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 国际对比 发展对策
我国实行社会保障制度也已经有50多年历史。然而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现实运行过程中,由于法律不健全、管理体制不完善、监督机制约束力不够、经营能力较弱,出现了管理不善、社会资金被大量挪用,比如上海社保基金案;养老资金风险投资管理能力较弱,未来养老资金可能不够等问题。笔者将在对美国、日本和欧洲部分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他们之间的,并对其进行借鉴,分析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未来的发展对策。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实行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有约60年的历史。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这个时期社会保障的特点是“低工资、多就业、高补贴、高福利”,在这种体制下,企业对职工的生活,包括住房、医疗、养老、子女上学,甚至生、老、病、死等都要承担无限责任。这种模式的社会保障制度在那个政治运动频繁、社会动荡不安的特殊时期,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使广大群众出乱不惊,但是也给当代的社会保障体制转换遗留下了大量的历史包袱。
到了20世纪80年代,国有企业进行改革,从国家统负盈亏转向自负盈亏,这时候为了缓解新老企业之间劳动保险费用畸轻畸重的问题,也为了维护困难企业职工的保险待遇和保障待业职工的基本生活,国家开始实行“社会统筹”的社会保障模式,在这种社会保障模式下,保险待遇继续按国家统一规定不变,社会共济,代际转移,以支定收,现收现付,略有积累的基金筹集方式,但是这种模式,社会统筹基金收缴难,地区间基金调剂异常困难,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甚至在部分地区出现职工养老金欠发,医疗费不能报销,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没保障等问题。
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也就是1995年,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通知》确立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新模式,这种模式结合了积累基金制和现收先付社会统筹制两者的优点,较好地适应了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
目前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制度,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筹集采用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模式,建立起政府、企业和个人三者共同分摊的制度,其具体的内容是:社会养老基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由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保险金,二是由职工个人缴纳的保险金。。个人缴纳部分,是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永远为个人所有,当退休时,将根据缴费年限,或一次性或按月发还给个人包括法定利息。同时我国还将部分国有资产、部分彩票公益金收入、部分财政收入纳入充实社会保障基金。
在管理模式上,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起了以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为领导机构的分部分层、集中运作的管理模式,也就是由中央政府设立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下辖养老保险司、医疗保险司、失业保险司、农村社会保险司和社保基金监督司,在省级政府设立社会保障厅,在市级单位设立社会保障局,实行统一政策、制度、表格、经费统收统支。
一是在管理方面,社会保障管理和经办涉及到多个部门和不同地区,各个部分各有办法,各有政策,使社会保障运行成本过高,资金整体使用效益差。另外由于社会保障部门没有建立起严格的监督机制,地方政府便通过各种关系重重施压、巧立名目来挤占挪用社保基金,严重威胁了社保基金的安全。2006年上海就发生过改革开放以来最大的腐败案,那就是上海社保基金案,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祝均一违规挪用、侵占社会保障基金,涉案金额达上百亿人民币。
二是社会保障资金的运行管理和保值增值问题。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遗留问题,我国社会保障资金靠“代际转移”来维持。但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新一代劳动力又逐渐减少,如何靠有限劳动力所缴纳的社保基金却维持步入老龄化的庞大的退休人群,是我们必须考虑的问题,对此有专家提出“延长退休年龄”的做法,引起了不少市民的担心,因此推行起来,难度加大,要想解决这个问题,估计还要另辟蹊径。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未来发展建议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如何完善,对此很多学者进行过研究,由于篇幅有限,本文仅对社会保险资金管理问题以及未来如何解决“社会保险资金缺口”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首先是社会保险资金管理问题,如何防止社保资金被占用、挪用,如何防止“上海社保案”重演,如何提高降低社会保障的运行成本,是本节讨论的重点。笔者认为要做到这些,要将西方的文官制与新公共管理进行有机的融合。首先要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强调法治大于人治,制度超过人情。提高社会保障立法层次,逐步由地方立法转为中央立法,为我国社会保障工作运行奠定法律基础。其次是对社会保障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建立严格的等级制度。中央社会保障部门垂直管理省级社会保障部门,省级社会保障部门垂直管理市一级的社会保障局,下级社会保障部门严格执行上级社会保障部门的领导和指示,地方政府无权干涉当地社会保障部门的正常工作。第三,要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上级媒体、人大、司法机关、媒体等相关部门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作用,并做到定期向社会公开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情况。第四讲基层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改制为企业化运作的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公司,这些公司负责社会保险的办理、咨询和缴费等业务管理,并且引入竞争意识和效率机制,多设立几家社会保险公司,鼓励他们竞争。
第二是关于社会保障基金如何保值增值,如何填补未来老龄化带来的养老保险金缺口和新一代劳动力负担过重的问题。目前对此有不少学者提出“延长退休年龄”的方法,虽然既可以弥补老龄化带来的劳动力不足,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社保资金的重压。但是此种方法很难得到老百姓的认可。因此笔者认为与其“节流”,还不如想着怎么“开源”。。其次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另外还可以创新拓展社会保障资金的投资方向,促进基金保值增值,但是投资方向必须有严格的法律规定,防止出现乱投资,引起社保基金大量亏损。
参考文献:
[1]吴军海.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莆田学院学报.2006(2):35—40.
