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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法律问题

来源:爱问旅游网

法律分析:

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2.众所周知的事实;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5.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至第四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至第七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明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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