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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资助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发布时间

来源:爱问旅游网


调整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资助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发布时间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关于调整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资助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7-2011:04:08

镇(街)外经办、财政分局,各行业协会(商会)、进出口企业:

为了明晰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申报审核工作,根据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外经贸〔2007〕89号)的精神,参考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下发的《2009年度广东省保持外贸稳定增长(开拓国际市场)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项目,将按照新的资助项目和标准执行。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资助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1。

二、申报程序:我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启动网上资金申报系统,企业或行业协会须通过东莞市外经贸资金申报管理系统进行申报,申报流程详见附件2。

(一)进入东莞市外经贸资金申报管理系统,提出项目申报,申报系统网址:。 (二)网上申报后,将纸质资料报送到市外经贸局,其中发票(或境外收据)及银行付款凭证须提交原件现场核对,核对后加盖审核章现场退还。项目申报资料须由申报企业或所属的行业协会工作人员报送,报送资料的工作人员需携带附有照片的工作证(申报企业如委托行业协会报送的,需额外提交企业委托书),以便记录存查。

(三)网上申报并提交纸质资料后,企业可在申报系统中查询申报项目的审核进度,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汇总审核申报项目,并通过市外经贸局网站()和

市财政局网站(首页-业务专栏-外经金融科专栏)公布审核结果及资金拨付情况。

如果申报企业或行业协会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应在审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市外经贸局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属资助范围的,纳入下一期项目资助计划内;逾期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三、项目申报期限:企业或行业协会当年度实施的项目,只要取得完备的证明资料后(包括合同签订、付款及开具发票等程序均完成)即可提出申报,但最迟必须在下一年度的三月底前申报完毕,逾期不予受理。 四、各申报项目须提交的资料:详见附件2。 五、申报注意事项:

(一)企业或行业协会申报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企业或行业协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即列入不良名单并予通报,三年内取消其申请资助的资格;如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从来没有指定或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受理企业申报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事宜,我们鼓励企业通过市外经贸局网站和市财政局网站主动了解和掌握政策,自主申报;如果企业自愿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则属于企业和中介机构双方的自主行为,企业应保持自己的理性判断。任何中介机构不得违规对外招揽业务,向企业作出具有欺骗、误导成分的宣传及弄虚作假,如经查实,一律将其列入不良名单并予通报,并由市外经贸局追回已资助资金,对其为企业代办的申报项目资料不予受理;如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纳入资助范围金额超过1万元的费用项目,申报单位须以银行汇款的形式进行支付。申请的项目须以本市企业为实施主体,并且由本市企业直接支付有关费用;凡是通过委托关联企业(包括境外关联企业)代付费用的,一律不纳入资助的范围(参加由市政府或市外经贸局与境外机构共同组织举办的展会等活动除外)。

(四)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企业,申报时均须提供近一年内出口业务真实凭证,其中:自营出口的企业提供近一年内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张;委托出口的企业提供近一年内出口货物增值税发票及委托出口的外贸公司出口该货物的报关单各一张。新成立的企业须有真实的出口业务发生后才能申报。

(五)所有申请资助项目实施前,须在东莞市外经贸资金申报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否则不予受理。

六、我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原有资助政策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向市外经贸局或市财政局反映,市外经贸局联系电话:;市财政局联系电话:。

七、本通知适用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项目,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止。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资助项目和标准 2、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指南 附件1:

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资助项目和标准

注:本文适用于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项目。 一、企业类项目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1.自营出口企业: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

2.委托出口企业: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自主取得出口订单,并通过代理或收购等形式委托我市外贸公司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

(二)资助项目类别:

1.企业境外展览:资助的费用包括展位费、特装费、布展费、运输费、企业制作宣传资料费、广告宣传费和人员费。资助标准:其中港澳台地区的展会每个标准摊位(9平方米)资助2万元;东亚、东南亚地区的展会每个标准摊位(9平方米)资助3万元;除此之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展会每个标准摊位(9平方米)资助4万元。同一展会每个企业最多资助3个标准摊位。

2.企业管理体系认证:指企业当年首次获得授权证书的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及检验检测不纳入资助范围。资助的费用仅限于企业支付给认证机构的首次认证费用,不包括认证过程中产生的培训费、辅导费、差旅费、中介机构咨询服务费、换证或升级维护费、年审费等。资助标准:按企业实际支付认证费的50%给予资助,一个管理体系认证为一个项目,每个项目最高资助3万元。