关键词:混合型;巨灾;利;弊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3-0101-02
在高速发展的经济背景下,城市地区人口越来越密集,财产总值越来越大,社会财富集中度也变得越来越高,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巨灾不仅给中国造成了非常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也阻碍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人们生活的安定。
一、中国巨灾损失补偿的现状
中国作为一个经济还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政府的财政收人总量是很有限的。由财政预算安排的灾害救济支出只是财政支出计划中的一小部分。在巨灾发生时,财政预算安排的救灾基金相对于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只是杯水车薪。
1.人民对巨灾风险的保险意识差。中国保险业尽管每在灾害面前都积极赔付,但适合保险赔付金额尚不及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一。2010年4月14日发生的青海玉树地震,该次地震与海地地震、智利地震、巴基斯坦水灾、俄罗斯热浪一起被联合国确定为2010年五大最大灾难之一。最终仅有智利地震获得了较高的赔付。事实表明,中国国民的巨灾保险意识还非常薄弱。究其原因,不是保险标的没有获赔,而是人们没有投保。
2.缺乏应对巨灾保险的专项基金。由于巨灾风险一旦发生,损失巨大,因此,设立巨灾风险专项基金是很有必要的。。
3.直接保险市场分散巨灾风险的能力有限。由于巨灾保险业务风险较高,完全商业化的运作使得经营巨灾风险保险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受到巨大挑战。
4.再保险市场发展滞后。再保险市场是原保险市场的风险转移市场,其承保的一般是巨灾风险或劣质风险。中国再保险市场起步较晚,市场主体少,资金不足,承保能力有限。
根据风险管理理论,人们对风险的应对措施主要包括风险自留、风险回避、风险控制和风险转移。而对于巨灾风险这类发生频率小,但损失极大的风险我们应该进行风险转移。其中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建立混合型巨灾补偿机制。
二、混合型的巨灾补偿机制概况
面对日益严重的巨灾损失,中国在面临巨灾损失时主要是由国家财政来进行补偿的。毫无疑问,财政支出因此承受了巨大的压力,也导致财政预算的紊乱和吃紧。因此在 2003 年 3 月全国的“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戴凤举呼吁必须尽快建立起中国的巨灾保障制度,而不能仅仅依赖政府的财政补偿。2006年7月国家“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也提出,要“建立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巨灾再保险体系”。 2006年11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郑秉文提出,在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发展中国家,我们应建立一个混合型的巨灾补偿机制。
混合型的巨灾补偿机制,即同时发挥国家与市场、政府与机构的双重作用的风险补偿机制架,发挥保险业的综合作用和国家的信用,避免以往单方面主要靠国家财政补助。解决恢复生产的单方补偿局面。具体思路是,或可以先从建立行业性的强制巨灾再保险机制起步(例如煤矿),以应对可能出现的行业巨灾危机事件引发的巨额损失;或可以先行试点建立区域或社区性质的巨灾保险制度(如沿海台风),在理算出合理保险费率的基础上,强制性要求该区域居民参保,并将汇集的再保险基金运作于国内外的资本市场;或中央政府可发行政府巨灾债券,通过联合商业保险机构的市场主体形式,将风险损失在国内外市场的更大范围内进行转移。混合型灾后补偿机制包括政府补偿、巨灾保险、巨灾债券以及慈善救助,有效协调各方面的关系、比重,降低政府面临的责任和风险,增大保险、债券及慈善的责任,让新体系可以在灾后重建工作中发挥最大的作用。
三、建立混合型巨灾补偿机制的利端
近年来,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巨灾风险进行了数据及相关信息资料的储备和积累,可以为中国混合型巨灾补偿机制的建立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同时,政府有关门对巨灾风险的认识逐步深化,人民群众的风险和保险意识也普遍增强。近年来中国大型自然灾害频发,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因灾受到巨大影响。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日益认识到,需要充分发挥政策的调控作用,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巨灾风险补偿机制,使巨灾风险能够在更广更大的范围内分散和承担,从而使得建立混合型巨灾补偿机制在政策方面更容易沟通与协调。随着中国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化,居民的风险意识逐渐提高,尤其是目前住房日益成为家庭财产主要表现形式,居民寻求家庭财产安全,转移地震等巨灾风险的需求将日益扩大,这为扩大巨灾保险覆盖面、建立混合型巨灾补偿机制奠定了基础。
