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实际的交付行为是认定贩毒是否既遂的标准,毒品没有实际交付认定为未遂。
一、贩毒没有毒品如何定罪
贩毒没有毒品是不能定罪的。贩毒的案件,一直是政府严重打击的重点案件。对于贩卖毒品的行为,我国相关的法律的明确规定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是多少,都应该进行立案追诉。但是如果贩卖毒品案,没有相关的证据以及线索的,达不到立案标准的,一般是不允许立案定罪的。
二、抢劫罪未遂与既遂的认定
1、抢劫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因而界限应当是以行为人是否占有公私财物为标准。
2、抢劫罪不仅侵犯财产权利同时还侵犯人身权利,而且人身权利应当被认定为主要权利,因此即使未抢到财物但是给当事人的人身造成危害的也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3、财物的到手和致人重伤或死亡与否是区分本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如果没有抢到财物但是致人轻伤的应当被认定为抢劫未遂。
4、犯罪的既遂,只是针对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是否齐备来区分。结果加重犯或者情节加重犯,只要具备法定的加重结果或情节,就是齐备了所有的构成要件,成立既遂。应当区分普通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加重抢劫罪三种不同情况。
三、毒品犯罪死刑量刑标准对哪些犯罪有效
毒品犯罪死刑的适用标准是:
1、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2、有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
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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