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住宅配套建设验收合格证明
(供水、供电、电话、宽带、燃气、有限电视)
根据《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第五条的有关规定,
由 (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的位于 (地址),其配套设施经 (供水、供电、电话、宽带、燃气、有线电视)部门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
门牌号 施工幢号 面积(平方米) 门牌号 施工幢号 面积(平方米)
配套证明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此联由配套证明单位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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