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变更或解除,必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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