3.企业电子商务推广:资助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平台(纳入资助范围的电子商务平台以市外经贸局公布的名单为准)进行宣传推广。资助标准:按企业实际支付的电子商务平台服务费(12个月以内)的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同一年度在各电子商务平台对外宣传推广累计最高资助15万元。

4.企业境外商标注册:资助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或购买商标,按境外商标管理机构收取的注册登记审核费或购买商标的费用给予50%的资助,每个商标在同一个国家(地区)最高资助5万元。

5.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资助企业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统保险、特定合同保险、买方违约保险和综合保险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种类所缴纳的保险费。资助标准:按企业实缴保险费的3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资助80万元。

6.进出口公平贸易法律服务项目:指企业直接参与或团体组织企业参与应诉涉及进出口公平贸易的法律诉讼案件,包括新立案调查、复审调查、反吸收调查、反规避调查涉及的信息搜集、整理以及应诉等。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包括:新立案调查及复审调查费、聘请境内外法律中介机构所发生的法律服务费和相关法律诉讼费。具体按一个立案调查的案件为一个项目资助。资助标准:按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个项目最高资助30万元。 二、团体类项目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1.在我市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商会,或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组展经营企业。

2.组织的活动以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企业国际市场竞争力为目的,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以降低参加活动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提高企业效益。

3.组织参加活动的企业(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须在10家以上,其中80%以上的企业须符合企业类项目的申报资格。 (二)资助项目类别:

1.团体境外展览:资助我市组团参加境外展览会,确认的展位数不少于10个,可申请以下费用资助:

(1)参展费(指企业支付的展位费、特装费、布展费、运输费、企业制作宣传资料费、广告宣传费和人员费等)。资助标准与企业类境外展览项目的资助标准相同,资助的金额拨付到参展企业或组织单位。

(2)团组布展及公共宣传费用。团组布展指项目组织单位统一对我市组团展位的公共布展,以突出整体形象,扩大宣传效果(企业单独进行的特装及布展不计入本项费用内);公共宣传指项目组织单位在展览会现场、刊物及其他媒体上宣传我市参展企业。

资助标准:按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以实际支出额为限,每个参展团组最高资助20万元。

(3)工作团组费用:资助项目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国外差旅费(经济舱,双人间),以实际支出额为限,每人最多资助2万元。其中:组织20个展位以内,资助组织单位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的费用;组织超过20个(含20个)展位,资助组织单位不超过3名工作人员的费用。

2.团体境内展览:资助省外经贸厅或市外经贸局组织参加的境内国际性展览会(广交会除外),确认的展位数不少于10个,可申请以下费用资助:

(1)参展费(指企业支付的展位费、特装费、布展费、企业制作宣传资料费、广告宣传费和人员费等)。每个标准摊位(9平方米)资助1万元,同一展会每个企业最多资助3个标准摊位。

(2)团组布展及公共宣传费用。团组布展指项目组织单位统一对我市组团展位的公共布展,以突出整体形象,扩大宣传效果(企业单独进行的特装及布展不

计入本项费用内);公共宣传指项目组织单位在展览会现场、刊物及其他媒体上宣传我市参展企业。

资助标准:按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800元的标准,以实际支出额为限,每个参展团组最高资助10万元。

3.团体境外市场考察/贸易洽谈:资助我市行业协会、商会组织企业赴境外开展贸易洽谈、拓展商机的活动(应具有实质的市场考察或贸易洽谈内容)。资助内容和标准:

(1)组织单位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的境外差旅费(经济舱、双人间),以实际支出额为限,每人最高资助2万元。

(2)参加企业不超过2名企业人员的境外费用(经济舱、双人间),以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为限,每人最高资助2万元。

4.团体培训与研讨会:指行业协会或商会组织的经市外经贸局备案,在我市举办的有关国际贸易业务的培训与研讨会(参加的企业不少于30家)。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包括场地及设备租赁费、资料费、专家劳务费(含交通费和住宿费)及宣传费。资助标准:以实际费用发生额为限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5万元。

5.团体宣传刊物:资助我市行业协会、商会印制旨在宣传本行业信息、会员企业及产品、国际贸易形势与政策法规等相关内容的宣传刊物,具体按每期(批次)印刷的刊物(具体内容不重复)为一个项目。资助标准:按实际费用发生额的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10万元。

