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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资金控制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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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资金控制监理实施细则

一、编制依据

本细则的编制依据如下:

(1) 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监理合同文件、招投标文件、监理规划、发包人编制的合同工程付款计划等。

(2)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SL 288-2014) 。 (3) 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1-2007)。

(4) 其他工程资金控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办法、规定等文件。

二、资金控制工作特点和控制要点

(一)资金控制工作特点

(1) 建设项目的工程投资通常有以下特点:①投资数额巨大;②投资差异明显;③投资需单独计算;④投资确定依据复杂;⑤技资确定层次繁多;⑥投资需动态跟踪调整。

(2) 为保证实现项目投资管理目标,以求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能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建设项目的工程投资进行控制十分必要。工程资金控制要符合以下要求:

1) 合理确定资金控制目标。 2) 以设计阶段为重点进行全过程控制。 3) 主动控制与被动控制相结合。 4) 技术与经济相结合。

5) 形成系统控制,与质量、进度控制协调统一。 (二)资金控制要点

资金控制是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贯穿整个项目实施过程,监理机构应明确资金控制目标、分析风险因素、设立控制要点、严格付款制度,对工程技资过程实施动态控制,具体的资金控制要点如下:

(1) 分解投资目标,编制资金使用计划,保证资金投入连续、衔接、均衡、合理。 (2) 分析风险因素,制定防范措施,避免投资损失。

(3) 严格工程款支付制度,工程支付与工程形象进度须吻合,不超前、不过量支付。 (4) 对施工方案进行经济技术比较,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工程成本,节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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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

(5) 分析投资偏差,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

(6)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数量和合同纠纷,认真做好变更支付、索赔支付等相关工作。

三、资金控制监理工作内容、技术要求和程序

(一)资金控制监理工作内容

坚持“以施工合同为依据,施工质量为保证,量测核定为手段”的支付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结算程序,协助发包人控制资金使用,将工程资金控制在设计概算批准的范围内,努力促进工程总投资目标的实现。

资金控制的监理工作包括下列内容:

(1) 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并协助发包人编制合同工程付款计划。 (2) 监理机构应建立合同工程付款台账,对付款情况进行记录。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对合同工程付款情况进行分析,必要时提出合同工程付款计划调整建议。

(3) 复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计量报验单,确定结算工程量。

(4) 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预付款申请单,签发工程预付款支付证书。 (5) 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进度款申请单,签发工程进度付款证书。

(6) 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最终结清申请单,签发完工付款/最终结清证书。 (7)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和监理合同授权,处理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投资变化事宜。 (8)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和监理合同授权,处理工程合同纠纷引起的索赔支付事宜。 (9)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价格调整。 (二)资金控制监理工作技术要求 1. 工程计量

(1) 主要计量依据包括:①招标文件;②合同条款;③技术规范;④合同图纸及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图;⑤工程变更指示及修订的工程量清单;⑥工程量清单及说明;⑦费用索赔审批书;③有关计量的补充协议。

(2) 计量原则。

1) 必须严格按照主要计量依据计量。

2) 按设计图纸给定的净值及实际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数量计量,隐蔽工程在覆盖前计量应得到确认,否则应视为承包人应做的附属工作不予计量。

3) 所有计量项目(变更工程除外)应该是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项目。

4) 承包人必须完成了计量项目的各项工序(或检验批) ,并经中间交工验收质量合格的“产品”,才予以计量;工程未经质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能组织计量工作。

5) 计量的主要文件及附件的签字确认手续不完备、资料不齐全的,不予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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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计量不排除承包人应尽的任何义务,尽管要求计量的对象是合格品,但如事后发现已计量的工程有缺陷或发生质量事故,仍不能免除承包人无偿返工和承担事故赔偿的责任。

(3) 计量规定。可支付的工程量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经监理机构签认,属于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或发包人同意的变更项目以及计日工。 2) 所计量工程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经监理机构确认质量合格。 3) 计量方式、方法和单位等符合合同约定。 (4) 计量程序。工程计量应符合以下程序:

