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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的犯罪结果发生地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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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所得财物的支付地、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套路贷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机关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机关立案侦查。《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所得财物的支付地、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一、是否必须去案发地立案

不一定。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机关管辖。办理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管辖;如果由其他人民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管辖。

二、虚假诉讼的管辖权怎么确定

虚假诉讼的管辖权怎么确定:虚假诉讼罪是刑事案件,由立案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如果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机关对于虚假诉讼的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证据确凿构成犯罪的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提起公诉由人民审理判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所得财物的支付地、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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