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选举工作机构
搞好村民委员会选举,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就必须有一个公正、独立的机构来负责组织。今年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依据近些年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工作实践经验,完善了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的工作实践经验,完善了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回避和推选程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我省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一)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
法律法规都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这就意味着,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主持村委会选举的唯一合法机构,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都无权主持村委会的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一个临时机构,而不是常设机构,本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完成后,这个机构就不复存在了。即村民选举委员会开展工作的时间,从其产生之日起到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为止。
我省的选举办法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自推选产生之日起,至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
关于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我省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一条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二)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产生
关于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产生,选举办法第九条规定,村民选举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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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成员(1)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2)村民代表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3)可以将选举委员会成员名额分配到各村民小组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这是由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村民自治的要求所决定的,是为了充分发扬民主,确保被推选的成员为大多数村民所认可。 (三)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和回避
选举办法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七至十一人组成。为了在开展选举工作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事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一般应为单数,村民选举委员会在其成员中推选一人为主任,一至二人为副主任。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为了保证选举的公平、公正,法律设立了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回避制度,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我省的选举办法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接受提名为村民委员成员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四)村选举委员会出缺的处理
村民选举委员会出缺的情形有三种:一是在选举期间无正当理由三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二是接受提名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三是对不依法履行职责而被免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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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选举委员会是选举工作的组织机构,在选举期间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去做,为了保证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有必要对出缺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及时进行补充。对于出缺的补充,我省的选举办法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或者被免职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予以公告,其缺额按照原推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
二、搞好参选村民登记工作
参选村民的登记是指村民选举委员会对依法享有选举权的村民进行登记,以便参加投票选举的一项选举制度。享有选举权利的村民,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履行登记手续,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其选举资格,即所称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参选村民登记的实质是对村民选举权的确认,是将村民在法律上享有的选举权转化为实际上能够行使的选举权的必经程序和环节,是选举工作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程序。
(一)村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
村民的选举权,是指村民依法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权利;村民的被选举权,是指村民可以被依法提名为候选人,被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法律规定了村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年龄条件,即必须到选举日年满18周岁。二是属地条件,即应当是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是政治条件,即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村民,应当进行参选村民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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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第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我国目前对人口管理主要还是以户籍进行管理,目前各地在村委会换届选举时,主要还是以户籍为基础,将有选举权的村民进行登记,即具有选举资格的村民一般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登记。
第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户籍在本村但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如果不在居住地参加选举,愿意回户籍所在地的村参加选举,可以登记为本村参加选举的村民。但对于明确表示不回户籍所在地的村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不予登记。
第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三)村民不得在两地登记参选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我省的选举办法规定:“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登记参加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公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四)明确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1、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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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 3、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4、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
(五)依法公布村民名单,及时处理对村民名单的申诉 公布村民名单应该注意的是:1、公布的时间,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二十前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2、公布的地方,应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3、推迟选举的,应当核实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的变动情况,并予公告。
村民如果对参选村民名单有异议,法律也设置了一种救济程序。处理对村民申诉应该注意的是:1、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诉。2、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有关村民。3、村民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申诉。4、乡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应当在选举日七日前作出决定,书面答复申诉人,并告知该村村民选举委员会。
三、确定选举方式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以采取有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无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一)村民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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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
4、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认真负责,带头发展农村经济; 5、具有初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二)采取有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应该请注意的问题
1、坚持差额选举的原则。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人数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分次投票选举村民委员成员的,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副主任的候选人;副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委员的候选人。
2、村民可自荐参选候选人。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可以自荐参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并在选举日十五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交自荐材料。村民选举委员会对自荐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在选举日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姓名笔划为序公布自荐名单。
3、组织好提名会议。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进行直接提名,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参加投票,提名有效。
4、组织好村民与候选人的见面。根据选举办法的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在指定场所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但选举日必须停止此项活动。候选人在宣传和介绍自己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有关主要内容应当事先书面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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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取无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应注意的问题
1、采取无候选人选举方式的,在选举日直接进行投票选举。 2、充分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
3、允许村民自荐参选。有意愿参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应当在选举日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参选意愿。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五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姓名笔划为序公布参选名单。
四、依法组织投票选举
(一)、做好各方面的投票选举准备工作
投票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做好核实参选村民人数、准备票箱和选票、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公共代写人等工作人员名单等准备工作。要注意的是,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二)确定投票方式,依法设立流动票箱
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投票选举可以采取召开选举大会的方式,也可以采取设立中心投票站和分投站的方式。
要依法设立流动票箱。一是要控制流动票箱的数量;二是要按程序设立。三是流动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四是每个流动票箱必须有三名以上监票人负责监督。 (三)办理好委托投票并公布名单
根据法律的规定,委托投票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第一,委托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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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原因是村民在选举日期间外出不能亲自参加选举,而不能因为其他原因。第二,委托必须以书面的方式。第三,被委托人必须是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第四,每一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此外,为了便于村民对委托投票的监督,法律法规还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四)坚持无记名投票原则,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一,村民委员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第二,选举会场和投票站必须设立秘密写票处。第三,因特殊原因无法填写选票的村民,可以委托公共代写人或者除候选人以外的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第四,村民和代写人进入秘密写票处写票,其他人不得围观。第五,村民不得亮票、拍摄选票或者在选票上做记号。 (五)集中票箱,公开计票
投票结束后,每个票箱应当当场密封,并于当日由监票人送回选举大会会场或者中心投票站集中,当众开箱,由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公开核对、计算票数,做好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名确认。 (六)确定选举有效,公布选举结果
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且收回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有效;收回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无效。 选票上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书写模糊无法辩认或者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部分无效。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本村其他村民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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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并进行资格审查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五、确保妇女当选
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1、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2、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六、依法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情形:一是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另行选举。二是当选人中,包括主任、副主任、委员中,没有一个妇女的,也应留出一个委员名额,进行另行选举妇女成员。三是因为回避原则,当选无效而空出的名额,也进行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根据前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从未获当选者中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但获得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一。
七、关于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与补选 (一)关于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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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罢免的提出。一是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委会成员的要求;二是本村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委会的要求;三是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提出罢免村委会成员的建议。
2、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都应有罢免理由。罢免要求提出的理由可以是村委会成员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村委会职责等等。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罢免建议的情形,选举办法列出了三项,即:(1)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适合继续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2)失职渎职造成村民利益重大损失的;(3)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
3、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的主持。罢免村委会副主任和委员的,由村民委员会主持;罢免村委会主任和全体村委会成员的,由重新推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4、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的表决与通过。提出的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提出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者,应当到村民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回答村民的询问。同时,被提出罢免的人有权出席会议并进行申辩或者书面申辩。罢免村委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实行委托投票。 (二)关于辞职
1、村民委员会因故辞职,应当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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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
3、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后,在五日内应当予以公告。
(三)关于职务自行终止
根据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1)迁出本村的;(2)死亡的;(3)被判处刑罚的;(4)丧失行为能力的;(5)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6)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的。
(四)关于出缺补选
1、补选的情形。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补选的情形:一是被罢免;二是辞职被接受;三是法规的自行终止的六种情况。
2、补选的方式。村民委员会出现缺额,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3、补选的主持,补选村民委员会个别成员的,由村民委员会主持;补选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重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4、补选的程序。补选时,候选人人数可以多于应选名单,也可以等于应选名额。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获得的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二分之一。
5、补选的优先。补选时,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没有妇女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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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补选妇女成员。
6、补选的任期。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至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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