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持有西安市常住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底于西安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1)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者。(2) 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残、因病、因灾大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者能力者。(3) 享受国家抚恤,定期定量补助性救世主济者仍达不到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线的。(4) 因其它病残原因造成家庭困难,且生活标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者。
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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