巨灾再保险是一种证券化的再保险产品,通过发行巨灾债券、巨灾期权、巨灾期货等金融手段,实现风险在资本市场的分散,由保险人、再保险人、投资者共担风险。分出人须有相当份额的风险自留,分入人仅承担有限责任。在各类巨灾风险证券化交易中,最为活跃和最具代表性的巨灾债券是迄今为止运用最为广泛和成熟的非传统风险转移(ART)工具之一。它是由独立于保险公司的特殊目的机构(SPV)发行的收益率直接取决于该公司或整个行业巨灾损失状况的特殊债券。与普通债券不同的是,巨灾风险债券本金的返还与否取决于特定事件的发生。若预先规定的触发事件(Triggering Event)不发生,投资者将得到比普通债券高的收益;若发生债券预先规定的触发事件,债券发行人向投资者偿付本金或利息的义务将部分乃至全部被免除。由SPV向保险公司支付赔款,保险公司再根据合同约定向投保人进行理赔。。将主要由政府和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专家到了整个资本市场,进一步扩大了保险公司承担巨灾的能力。其二,改善投资机会,稳定投资收益。其三,降底信用风险。
通过加强慈善救助机构的监督管理,实现捐助资金使用的科学、透明和高效性。使得更多的企业和个人捐款者愿意相信政府慈善组织和民间慈善机构,提高对受灾人民的捐款力度。使得慈善救助成为巨灾补偿机制的一个部分,而不是在灾难发生后按着职务高低进行捐款。
综上所诉,混合型巨灾补偿机制设计的利端是取消现在政府在应对巨灾风险上“事后”补救的消极模式,慢慢建立一种“事前”机制,把巨灾风险转移到一个更大的保险系统中,甚至整个资本市场中。
四、建立混合型巨灾补偿机制的弊端
巨灾债券的发行可能会影响到中国证券资本市场的稳定。一是由于来自巨灾风险属性和保险费率确定两方面的技术障碍。目前国内缺乏完备的关于巨灾发生频率和损失的历史统计资料,无法准确测算风险损失和概率,这将是保险业介入此项风险的基础。此外,国内保险业务一般采取综合投保方式,即使存在巨灾风险保险,其价格也无法从保费中直接剥离出来。在此种情况下, SPV难以确定巨灾风险的价格,因而难以确定拟发行债券的金额和利率。二是从目前看,中国尚不具备巨灾债券正常运作所需的制度条件。为确保巨灾债券运作的有序性,必须建立规范的制度。中国正处于经济转轨阶段,存在许多法律障碍。要克服这些法律障碍,将涉及到许多相关法律的完善,如公司法、信托法、证券法、税法等。巨灾风险证券化法制环境的完善就意味着对法律有关条款的突破,而修订相关法律无疑将是一项复杂而浩大的工程。三是由于金融环境障碍。作为成熟的西方国家的保险品种,巨灾债券在中国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环境不配套所形成的障碍。
五、建立混合巨灾补偿机制的建议
1.推动国内保险市场发展。政府应该为巨灾保险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给予巨灾保险一些优惠政策,同时保险公司具有风险管理的专业优势,能够也应当在巨灾保险方面有所作为。从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来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思路下,保险公司在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应当承担起责任。
2.推动国内再保险市场发展。首先,可以引进国外再保公司。增强国内再保险市场的竞争力度,增强国内保险市场的风险承担能力。其次,培育国内再保公司。在引进国外再保险公司和组织时,积极培育发展国内再保险公司,争取把中国财产再保险公司上市,以扩大其资本规模和承保能力。
3.增强慈善救助的作用。政府要推出一系列实际可行的鼓励监管政策,对相关个人和组织进行宏观指导。引导富裕阶层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鼓励富人积极参与慈善公益事业,扩大捐赠资金量对借慈善之名进行违法行为的捐赠人受赠人进行惩处等。对慈善组织来讲,除了在税收及财政政策上对其有所照顾外,还要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可以在民政部门设立专门的捐赠管理监督机构,保证善款善用,杜绝腐败挪用现象。另外,还需要培育慈善文化,增强全民的慈善意识,在社会上营造一种慈善的氛围,激发、引导人们潜在的慈爱之心。最后,全社会要积极提倡正确的财富观,积极引导人们,特别是富裕阶层热心于慈善捐赠。
从各个角度来说,探讨建立混合型巨灾补偿机制,对于推动巨灾发生之后的经济重建,提高灾害造成的今年估计损失的补偿程度以及灾害补偿基金的使用效率,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政府的额外负担、构建和谐社会都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参考文献:
[1] 霍栋,赵立力.建立中国多层次巨灾风险补偿机制的思考[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
[2] 吕思颖.中国巨灾风险转移的思路与对策[J].经济纵横,2008,(3).
[3] 周道许.关于建立中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思考[EB/OL].,2008-06.
[4] 郑秉文.从“9・11”五周年看社会保障体系的巨灾风险补偿功能[EB/OL].,2007.
