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 对参战退役军人,应当提高优待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五十条 退役军人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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