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管⼲部⼈事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2、 收集、鉴别和整理⼲部⼈事档案材料。3、 办理⼲部⼈事档案的查阅、借阅、转递和统计。4、 登记⼲部职务、⼯资的变动情况。5、 为有关部门提供⼲部的情况。
6、 做好⼲部⼈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作。
7、 调查研究⼲部⼈事档案⼯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部⼈事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8、 推⼴、应⽤⼲部⼈事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9、 定期向档案馆(室)移交死亡⼲部的⼈事档案。10、 办理其他有关事项。查(借)阅⼲部⼈事档案的原则
1、 ⼲部⼈事档案主要是供党委和组织⼈事部门在⼲部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党、出国、福利待遇、治丧等⼯作时使⽤,其他⼀般不予查阅。⼲部亲属⼊党、⼊团、升学、参军等政审,应由⼲部本⼈所在单位党组织出据证明材料,调查⼈不得查阅⼲部⼈事档案。编写党史、军史、⾰命⽃争史、地⽅志和撰写⼈物传记等,⼀般不得查阅⼲部⼈事档案,可直接向⼲部本⼈采访。如该⼲部已经死亡或因年迈丧失记忆,有病不能⼝述、书写,可查阅其履历和⾃传的有关部分。凡因了解⼲部的⼊党、⼊伍时间和与他⼈案件有密切关系,⽽该⼲部已经死亡或因病不能⼝述和书写,⽆法直接提供情况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须查阅其⼈事档案取得证明材料的,要从严掌握,经批准后,只能查阅有关材料。2、 任何个⼈不得查阅或借⽤本⼈及其直系亲属的⼈事档案。
3、 ⾮党领导⼲部和⾮组织⼈事部门不予查阅⼲部⼈事档案,因⼯作需要了解⼲部的情况时,需经党委(党组)负责⼈同意后由档案管理部门提供有关情况。查阅⼲部⼈事档案的⼿续
1、 查阅单位必须填写《查阅⼲部⼈事档案审批表》,按照查阅⼲部⼈事档案规定办理审批⼿续。不得凭借调查介绍信和⾏政介绍信查阅⼲部⼈事档案。
2、 查阅中央管理的⼲部⼈事档案,由各,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党组,省属⼤专院校、企业党委负责⼈签字加盖党委(党组)印章,报请组织部审核后,由组织部⼲部⼈事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查阅⼿续。
3、 查阅管理的⼲部⼈事档案,由各,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党组,省属⼤专院校、企业党委负责⼈签字加盖党委(党组)印章,报请组织部审核同意后,⽅可查阅。
4、 跨省、市、⾃治区查阅省管⼲部的⼈事档案,由省、市、⾃治区党委组织部互相联系办理。
5、 查阅本单位(部门)管理的⼲部⼈事档案,必须是本单位管理⼲部的部门,查阅时也要健全审批⼿续和查阅登记。查(借)阅⼲部⼈事档案注意事项
1、 到上⼀级档案管理部门查阅⼲部⼈事档案,必须统⼀由同级党委组织部⼈事档案管理部门填写《查阅⼲部⼈事档案审批表》,办理审批⼿续。
2、 查阅⼲部⼈事档案,查阅者必须是中共-党员,并持有组织部统⼀印制且⼿续完备的《查阅⼲部⼈事档案审批表》应在阅档室或指定地⽅查阅。⼲部⼈事档案⼀般不外借,确因⼯作需要将档案借出使⽤,查档单位应在审批表上说明理由,经过主管部门负责⼈批准并严格履⾏登记⼿续⽅可借阅,借⽤档案的单位,要严格保密,妥善保存,不准转借,不准交⽆关⼈员和⼲部本⼈翻阅,确保⼲部⼈事档案的绝对安全,并限期(两周)归还。
3、 查阅⼲部⼈事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紧在案卷内涂抹、勾画、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和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纪律处分,假公济私者按违反《中华⼈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4、 借⽤、查阅⼲部⼈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不得擅⾃-拍摄、复印档案内容。因⼯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请⽰⼲部⼈