关键词:工程招标;工程投标;低价; 中标;利与弊
Abstract: This paper described the pros and cons of low bid, described the low bid how to overcome the drawbacks in the operation, so that the lowest bid method to smooth the implementation, and it can really play its role without losing the meaning of the original intention.Key words: tender the works; project tender; cheap; successful bidder; the pros and cons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现在,全国各地先后建立起有形建筑市场,将政府投资及各类投资的工程招标活动都纳入其中进行集中管理,统一招投标程序和手续,明确招标方式,审定每项工程的评定标方法。但各地采用评定标办法不同,主要有评审法、合理低价法、标底接近法、二次报价法、报价后再议标法、议标法、直接发包法等等。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招标设有控制价、报价受到国家定额标准的控制,在综合评价上确定中标者,没有采取价格竞争最低者中标的方式。从理论讲,最低价中标评标法是一个最完美的评标方法。它能最大限度的节约建设资金,使招标人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但在我国的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最低价中标法的应用往往走样变形,背离初衷,问题颇多。由此推广最低价中标法尚须较长时期的努力。
1.最低价中标法国外成功应用经验
国际上以美国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历史最长、最有实践经验。它们使用这种方法时,一是招标消息;二是审核投标者的资格,重点检查工程担保保函是否齐备;三是合乎资格的投标者采取密封报价、公开唱标、价格竞争、当场确定最低价者中标。
1.1传统思想观念惯性;
1.2产权公有制的束缚;
1.3法律体制不健全,市场对招标主体的监督和制约的力度不够;
1.4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单一化;
。
2.低价中标法在国内的尝试和它的优缺点
2000年1月1日颁布《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该项法律的颁布为最低价中标法在中国建筑工程招标中的应用提供了法律依据。近几年年通过多项以最低价中标的工程招标,取得了令人惊喜的效果。这些工程中标价与业主预算控制最高限价平均下浮20%左右。
2.1.1节省投资效果十分显著。部分原因来自激烈的竞争引起的降价,另一原因来自政府定额标准与现实市场价格和企业内部定额的价值严重背离;
2.1.2防腐倡廉效果好,没有暗箱操作,是一种真正原则的招标方法;
2.1.3操作简便,商务标书中谁报价低谁中标,简单的招标过程节约了交易成本;
2.1.4加大对施工企业管理的促进作用,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只能依靠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和提高企业信誉。这些优点对解决工程招标中存在的内外合谋违纪、有特殊的效果,体现出潜在的使用价值。
最低中标法也有它的局限性,主要为:一是对投标者资料审查严格,确保投标者都有能力完成工程;二是招标前期工作质量要求高,无论勘察还是设计都要提高深度和精度,特别是招标文件的编写要十分细致周到,工程规模越大技术越复杂招标书要求越精确细致;三是投标人要有独立的私人估价信息,可以按照自己的内部工程造价标准进行报价;四是要求招标保证措施齐全,最主要的是要有工程担保措施。
2.2工程招投标采用
2.2.1工程质量方面,中标人为节省成本,不按规范施工,偷工减料,直接影响工程质量;
2.2.2安全生产方面,由于“最低价中标法”,中标人大幅削减安全措施费用和技术装备,现场管理人员配置不到位,存在安全生产的隐患,危及人身安全;
2.2.3工期方面,因低价中标,施工过程中又发生建设资金不及时支付,导致工程不能按期竣工,影响工程进展;更严重是计划投资时总概算存在缺项、漏项,导致实际执行时超概算,造成施工资金严重不足,半途而废,弃项目而去,造成半拉子工程;
2.2.4廉政建设方面,由于围标串标中标造成成本加大,或者为保不亏,工程结算时巧立名目、高估冒算,甚至拉拢腐蚀、滋生腐败现象;
2.2.5社会稳定方面,由于“最低价中标法”造成中标人拖欠工人工资,拖欠材料款,造成经济矛盾,纠纷不断,影响社会稳定等等。
3.解决最低价中标法应用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3.1对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进行重点审核
当前建设项目普遍存在可行性研究深度不够、前期工作较粗、设计深度不够,概算内容不完整,存在缺项、漏项,导致实际执行时超概算;发改、建设、财政管理部门应对前期投资估算、设计概算进行重点审核,不应以核减造价控制概算指标为目的,既要防止概算费用编制过大,也要防止有意或无意的漏列和少列概算项目,加以合理控制;财政部门应对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筹措好资金,最大限度的满足工程进度支付需要,做到工程款按进度及时支付,以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3.2完善评标方法,加强详细评审。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多因素综合评审,评标时应对投标人的信誉(质量、履约能力、以往工程评价)、纳税(业绩、社会贡献)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货币量化修正,避免出现“逆淘汰”,使那些缺乏行业经验和管理经验且风险控制力差、原本不具备竞争力的承包商没有竞标优势。
3.3设置科学合理的招投标警界限价。工程最低成本根据工程特点设置即直接成本加管理费用、规费、税金等为警戒点设置。
