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五荒地 是对非耕地或林地及建筑用地等土地的统称。有两种情况,在北方一般是指:荒沙、荒山、荒沟、荒滩、荒坡,在南方可指:荒山、荒坡、荒沟、荒滩、荒水。 “五荒地”的权属和耕地等是一样的,其所有权是国有或集体所有。个人在使用时也需要和或集体签订承包合同。根据允许土地流转的国家,目前我国许多地区对“五荒地”进行了拍卖。获得“五荒地”使用权的使用人享有对“五荒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的权利,但所有权不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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