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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优先受偿顺序

来源:爱问旅游网

破产清算受偿顺序是指破产人或债务人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包括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优先受偿权的欠付工程款等。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清偿,若不足以清偿,则需终结破产程序。破产费用的分配可直接扣除或按比例分摊到特定财产组合中。

法律分析

一、破产清算受偿顺序是什么

是指破产人或债务人依法向众多情况的债权人清偿债务的先后顺序,而且,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前一顺位对特定财产实施分配后还有剩余财产时,后一顺位的债务才可能得到清偿或部分清偿。

顺序为:

(1)破产费用;

(2)共益债务;

(3)有优先受偿权的欠付工程款;

(4)应先于担保债权优先受偿的职工债权;

(5)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6)职工债权;

(7)税款及其他劳动保险费用;

(8)其他债权。

一般而言,破产时所谓的优先受偿权,主要指的则是以上第六顺序以前的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二、破产费用

1.偿付。实践中,破产费用支出几乎全凭借债维持,因为企业破产,无论是破产企业自己申请或者是因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前账面几乎全无现金,所以费用支出只能由管理人借款筹集。现破产法规定:

(1)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2.分配:

(1)当破产财产分配时不存在抵押债权或其他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时,破产费用的清偿可直接从破产财产变现所得的合计数中扣除。

(2)如果破产财产的变现是将不同属性的资产分组拍卖分别实施,就必须将破产费用进行分解,分摊到特定的破产财产组合中。

分摊破产费用有直接扣除和按比例分摊两种方法:

(1)直接扣除。对于与特定优先受偿债权相对应的破产财产组合变现时支付的破产费用,例如拍卖费用、销售税金、过户费用等,可按照变现时的实际开支作为各特定财产组合的破产费用;

(2)按收入比例分摊。对于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审计评估费、破产工作人员工资和办公费等其他各项费用,可按照收入与费用相配比的原则,按收入比例分摊到各特定财产组合中。

结语

破产清算的受偿顺序是按照特定的顺序依法清偿债务,优先保障各类债权人的权益。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产生的费用,主要由债务人财产清偿。如果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应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在破产财产分配时,破产费用可直接从变现所得中扣除,或按比例分摊到特定财产组合中。这样的规定旨在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四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三条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章 和解 第一百零三条 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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