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规 定
一、矿山总体设计基本规定
《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设计规范》MT 5006—94
第1.0.5条 矿区总体设计应根据批准的矿区详查地质报告,以及批准的矿区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书进行编制。
第2.0.6条 矿区总体设计在规划开采煤炭的同时,应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开采经济效益好的共生和伴生矿床提出综上所述合开采、综上所述合利用的意见。
第3.0.1条 在矿区 总体设计中,应统筹规划全矿区的煤炭加工设施,并应与矿井或露天矿同步建设、协调投产。
二、矿山设计基本规定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94
第2.1.1条 矿井初步设计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精查)地质报告进行,且必须经认真分析研究后,对勘探程序、资源可靠性及开采条件等作出评价,必要时应提出补充工程勘探的意见。
第12.1.1条 改建、扩建矿井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改扩建采区布置在原设计矿井范围以外时,应有批准的勘探(精查)地质报告。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YSJ 019—92
第2.0.1条 新建矿山设计必须有经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的地质勘测探报告;规模在100~200t/d,矿订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时,应有工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地质详查报告,改扩建的一、二类矿山设计,必须有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的新增矿量补充勘探报告和矿山生产地质综合资料;三类矿山设计,应有相应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新增矿量详查报告和矿山生产地质综合资料。
第3.1.1条 矿床工业指标的制定,必须有工业主管冲门的委托书和地质勘探部门按规定要求提供指标建议书及附图、附表。
第3.3.1条 阶段储量计算,必须按采矿确定的开采范围和阶段标高,结合阶段地质平面图和储量计算图件进行。
《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 50295—1999
5.1.1 水泥原料矿山设计,必须对已探明的矿产资源充分利用。
5.1.2 必须对矿山的开发进行总体规划。在近期效果最佳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采矿范围,处理好近期生产和远期生产、高品位与低品位、优质与劣质之间的关系,做至统一规划,合理开采,综合利用。
5.1.4 矿山开采应采用面械化生产,其装备水平应与水泥工厂装备水平相适应。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规范》GB 50197—94
第1.0.3条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必须贯彻综上所述合利用的方针,对其他有用矿产资源应加以回收利用或单独存放。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YSJ 019—92
第1.0.3条 采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优先开发矿石质量高,采选易和外部建设条件有利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矿床。
二、优先采用露天开采。在露天开采与地下开采进行全面技术经济比较中,应充分考虑露天开采在资源回收、劳动条件和生产能力可靠性等方面体现的优势。
三、加强矿产综合回收,坚持合理开采须序,有效利用和保护资源。
四、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矿山,应根据市场需求、技术可行和经济效益等,作多个规模方案比较,并研究分期建设的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
三、选矿工程设计基本规定
《煤炭工业选煤厂设计规范》MT 5007—94
第2.0.4条 选煤厂各环节设备处理能力的不均衡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由矿井来煤时,从受煤仓至配(原)煤仓的设备处理能力不均衡系数取1.20~1.30。
二、由标准轨距车辆来煤时,受煤坑到配(原)煤仓,设备处理能力的不均衡系数不应大于1.50;当采用翻车机能力相适应。
三、在配(原)煤仓以后设备处理能力的不均衡系数,煤流系统取1.15,矸石系统取1.50,煤泥水系统水量和重介悬浮液系统取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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