1) 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原始地形的测绘,并审核测绘成果。

2) 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计量报验单和有关计量资料后,监理机构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进行复核,确定结算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当工程计量数据有异议时,监理机构可要求与承包人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未按监理机构要求参加复核,监理机构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结算工程量。

3) 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联合计量。

当承包人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总体量测,核实该子目的最终计量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机构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机构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该子目的最终计量工程量。

(5) 工程量测控制。

1) 投标书工程量报价单中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合同支付结算的工程量。承包人申报支付结算的工程量,应以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符合支付计量要求的已完工程量,按合同工程量报价单中的支付分类单价,按单位、分部、单元工程分类进行量测与度量。

2) 承包人对某项工程(或部位)进行支付工程量量测时,应在量测前向项目监理机构递交验收量测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分部工程、单元工程名称及编号,量测方法和实施措施,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即可进行工程量量测工作。项目监理机构届时将派出监理测量或计量工程师参加和监督量测工作的进行。

3) 监理工程师要求对收方工程任何部位进行补充或对照量测时,承包人应立即派出代表和测量人员按要求进行测量,并及时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供测量成果资料。

如果承包人未按指定时间和要求派出上述代表和测量人员,则由监理工程师主持的量测成果被视为对该部分工程合同支付工程量的正确量测,除非承包人在被告知量测成果后3d 内,向项目监理部提出书面复查、复测申请,并被总监理工程师接受。

4) 土石方开挖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对该区域的地形进行复测。监理机构将派出监理测量或计量工程师参加和监督测量工作的进行,测量工作完成后承包人应将测量成果及时报项目监理机构,以便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复核。

土石方开挖的合同支付工程量,按施工详图或经设计调整最终确认的开挖线(或坡面线) ,以自然方量(m3)为单位进行量测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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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土石方填筑支付工程量,应根据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随着进度根据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按不同高程、不同部位、不同土料的填筑面积经过施工期间压实及自然沉陷后的压实方进行量测。记录和绘制草图计算,并将测量成果报项目监理机构复核,并以土方填筑完成后的测量计算方量(按设计的建筑物廓线尺寸)为准。

6) 所有合同支付所进行的量测与度量(包括计算书、测图等)成果,都必须事先报经项目监理机构认可。

7) 除非合同文件号另有规定,否则合同支付计量以有效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已完工程项目的构筑物边线,按净值计量与度量。

8) 计量精度:所有计量的数据最多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6) 工程项目计量控制。 1) 土石方开挖工程。

a. 场地清理,包括原有设施拆除、植被清理、清理物运输和堆放以及为环境保护所进行的施工准备与辅助工程等的费用,已包括在相应开挖项目单价中,只计工程量但不单独进行支付。

b. 利用开挖料作永久或临时工程填筑材料,其开挖工程量不重复计量。

c. 开挖料的钻孔、运输、堆放、弃渣处理以及为防止弃渣胡塌、冲刷防护等所有施工费用,已包括在相应开挖项目的单位中,只计工程量但不另外进行支付。

d. 因工程施工需要,或按监理工程师指示必须设置的为施工服务的临时性排水、供水、供电、供风等附属工程及其运行费用,已包括在相应开挖项目单价中,不另外进行支付计量。

e. 保护层开挖、建基面处理与整修以及为维护其开挖边坡而进行的加固、临时支护工程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相应开挖项目的单价中,只计工程量但不另行进行支付。

f.在施工期间,直至最终通过合同完(竣)工验收,如果沿开挖边坡线发生滑坡或塌方,承包人应对堆渣进行清除并对边坡进行处理。如果产生这类滑坡、塌方的原因不是由于承包人采用不恰当的施工方法所引起的,并经监理工程师认证,可进行计量与支付。

g. 按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施工的超挖、超填量及其施工附加工程所增加的费用已包 括在相应项目的单价中,只计工程量但不另行支付。

h. 土石方开挖工程项目按开挖自然方量以立方米(m3)为单位进行计量,计量方量(m3)和支付金额(元)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2) 混凝土工程。

