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从劳动者工资中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由于此时公司已与白某解除劳动合同,每月从工资中扣减已无可能,因此经过协商后,扣除的比例可以大于解除劳动合同当月月工资的20%。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发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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