3.4加强对评标专家的业务培训。熟悉现阶段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如对主要材料的数量及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措施费等设置各投标人平均值下浮幅度和标底下浮幅度。评标专家可以根据系统筛选结果进行询标,评判是否低于成本价。
3.5加大处罚力度。建立对低价中标人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加大对恶意压价,低价中标的企业的重点跟踪,对拖欠工人工资,拖欠材料款,造成经济矛盾,纠纷不断,影响社会稳定的违规企业,建立投标单位的信用平台。
3.6加强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机构编制质量的管理。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是工程项目建设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对工程有重大的影响,严格按照现行的计价规定进行招标控制价编制正确与否,可导致整个工程招标的成败。3.7加强招标文件、承包合同和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招标控制价和承包合同价、竣工结算价的备案管理力度,建立合同履约日常检查机制,对建设资金的投入和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管理,防范经评审最低价中标工程出现劣质工程的风险,为上级决策部门提出合理的决策意见。
3.8建立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完善风险转移体系。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工程利润微薄,降低了投标者抵抗风险的能力,容易造成工程的失败。为了回避各种有意或疏忽产生的风险,政府应参照美国“米勒法”,立法规定所有政府工程投标人必须提供保函、履约保函和双向付款保函。投标保函额度统一规定为投标价的5%,履约保函的额度为合同价的10%~30%,建设单位的付款保函额度为合同价的30%。
4.结论
(一)随意减免税的局面得以改善
在推广现行财政体制前,中央政府实行的是对地方放权的分级包干制,给予了地方政府极大的权力和财力,使得随意减免税的现象越发严重。现行财政体制,根据事权和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国家税收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以及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同时,分别设置国税局和地税局,国税局征收中央税和共享税,地税局征收地方税。税种财权的划分和税收机构的设置,降低了地方政府在征税时的自主决策权,制止了地方政府利用税收财权对特定企业进行保护的不合理行为,随意减免税的局面得以改善,提高了地方企业发展平台的公平性,有助于经济市场正常运作的维护,为地方经济发展创造一个公正的税收空间。
(二)财政支持稳定增长
。。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当上交金额和下放比例不变时,获得的财政收入越多,可支配的资金规模也就越大,这样的税收分配方式提高了地方政府参与财政理财的积极性,避免了分级包干体制下地方政府不满分配比例而消极征管财政收入的行为。。现行财政体制对地方财政增长的促进,实现了地方经济财政支持的稳定增长,加强了政府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财政性保障。
(三)促进产业结构合理调整
在分级包干体制下,地方财政收入范围大,第二产业征管税收多,而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的税收在地方政府税收中占较小比重,使得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得不到地方政府的重视,发展速度相当缓慢,地方经济三大产业发展失衡。现行财政体制把第二产业的主要税种划分至中央政府名下,将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地方教育附加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归属于地方税,提高了地方政府对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的重视程度,促进了地方经济三大产业的协调发展,有助于国家调整三大产业比例的实现。同时,在对烟、酒、成品油、小汽车、化妆品等16类产品加征消费税的基础上,分税制财政体制将消费税和金融性企业所得税纳入中央税,降低地方政府对这些行业的重视,抑制地方政府过多发展烟酒行业、奢侈品行业、高耗值品行业和金融性企业,引导财政资源的最优化配置,促进地方经济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
(四)调节区域经济间的横向失衡
由于自然环境、人口状况、经济结构等因素的影响,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也不尽相同,地方政府之间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经济水平的差距不仅阻碍地区生产力的提升,也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在现行财政体制下,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是中央政府对地方的财政补助,未规定其用途,地方政府可自由使用;而专项转移支付是中央政府对特定项目的补贴,地方政府必须按照中央政府的要求用于特定项目。此外,政府还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添加了均衡性转移支付,目的是为了缩小地区间的经济差距,使各地区的公共服务均等化。虽然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受到众多因素的制约,还不是非常规范的制度,但毋庸置疑的是,现行财政体制下的转移支付,提高了落后地区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降低了不同地区公共服务差距带给公民的不公平感,协调了地区政府间的利益关系,缩小了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的经济差距,对区域经济间的横向失衡起到了有效的调节作用。
