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 位:
姓 名:
建档日期: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说
明
一、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对劳动者个体职业健康状况的记录,历年的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应归为一档,永久保存。
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由专人、专柜保存,不得丢失或损坏。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三、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包括:
1、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
情况 ;
2、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资料;
5、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填写应由用人单位的专业人员按
规定填写,字迹清楚、工整,应用中性碳素笔填写。
五、劳动者职业史登记表是对劳动者在同一单位或不同单位工
作经历的纪录,应逐年填写。
六、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是对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情况的纪录。
七、表四是对历年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和职业病诊疗、伤
残鉴定情况的记录。
八、档案续填表格应按原版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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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籍 贯 文化程度
到本单位工作时间
出生年月
照片
婚姻状况
(2 寸)
初次参加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现工作单位
车间/ 部门
岗位/ 工种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
既往病史(填写重大疾病)
家族疾病史
嗜好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时间
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时间
本人签名
用人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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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起止日期
工作单位
车间
岗位/工种
接触职业病 危害因素名称
个人防护用品 配备及佩戴情况
证明人
(班长、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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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期间(在对应栏中划√)
体检日期
岗前
岗中 离岗 应急
体检针对的职业病危害
因素名称
检查结论
处理结果
告知本人 (签字)
历次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原件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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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业病诊疗、伤残鉴定及处理情况
罹患职业病
名称
诊断机构
名称
诊断日期
鉴定结果 (期、级别)
伤残鉴定 机构名称
伤残鉴定
日期
处理情况
调离 原工作
治疗
病退 / 病休 告知本人 (签字)
备注
职业病诊断、伤残鉴定书原件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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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 事
注:应重点记录以下内容:
1、劳动者工作单位变动情况及岗位变动情况; 2、劳动者健康状况出现异常;
3、 劳动者原工作单位为其建立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主要内容等。
7
常州群曜科技有限公司
劳动职业病危害因素
告 知 书
同志:
您所在的
车间 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 。
造成损害。
如果防护不当,该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对您的
在本岗位,本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职业病防
护措施,并对您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 、 。
一旦发生职业病,本单位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您提供相应待遇。
当您的工作岗位发生变更时,请重新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
请您履行以下义务:
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本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制度;正确使用职业
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定期参加职
业病健康体检;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事故应当及时报告用人单位;树立自我保
护意识,积极配合单位管理部门,避免职业病的发生。
特此告知。
欢迎您随时提出行之有效的预防职业病的建议。
常州群曜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劳动者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8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
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 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 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 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遵守职
普
指导劳动者正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 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 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正确使用、 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第三十六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
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五十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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