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备案制和事业编制的区别:
1.稳定性不同。事业编人员属于真正的内人,在编制部门机构编制册上可是登记在册的,而编制备案制仅仅是在编制部门备案,不具有内的属性。从这个角度而言,事业单位人员工作自然最稳定,因为与事业单位签订的是聘用合同,除个人原因和极其特殊情况,轻易不会被辞退。而编制备案制,更多的是依靠年度考核情况来定,它比合同制好,但比聘用制要差,稳定性上相比事业编在编人员要稍差些。
2.提拔空间不同。作为正规的事业编在编人员,理论上提拔晋升不受任何,只要符合条件无论是管理岗还是专技岗人员,想要提拔单位领导都是可以的。而编制备案制人员则稍有区别,因为个人编制仅仅是属于单位的在编干部,不是编制部门登记在册的正规在编人员,在上级组织的干部提拔时往往会因为编制而暂停提拔使用。不过,一般不影响单位内部中层以下职务提拔。
3.人员流动性不同。事业编制理论上具有全国流动的先天属性,当然通常在本地区内部流动的情况比较多,只要拟调入单位有空编也愿意接收,就可以走正常调动程序换个单位继续享受相应的职称和工资待遇。但是编制备案制不同,因为备案制是定岗不定人,编制属于单位不属于个人。备案制人员一旦脱离了单位主体,那么备案的编制就会被单位收回,同时其原有的职称等级也无法继续享受,个人即便有下家也无法正常落编到下一个单位,因此,备案制不具有流动属性,无法在单位之间、地区之间相互流动流通,更加无法像在编人员那样,符合条件可以调任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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