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男方为女方花的钱和送给女方的物品视为赠与,分手后不能要回。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应均等分割。但同居前的财产、因伤害获得的费用、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个人生活用品不属于共同财产。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则由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恋爱期间男方为女方花的钱,分手后一般是不能要回的,送给女方的物品视为赠与,而其他消费视为自愿的支出。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解除同居关系如何分割财产
从上述司法解释可见,对于未婚男女同居而发生纠纷,一方请求人民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不予受理。
但请求分割的是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应当予以受理。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何谓“共同所得”,一般认为形成同居双方共有财产的“共同所得”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共同生活,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前提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所得,否则应视为个人所得。
何谓“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也就是说,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房产,不管双方的出资多少,双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双方终止同居关系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
司法实践中,下列财产一般认定不属于同居双方的共同财产:
1、一方同居前的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补助费等;
3、一方在同居期间继承的财产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同居双方能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则按双方的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由依法分割;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恋爱期间男方为女方花的钱一般不能要回,送给女方的物品视为赠与,其他消费视为自愿支出。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共同所得必须同时具备共同生活和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两个条件。不能达成协议时,将依法进行分割,原则上应均等分割。根据司法实践,某些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范围,如同居前的财产、伤害赔偿等。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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