事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保管保密检查核对制度
1、 为确保档案的绝对安全,⼲部⼈事档案管理部门,要建⽴坚固的、防⽕、防潮的专⽤档案库房,配置铁质的档案柜,库房⾯积每千卷不少于20—25平⽅⽶,库房内要设置空调、去湿、灭⽕等设备,保持库房的清洁和库内适宜的温、湿度(要求:温度14℃—24℃,相对湿度45%—65%)。
2、 ⼲部⼈事档案管理部门,要设置专门的档案查阅室和档案管理⼈员办公室,不得在库房内阅档或办公。3、 ⽆关⼈员不得进⼊档案库房。库房内不准存放⽆关物品,严禁吸烟,更不准明⽕进⼊库房。4、 档案卷⽪、⽬录和档案袋(档案盒)的样式规格要按规定的标准统⼀制作。
5、 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作的科学化、现代化。6、 要经常检查档案保管与保护⼯作,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主管领导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7、 要建⽴登记和统计制度。每年全⾯检查核对⼀次档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8、 严禁任何个⼈私⾃保存他⼈档案。对利⽤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要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对违犯《中华⼈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部⼈事档案转递制度
1、 建⽴⼲部⼈事档案转递登记簿,凡进出档案须严格⼿续,逐⼀登记。2、⼲部⼯作调动或职务变动后要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
3、县及相当于县以上的各级党委组织、⼈事部门,可以直接转递⼲部⼈事档案。
4、 转递⼲部⼈事档案要通过机要转递或派党员⼲部专⼈送取,不准邮寄或本⼈携带,对本⼈携带档案的,档案管理部门应拒绝接收。
5、转出档案必须完整齐全,按规定认真的整理并装订成卷,不得扣留部分材料或分批转出,接收单位对转⼊的'档案要认真检查。各级组织⼈事部门在⼲部调动、任免等⼯作中呈报没有整理的或存有零散材料的档案,可暂缓研究审批,待原呈报单位将档案整理后再研究审批。
6、转递⼲部⼈事档案必须按统⼀规定的《⼲部⼈事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详细登记,严密包封并加盖密封章,以机要件寄出。成批移交档案时,可填写移交名册(⼀式两份),由接交双⽅签字盖章。
7、档案管理部门对外单位转⼊的档案,要认真清点,经核对⽆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加盖公章后及时退回寄出单位。逾期⼀个⽉未收到回执的,档案转出单位应涵、电催问,以防丢失。
8、档案管理部门要主动与⼲部调配、任免单位(部门)配合,使⼲部⼈事档案随着⼈员调动、职务变动或改变主管单位⽽及时转递。
⼲部⼈事档案材料收集鉴别归档制度
1、严格执⾏⼲部⼈事档案材料的收集规定,及时将⼲部⼈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
2、形成⼲部⼈事档案材料的部门,在形成材料后的⼗五⽇内,按要求及时主动将材料送往⼲部⼈事档案的管理部门归档,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的最迟不得超过⼀个⽉。
3、⼲部⼈事档案管理⼈员要根据⼲部⼈事⼯作有关⽂件要求,对收集的材料进⾏认真仔细地鉴别审查,对不属于⼲部⼈事档案内容的材料要及时转有关部门,对⼿续不完备或不规范的材料要及时退还形成材料部门,待补齐⼿续、规范后收集归档。4、要认真做好收集材料登记⼯作,将收集的材料按照收集时间、材料来源逐份登记。
5、 对鉴别归档材料应逐份登记,履⾏交接⼿续,并于⼀个⽉内归⼊档案袋(盒)内,每年装订⼊卷⼀次。注:查看本⽂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安徽⼈事资料⽹然后站内搜索⼲部⼈事档案有关规定。【⼲部⼈事档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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