a. 混凝土浇筑所必需的模板及其支撑件的制作、安装、涂刷、拆除、维修,以及为立模和混凝土浇筑全部工序所必需的所有人工、材料、设备、辅助作业与施工准备等全部费用,已包括在混凝土单价中,不另进行支付计量。

b. 钢筋的支付计量以吨(t)为单位,按施工详图(钢筋表)或设计修改的最后确定钢筋用量进行计量与支付,计量重量(t)与支付金额(元)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施工详图(钢筋表)中所列数量已计入搭接和加工损耗等施工充裕量。各种钢筋分别按本合同工程量报价单中单价进行支付。

c. 伸缩缝止水,按施工详图或设计要求的长度,以延米为单位进行计量与支付,计量长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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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金额(元)最多保留至少数点后两位小数。

d. 伸缩缝埋件按施工详图或设计要求规定,或按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修正面积,以平方米(m2)为单位进行计量与支付,计量面积(m2)与支付金额(元)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e. 混凝土浇筑计量根据施工详图或设计确定的建筑物或构件体积按不同部门和设计标号以立方米(m3) 为单位进行计量与支付,计量方量(m3)与支付金额(元)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的两位小数。凡面积大于0.05m2或体积大于0.05 m3的埋设件和孔洞等所占的体积应予以从计量工程量扣除。

f. 混凝土原材料储存、配合比选定、拌和、运输、浇筑、修补、修饰、保护、养护,必需的温控、试验与质量检测等所有施工作业所需的全部设备、材料和人工费用,以及所有辅助作业费用,已包括在相应部位混凝土的单价中,不另外进行支付计量。

g. 承包人为施工需要而增加的有效工程量以立方米(m3)为单位计量,计量方量(m3)和支付金额(元)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3) 灌砌石、干砌石、预制混凝土块、现浇钢筋混凝土和草皮护坡工程。

a. 按施工详图或设计要求的结构尺寸,以立方米(m3)或平方米(m2)为单位进行计量与支付,计量工程量(m2 或m3 ) 和支付金额(元)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b. 该项目的单价已包括施工准备、砌筑、养护、修饰、质量检测及其辅助作业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构等一切费用。

4) 永久性场区排水设施。

a.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否则护岸支挡构筑物与回填护坡的排水孔费用,已包括在相应工程项目的单价中,不另外进行支付计量。

b. 对在混凝土或在砌体上预留的排水沟,其费用已包括在相应工程项目单价中,不另外进行计量与支付。计量长度(m) 与支付金额(元)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c.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排水涵管与排水沟均以延米为单位,按合同工程量报价表中单价的分类进行计量支付。计量长度(m) 与支付金额(元)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5) 土石方填筑工程。 a. 填筑料的开采、加工、装卸、运输、中转、填筑、压实、坡面形象,以及为施工进行必要的施工准备、现场生产性试验、质量检验和施工测量等全部作业的人工、设备和材料等费用,已包括在工程各部位的土石方填筑单价中,不另外进行支付与计量。

b. 施工过程中,根据项目监理机构规定和要求,在料场、料仓、填筑现场、中途运料车中取样试验,以及监理机构检查(如临时的施工、挖坑取样等)全部作业所需的人工、设备和材料等费用,已包括在土石方填筑的单价中,不另外进行支付计量。

c.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土石方填筑需预留沉陷量而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土石方填筑单价中,只计量但不另外支付。

d. 经承包人质量检测人员或监理工程师检查不合格而指令予以舍弃或返工挖除的不合格填筑不予进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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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土石方填筑料场开挖或开采结束后承包人根据设计要求或合同规定,或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规定进行的料场清理的费用,已包括在土石方填筑的单价中,不另外进行支付计量。

f. 石方填筑按达到质量检验标准的压实方以立方米(m3)为单位进行计量,计量方量(m3)和支付金额(元)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6) 护岸工程。

a.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护岸工程按船上或岸上实际经量测符合设计要求的方量和除虚方后的体积以立方米(m3)为单位进行计量与支付,计量方量(m3)和支付金额(元)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b. 除合同有规定外,该项目单价已包括开采、加工、装卸、运输、中转、抛投,以及为施工进行所必需的施工准备、质量检测和施工测量等全部作业的人工、设备和材料等一切服务费用。