二、现行财政体制对地方经济发展的弊端
(一)地方保护主义盛行
在财政分税制改革前,地方保护主义就已经存在,但分税制的实行无疑在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财政体制的同时,引发了地方政府更为严重的保护倾向。为了保护当地企业的发展,地方政府建立了跨地区的贸易壁垒,强行干扰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采用延迟或拒绝发放外来企业的经营许可证、设立排斥外来企业的项目投标和招标条件、禁止外资企业兼并收购当地企业等方式排挤外来企业的进入,虽然这样的做法可以使本地企业的生产商品占据地区消费市场较大份额,保护当地企业的短期发展,促进地区经济的增长。但长期来看,本地企业易对地方政府产生依赖,缺乏创新动力和危机意识,无法满足居民日渐增长的需求,难以突破局限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地方政府对本地企业的保护还表现在银行信贷上,通过直接控股和行政命令,地方政府要求国有银行放宽对本地企业的信贷额度和条件,而不管企业的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是否良好,不管企业是否具有高效的生产效率和管理效率。地方政府对本地企业的保护主义,阻碍了外来资源的进入,造成本地企业的固步自封,使得地方经济难以出现新的增长点。
(二)经济易向粗放式模式发展
从很大程度上来讲,现行财政体制是以一种财政激励的方式促使地方政府大力发展地方经济,有些地方政府的官员,在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鼓励下,盲目发展地方经济,易导致一系列短期行为的发生。。为了实现GDP新的增长点,地方政府具有更大的投资积极性,导致推动型投资过多,造成财政资金的浪费,使得增长方式难以转变,地方经济易向粗放式模式发展。
(三)缺少足够资金发展经济
现行财政体制虽然改变了税收收入的划分模式,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政支出范围并没有做出相应的改动,依然维持着改革开放前的特点,财政支出与责任主体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中央政府将养老保险、医疗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下放给地方政府,增加了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范围和金额,然而财权却没有相应地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无法或者只能勉强满足中央政府项目的建设。虽然中央政府会对地方政府进行财政转移支付,但制度的不规范和中央财政的困难,使得转移支付难以解决地方政府的长期财政需求。地方政府事权和财政支付范围的划分不当,使得地方政府难以抽出足够财政资金发展经济,地方经济得不到充足的资金支持,难以实现快速平稳的发展。
(四)企业财政补贴缺乏公正性
1 自探
自探即自主探究,指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在一定时间内对学习内容进行自主学习、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所以教学流程中要设计学生的自探活动。根据教学内容的难易和学生的学情,自探可以采取多种形式。
1.1 课上自探形式
陶行之说:“所有的问题都是从生活中发生出来的,从生活中发生出来的困难和疑问,才是实际的问题,用这种实际的问题来求解决才是实际的学问。”很多框题的知识难度不大,依靠学生的生活经验基本能探究出来,就可以采取课上自探的形式。具体来说,上课首先问学生:看了本框的主标题(黑体字)和两个副标题(蓝体字),你想到了什么?你最想探究什么问题?对这些问题你有哪些初步的见解?自主思考后小组交流,在交流前小组长要指定好小组代表准备发言,小组成员要轮流当代表。然后教师至少要点3个以上小组起来发言,再请其他小组补充。通过自探活动,倡导学生做发现问题的开拓者,不做装知识的容器。通过自探活动,教学目标中的大部分问题学生能自己提出来并获得很多正确的认识。
1.2 调查问卷法
实践证明,政治中的有些知识概念,单靠课堂教学是不能使学生透彻地理解的,需要延伸到社会,进行必要的社会调查。具体做法:由教师布置调查内容,学生根据调查要求,利用节假日走向社会,或到自己父母那里进行调查了解。例如,为了学好“投资理财的选择”这一课,在上课前,利用学生周末放假回家的时机设计一份调查问卷:
。
1)你们家参加储蓄存款的目的是什么?种类是什么?
2)活期储蓄的特点?定期储蓄的特点?定期储蓄提前支取时会有什么损失?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储蓄存款会有什么风险?
3)你们家的存款存入哪些储蓄机构?你知道有哪些商业银行吗?商业银行的业务有哪些?
4)家庭投资除了储蓄存款外,还有哪些投资方式?有的家庭买股票、债券或商业保险,其中,债券有3种,即国债、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请调查这些投资方式的利与弊。
运用调查问卷法,使学生变被动为主动,加深理解,培养能力,收到“小课堂”不可能收到的教学效果。
2 学探
学探即共同研究,是指师生、生生之间的对话过程。对于学生在自探环节中没有探究出来的问题,教师要创设问题情境,指导学生进行学探。采取小组合探与师生共探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可以通过变化设问、补充情境进行对比等方式,充分利用教材中的问题情境;另一方面,教师积极主动地创设问题情境,如趣味性问题、知识迁移式问题、情境模拟、辨析式问题等。
如“价格变动的影响”这一框题,学生在自探环节中能指出价格变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教师出示材料:上半年,受甲型H1N1流感的影响,猪肉供过于求,价格下降,因此,许多养猪公司缩减了养殖规模;可后来,猪肉又供不应求,价格又上涨,许多养猪公司又扩大了养殖规模。请探究:许多养猪公司面对市场价格变化,及时地调节了生产规模,如果你是某养猪公司的经理,要想继续在猪肉市场上保持优势,公司还应该怎样做?
