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重庆交通以下情形又罚款又扣分: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200元扣3分。
2、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200元扣12分。
3、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100元扣3分。
4、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5000元扣12分。
5、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扣12分。
6、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扣12分。
7、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200元扣12分。
8、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200元扣6分。
9、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50元扣1分。
10、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100元扣3分。
11、在高速公路上超速不足50%的100元扣3分。
1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9座以下小客车和小型越货车以下)200元扣6分。
13、城市快速路上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100元扣1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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