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方必须依约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如有拖欠,甲方有权向乙方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每天按实欠租金和费用的3%收取,如拖欠租金30天,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不退还乙方押金。
2、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保护房屋内物品和设施的完好无损(自然折旧除外),如造成房屋内物品的损毁,应照价赔偿。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及用途,如确需要变更用途,需经甲方同意方可进行。
3、乙方如在租赁房屋内安装超过电子负荷的任何仪器或机械以及特殊设备,须征得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和因未办理相关手续而产生的事故或罚款,由乙方自理,造成房屋或安全设施、消防设施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4、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将租赁房屋内的全部无损坏设备、设施清洁、完好地(自然折旧除外)交给甲方。
5、乙方应遵循国家的相关安全法规,租赁期间因乙方等原因而造成的一切人员安全伤害和房屋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6、乙方保证承租甲方房屋作为合法用途,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相关规定。乙方有义务处理好邻里关系,避免发生邻里纠纷。
7、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从房屋内将乙方的物品搬出,不承担保管义务,乙方也无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六条 甲方责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合格的租赁房屋,并保证房屋内的水、电两通。
2、维护乙方的合法利益和经营权,但是,因自然灾害和偷盗行为造成的乙方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合同期满,如甲方的租赁房屋需继续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租金递增方式:随焦作市房屋租赁市场情况而适当调整。
第 租赁期间,若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本合同可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双方协商解决。若非甲方主观原因造成租赁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的,甲方须将押金及预付租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九条 本合同如有不尽事宜,须以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补充,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 工商管理部门或人民裁决。
第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期内,乙方退租或者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乙方按押金的30%作为违约金补偿甲方。
第十二条 本合同内签定的金额不函租房税,如需交纳租房税由乙方交纳租房税费用。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过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其他补充约定:
一、
甲方提供以下物品:
(1) (2) (3) (4) 二、
(1)水表: (2)电表: (3)燃气:
出租方: 承租方: 甲方经办人: 乙方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当前的水电表等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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