通过学探,学生很容易地生成“价格变动促使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生产适销对路的高质量产品”的认识,能够初步根据商品价格波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对如何搞好企业的生产提出合理建议,实现知、情、意、行的辩证统一。
3 再探
再探是指在自探和学探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的探究教学,实现学生知识、情感、能力三方面的进一步提高。
3.1 让学生总结这节课在知识、能力、情感三方面的收获
可以采用小组评价、自我评价等方式。例如在“发展生产,满足消费”一课,笔者采取小组评价的方式,有个小组代表做了这样的小结:“通过这节课的学习,我懂得了生产与消费的关系,认识到,如果我是企业的经理,要不断开发新产品来创造新的消费需求,因为生产决定消费。同时我要随着生产的发展,改善职工的工资待遇,因为消费能产生新的劳动力,并提高劳动力的质量,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学生的总结让笔者感到惊喜,感受到他们沉甸甸的收获和喜悦。
3.2 让学生提出疑问
让学生把这节课不懂的地方提出来,师生共同探究,这有助于学生进一步澄清认识,获得真理。例如在“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一课,有个学生提出:国有经济与国民经济有什么不同?笔者让其他学生帮助回答,效果很好,让笔者感受到教学相长的喜悦。
3.3 学生命题
采取由学生模仿教师命题和向教师提供试题的做法有助于提高学生活学活用的能力。具体做法:创设一段热点情境材料,让学生根据本节课的学习内容,自主组织设问,并组织答案。教师要指导学生变换设问,进行“一题多变”的训练。
融资融券交易具体包括两个层面,其一是银行、保险以及基金对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其二是证券公司对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目前,由于我国转融通机制的缺乏,证券公司不能从银行、保险以及基金取得融资融券,只能利用其自身资金以及证券对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业务。融资实质上是指投资者借钱买入证券;而融券实质上是指投资者借入证券卖出,并在事后的一段时间内归还证券。融资融券业务中券商面临着违约风险、对冲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因此需要投资者缴纳一定数量的资金或者债券进行抵押担保。
一、我国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最根本的目的在于引入卖空机制,除此之外还能给券商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丰富投资者的选择以及价格发现等,然而试点期间的情况表明融资融券的基本功能并没有得以实现,需要我们加以重视。统计数据显示融资融券余额在2011年底接近400亿元,按平均的融资融券利率10%来计算,一年可以为带来40亿元左右的利润增长。 然而,由于融资融券的准入门槛过高,大多数投资者无法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并且融券数量以及规模过小,卖空机制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可以说融资融券业务除了给券商带来了新的利润增长点,其他功能都是大打折扣。
(1)门槛过高
融资融券试点期间对证券公司设置了较高的准入门槛,主要体现在对净资本的硬性要求方面——最近半年的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过高的门槛导致试点期间只有25加证券公司能够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同时融资融券不仅对证券公司设置了较高的门槛,对投资者同样也存在较高的门槛。首先券商将对参与客户进行严格的信用评估,征信内容主要包括家庭收入以及支出等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开户年限等。 此外,融资融券对客户的资金量也有硬性规定—最低准入资金50万元,并且要求投资者了解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风险,投资者只有在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开户年限全部达标的情况下才能申请融资融券业务。
而美国对对投资者的准入资金门槛设立在2000美元左右,折合人民币大约在1.4万元左右,通过对比我国50万元准入门槛不难看出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是有钱人的游戏,而在国外成熟的资本市场上融资融券业务则是普通大众都可以参与的。 相比之下不难看出我国融资融券业务门槛过高的问题。
(2)总体规模过小
融资融券试点业务在刚开始的时候,沪深两市融资融券余额不到1000万元,试点开始后的一个月融资余额就冲破了3亿元,融券余额也上升到了340万元,而到了2011年底融资融券余额已经接近400亿元。 相比试点业务刚开始时,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可以说已经初具规模,但相对于30万亿市值的A股市场,整体交易规模仍很小。而国外成熟资本市场中融资融券交易量占了整个证券市场交易量的很大部分。
通过图1不难看出日本市场中融资融券的交易规模占证券交易金额的比重在12%至18%之间,而以我国当前融资融券余额400亿元来计算,相当于沪深两市6万亿成交金额的1.5%,与日本的资本市场相差甚远。此外,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市场规模相比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显得非常不足,总体规模过小导致了融资融券业务难以发挥引导市场合理定价以及稳定我国证券市场的作用。
(3)融券品种不足
融资融券试点期间,融资交易的市场非常火爆,而融券交易则很少有人问津。以2011年的统计数据来看,融资余额接近400亿元,而融券余额不足5亿元,融券规模不及融资规模的八十分之一。虽然融券业务规模小于融资业务是正常现象,但在国外成熟资本市场上融资融券业务的规模之比一般在8:1到4:1之间。例如,美国的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以及投资银行都可以为投资者可以融券服务,由于美国市场上存在丰富的券源,美国证券市场上的融券业务发展非常迅速,其总体规模在1995年接近7000亿美元,占当时纽约交易所年交易额的五分之一。 显然我国融券规模不及融资规模的八十分之一的悬殊比例是不正常的,也严重影响了于融券业务发挥其做空功能。此外,试点期间可以进行融券卖出的股票只有90只,相对于A股市场总计2300多只上市股票,其数量过少,范围狭窄,制约了融券业务的发展。
