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应在怀孕后10周内,携带社会保障卡、医院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一定要加盖诊断证明章及生育保险专用章)、《生育服务证》、身份证、有的地方还要妊娠化验单(加盖医院生育保险专用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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