车道时,正确的做法是: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行驶方向后方150米处设立警告标志;在夜间需开启示宽灯和尾灯。
7、在高速公路除遇异常情况停车外,应选择服务区停车。
8、大雾天在高速公路遇事故不能继续行驶时,正确的做法是: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尾灯;尽快从右侧离开车辆;尽量站到防护栏以外。
9、车辆在高速公路意外碰撞护栏时,有效的保护措施是握紧转向盘,适当修正。
十一、遇横风时的应急处置:
1、车辆行至高速公路隧道出口或凿开的山谷出口处,容易遇到横风,驾驶人感到车辆行驶方向偏移时,应双手稳握转向盘,适当减速。如果已引起车辆偏离行驶路线,应握稳转向盘,微量进行调整。
十二、紧急情况处置的原则:
1、遇紧急情况避险时,应沉着冷静,坚持先避人后避物的处理原则。
2、在车速较高可能与前方车辆发生碰撞时,驾驶人应先制动减速,后转向避让。
3、高速时急转向,极易造成车辆侧滑相撞或在离心力作用下倾翻的事故。
4、当前轮制动抱死时,驾驶人转动转向盘并不能改变车辆行进方向。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awee.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