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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可编辑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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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管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人员配备的监督检查。 并与施工组织设计及监理规划中所列项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时,应当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当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的需要,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员、质量监理员等基本监理管理人员.工程项目的监理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只宜同时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工作,确需同时担任多个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的书面报告报建设单位同意,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但最多不能超过三个项目。 录1~3个月投标承诺和 对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人员不到位且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约谈相关单位负责人,责令工程暂停施工,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对责任单位作不良行为记录3个月,对责任人员作不良行为记录6个月至1年,并予以通报批评。

或总监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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