我市行业协会、商会印制团体宣传刊物申请资助,必须在我市政府采购的6家印刷协议供应商中印制才能获得资助,该6家协议供应商是:东莞市东印印刷

有限公司、东莞市金山电脑印刷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永晟印刷有限公司、东莞市东仁纸品印刷有限公司、东莞市本色印刷有限公司、东莞市信誉印刷有限公司。

附件2:

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指南

一、网上申报注意事项

(一)具体申报流程:①登录东莞市外经贸资金申报管理系统:→②注册提示成功后根据提示提交相关资料到市外经贸局国际贸易科进行系统开通→③企业开通后即可登录申报系统,并在项目实施前进行项目备案手续(登录前须安装JRE)→④相关项目完成后根据项目资料进行项目填报和提交(项目填报前,请查看申报系统上该项目的“填报须知”)→⑤项目提交后将纸质申报材料交到市外经贸局国际贸易科(申报材料中的发票、盖有银行业务章的汇款凭证需携带原件先到市外经贸局四楼财务室查验盖章)→⑥纸质申报材料经受理后企业可自行登录系统查看进度→⑦初审复审通过后,市财政进行项目拨款。

(二)纸质材料提交:项目申报纸质材料提交到市外经贸局三楼国际贸易科,提供复印件即可,一式三份(一份企业留底,两份提交),每页加盖公章(如申报多个项目,建议分开装订,请勿用回形针)。

二、各类项目提交材料及注意事项 (一)企业境外展览

1、封面;2、企业基本信息表;3、项目资金拨付表;4、项目总结报告; (以上4项在申报系统中填报并打印)

5、企业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另需提供“外商投资批准证书”); 6、企业一年内出口业务凭证(自营出口:一年内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张,委托出口:出口货物增值税发票及委托出口的外贸公司出口该货物的报关单各一张);

7、展览合同或展览确认书(需明确摊位数量及摊位单价);

8、上述开支的支付凭证,其中项目发生金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必须提供银行汇款单或盖有银行章的电子回单(或对账单);

9、上述开支的发票或境外收据;

10、护照出入境出境人信息页及签署页(港澳需提供港澳通行证签署); 11、含参展人员的摊位外观照片。

(二)企业管理体系认证

1、封面;2、企业基本信息表;3、项目资金拨付表;4、项目总结报告; (以上4项在申报系统中填报并打印)

5、企业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另需提供“外商投资批准证书”); 6、企业一年内出口业务凭证(自营出口:一年内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张,委托出口:出口货物增值税发票及委托出口的外贸公司出口该货物的报关单各一张);

7、认证公司出具的认证服务合同复印件(含认证费报价),如为认证服务中介机构代理的,需提供代理权证明及认证机构出具的收费标准等相关证明;

8、认证证书;

9、费用支付凭证,其中金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必须提供银行汇款单或盖有银行章的电子回单(或对账单);

10、上述开支的发票。

(三)企业电子商务推广

1、封面;2、企业基本信息表;3、项目资金拨付表;4、项目总结报告; (以上4项在申报系统中填报并打印)

5、企业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另需提供“外商投资批准证书”); 6、企业一年内出口业务凭证(自营出口:一年内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张,委托出口:出口货物增值税发票及委托出口的外贸公司出口该货物的报关单各一张);

7、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签订的合同(需携带合同原件前来对照);如是通过中介代理公司购买的电子商务平台服务,需提供其中介公司的代理权证明;

8、费用支付凭证,其中金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必须提供银行汇款单或盖有银行章的电子回单(或对账单);

9、费用开支发票或境外收据; 10、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网页。 (四)企业境外商标注册

1、封面;2、企业基本信息表;3、项目资金拨付表;4、项目总结报告; (以上4项在申报系统中填报并打印)

5、企业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另需提供“外商投资批准证书”); 6、企业一年内出口业务凭证(自营出口:一年内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张,委托出口:出口货物增值税发票及委托出口的外贸公司出口该货物的报关单各一张);

7、签订的服务合同(含报价);

8、费用开出凭证,其中金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必须提供银行汇款单或盖有银行章的电子回单(或对账单); 9、费用开支发票或境外收据;