(4)融资、融券发展两极分化
通过图2可以看到融资交易占融资融券业务总体规模的99%,而融券交易的比重仅有1%,融资融券业务发展处于两极分化的地步。我国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融券交易赋予我国证券市场做空机制,特别是在股价被高估的情况下,理性的投资者能够通过融券卖出促使股价尽快回落。然而在目前的情况下,融资融券成了融资业务的单人秀,双边市场又变回了单边市场。
(5)利率费过高
试点期间监管部门并没有规定对融资融券利率以及费率规定上限,反而规定了对融资融券利率以及费率的下限--不得低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目前,大部分券商将融资融券的利率定在了10%左右,其中融券费率大约比融资利率高2个百分点左右,而同期的银行贷款利率仅为5%左右。通过对比不难看出券商给出的融资融券利率高出市场利率2倍,这明显不是市场竞争机制下的合理价格,而是由于少数券商联合起来垄断市场的结果。例如,融券费率达到11%的话,这是否意味着投资者融券卖出股票必须要超过一个跌停板,才能获利?大部分投资者会觉得融资融券成本太高,而宁愿选择通过银行借贷,或者其他民间借贷的方式来炒股。
此外,券商对融资融券账户中的交易和普通账户中的交易收取的佣金和手续费也有很大差异。目前,普通账户中的交易费率在一般在万分之十左右,而融资融券账户的交易费率提高三倍左右,也是一个不合理的收费现象。
二、如何完善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
通过试点阶段以来的交易量,利润以及余额等数据,可以看出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存在总体规模过小、融券品种不足以及融资和融券业务发展两极分化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融券的做空机制发挥其功,限制了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针对融资融券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该先从从融资融券业务的自身条件来进行优化,例如扩大总体规模、扩大融券品种数量以及降低交易费用等。
(1)降低门槛,扩大总体规模
试点期间,我国仅有25家证券公司获得了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占全国证券公司总数的比例不到四分之一,证券公司的数量限制导致了融资融券交易供给方数量的不足,是融资融券规模过小的主要原因之一。如果我国现有的100多家证券公司都可以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那么市场现有的融资融券的规模将会翻4倍左右。因此,如何增加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公司数量成了目前的首要目标。试点期间,净资本及分类评级这些硬性指标则是券商通过审核的主要障碍,现如今融资融券业务已经由试点在向常规慢慢转型,因此监管部门应适当降低准入门槛,使余下的70多家证券公司都有机会参与到融资融券业务中来。例如,监管部门可以降低净资本方面的硬性要求,从原来证券公司近半年来的净资本必须保持在12亿元以上下降到6亿元左右。同时还应该采取财政补贴以及税收优惠等手段扶持中小证券公司发展,提高其在行业中竞争力,随着其资金实力和管理能力的提高,必然有更多证券公司会获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从而增加市场上证券的供给。
(2)扩大融券的品种和数量
融券业务在试点期间的标的股票仅纳入了90只,相比A股市场总计2300多只上市股票,其标的股票数量过少、范围过小,并且券商提供的融券品种多是银行股,众所周知我国的银行股是被严重低估的,用来作为卖空的对象显然是不合适的。在这种没有理想的融券品种的情况下,融券的做空机制将成为摆设。因此,如何扩大融券的品种和数量,使融资、融券平衡发展是现在的当务之急。试点期间融券业务针对的仅仅是单只股票,而随着融资融券业务向常规转型,完全可以考虑将基金也作为融资融券的交易对象。深沪交易所在2011年底扩充了融资融券的标的股票,除了将可以融券卖出的股票由原先的90只增加到278只,更重要的是将6只ETF基金以及一只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纳入其中。
(3)降低交易费用
目前,大部分券商将融资的利率定在了10%左右,融券费率则比融资利率高2个百分点左右,而同期的银行贷款利率仅为5%左右。通过对比不难看出券商给出的融资融券利率高出市场利率2倍,这明显不是市场竞争机制下的合理价格,而是市场垄断的结果。如何从根本上解决利率费率水平过高的问题,关键在于建立市场经济模式下的定价方法。例如,通过政策手段鼓励和扶持中小证券公司发展,提高其在行业中竞争力,并且在融资融券领域建立市场竞争机制,减少各种各样的行政方式的干扰,让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利率费率水平,促使其利率回归合理范围。
此外,融资融券账户中的交易费用也比在普通交易账户中的交易费用要高三倍左右,也是一个不合理的收费现象。虽然融资融券是信用交易,券商会面临一定的违约风险,但投资者也已经支付了较高的利率费用,可以说券商面临的风险和收益是对等的,仅仅是电脑划拨的交易手续其收费标准应该等同于普通交易账户。
注释:
廖士光,杨朝军.证券市场中卖空交易机制基本功能研究[J].证券市场导报,2005.
陈晓芳,王亚玲.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利与弊[J].会计之友,2010.
证券日报[J],2011.
融资融券四大门槛吓跑股民[J].华商报.
美日和我国港台地区的融资融券模式[J].证券日报.
中国经济新闻库[J],2011.
融资融券研究[J].中金研究部,2008.
曹圣煜.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现状分析及优化对策[J].中国证券期货,2011.
张沛媛.中国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交易的授信模式选择[J].华东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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