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对中院的终审判决不服,可以向所在地的省高级人民申请再审。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以上的人民审理。最高人民、高级人民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再审。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的,申请再审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及其近亲属。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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