10、境外商标注册机构业务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果是与商标代理公司签订的合同(合同报价必须把代理费和商标注册费区分),提供商标代理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有关的业务授权证书; 11、取得的境外商标注册证书。 (五)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1、封面;2、企业基本信息表;3、项目资金拨付表;4、项目总结报告; (以上4项在申报系统中填报并打印)

5、企业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另需提供“外商投资批准证书”); 6、企业一年内出口业务凭证(自营出口:一年内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张,委托出口:出口货物增值税发票及委托出口的外贸公司出口该货物的报关单各一张); 7、保险费通知书;

8、费用支付凭证,其中金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必须提供银行汇款单或盖有银行章的电子回单或对账单); 9、费用开支发票或境外收据。

(六)进出口公平贸易法律服务项目

1、封面;2、企业基本信息表;3、项目资金拨付表;4、项目总结报告; (以上4项在申报系统中填报并打印)

5、企业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另需提供“外商投资批准证书”);

6、企业一年内出口业务凭证(自营出口:一年内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张,委托出口:出口货物增值税发票及委托出口的外贸公司出口该货物的报关单各一张); 7、与境内外法律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需同时提供中文版本); 8、提交国内外相关机构出具的案件调查文件(需同时提供中文版本); 9、案件调查或谈判结论文件(需同时提供中文版本);

10、费用支付凭证,其中金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必须提供银行汇款单或盖有银行章的电子回单(或对账单); 11、费用开支发票或境外收据。

(七)团体境外展览

注意:本专项由组团单位申报,团体境外展览的参团企业请按照“企业境外展览”项目要求进行申报,企业资助部分直接拨付到企业账号。

1、封面;2、企业基本信息表;3、项目资金拨付表;4、项目总结报告; (以上4项在申报系统中填报并打印) 5、组织单位登记证; 6、参加单位及人员名单;

7、参团企业营业执照、参团企业一年内出口业务凭证(请确保80%以上参团企业符合申请企业类项目资格);

8、组团单位公共布展费、宣传费的订购合同或协议、费用支付凭证(其中金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必须提供银行汇款单或盖有银行章的电子回单(或对账单))、费用开支发票或境外收据;

9、护照出入境出境人信息页及签署页(港澳需提供港澳通行证签署)。

(八)团体境内展览

1、封面;2、企业基本信息表;3、项目资金拨付表;4、项目总结报告; (以上4项在申报系统中填报并打印) 5、组织单位登记证; 6、参加单位及人员名单;

7、参团企业营业执照、参团企业一年内出口业务凭证(请确保80%以上参团企业符合申请企业类项目资格);

9、组团单位公共布展费、宣传费的订购合同或协议、费用支付凭证(其中金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必须提供银行汇款单或盖有银行章的电子回单(或对账单))、费用开支发票或境外收据。 (九)团体境外市场考察/贸易洽谈

注意:该项目由组团单位统一申报,参团企业及组团单位资助资金统一拨付到组团单位,参团企业无需额外申报。

1、封面;2、企业基本信息表;3、项目资金拨付表;4、项目总结报告; (以上4项在申报系统中填报并打印) 5、参加单位及人员名单;

6、考察、洽谈内容的总结介绍,行程安排;

7、参团企业营业执照、参团企业一年内出口业务凭证(请确保80%以上参团企业符合申请企业类项目资格); 8、组织单位登记证;

9、参团费用订购合同或协议、费用支付凭证(其中金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必须提供银行汇款单或盖有银行章的电子回单(或对账单))、费用开支发票或境外收据;

10、护照出入境出境人信息页及签署页(港澳需提供港澳通行证签署)。

(十)团体培训与研讨会

1、封面;2、企业基本信息表;3、项目资金拨付表;4、项目总结报告; (以上4项在申报系统中填报并打印) 5、参加单位及人员名单; 6、组织单位登记证;

7、费用合同或协议、费用支付凭证(其中金额超过1万元的以上必须提供银行汇款单或盖有银行章的电子回单(或对账单))、费用开支发票或境外收据; 8、会议内容和主讲专家简介; 9、日程安排方案; 10、会场照片。

(十一)团体宣传刊物

1、封面;2、企业基本信息表;3、项目资金拨付表;4、项目总结报告; (以上4项在申报系统中填报并打印) 5、组织单位登记证;

6、印刷合同或协议、费用支付凭证(其中金额超过1万元的以上必须提供银行汇款单或盖有银行章的电子回单(或对账单))、费用开支发票; 7、印刷的宣传刊物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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