7) 河道疏浚工程按经监理工程师测量后的符合设计要求的断面面积和长度进行计量,以立方米(m3)为单位进行计量;计量工程量(m3)和支付金额(元)最多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8) 承包人在合同报价中列入临时工程项目,或列入属于总价承包的工程项目的合同支付,按报经监理机构审批的总价项目支付细分表,依据工程进展或施工形象,在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报验合格的基础上,实行按量支付、总价控制的原则适当简化进行。

9) 合同中对计量与支付或量测方法另有规定者,按相应的规定执行。 2.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收到承包人的工程预付款申请后,应按合同约定核查承包人获得工程预付款的条件和金额,具备支付条件后,签发工程预付款支付证书。监理机构应在核查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同时,核查工程预付款应扣回的额度。

(2) 监理机构收到承包人的材料预付款申请后,应按合同约定核查承包人获得材料预付款的条件和金额,具备支付条件后,按照约定的额度随工程进度付款一起支付。

3. 工程进度付款

工程进度付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向监理机构提交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应符合下列规定:①付款申请单填写符合相关要求,支持性证明文件齐全;②申请付款项目、计量与计价符合施工合同约定;③已完工程的计量、计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2)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①截至上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②本次付款周期已实施工程的价款;③应增加或扣减的变更金额;④应增加或扣减的索赔金额;⑤应支付和扣减的预付款;⑥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⑦价格调整金额;③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或扣减的其他金额。

(3) 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同意后签发工程进度付款证书,报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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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程进度付款属于施工合同的中间支付。监理机构出具工程进度付款证书,不视为监理机构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该部分工作。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工程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机构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

(5) 工程进度付款监理工作程序见图4-6 。

图4-6 工程进度付款监理工作程序图

4. 变更支付

发生工程变更时,监理机构按照第四章第六节中的“工程变更管理”下“审核变更报价”,确定变更款数额。变更款可由承包人列入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机构审核后列入工程进度付款证书。

5. 计日工支付

监理机构经发包人批准,可指示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零星工作或紧急工作。在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工作的过程中,监理机构应每日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计日工工程量签证单,包括:①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②技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③技入该工程的材料类别和数量;④投入该工程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⑤监理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⑥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机构审核后列入工程进度付款证书。

6. 完工付款

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同意后签发完工付款证书,报发包人。监理机构应审核的内容包括:①完工结算合同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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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③发包人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④发包人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⑤发包人应扣留的其他金额。

7. 最终结清

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同意后签发最终结清证书,报发包人。监理机构应审核的内容包括:①按合同约定承包人完成的全部合同金额;②尚未结清的名目和金额;①发包人应支付的最终结清金额。

若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未能就最终结清的名目和金额取得一致意见,监理机构应对双方同意的部分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只有在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得到解决后,方可签发最终结清证书。

8. 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进行完工付款时,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扣除、返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旦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2) 缺陷责任期满后,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退还申请,监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审核质量保证金退还申请表,签发质量保证金退还证书。

(3)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扣除、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9. 施工合同解除后的支付

当发生因发包人违约、承包人违约或不可抗力等事件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监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协助发包人认真做好合同解除后的索赔款项确定、支付等工作。

(1) 承包人违约。因承包人违约造成施工合同解除的支付,合同解除后,监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

1) 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款。

2) 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

3) 核算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应向承包人索赔的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 发包人违约。因发包人违约造成施工合同解除的支付,监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核查承包人提交的下列款项及有关资料和凭证。

1) 合同解除日之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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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 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 由于解除施工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 按合同约定在解除合同之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3)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施工合同解除的支付,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核查下列款项及有关资料和凭证。

1) 已实施的永久工程合同金额,以及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价款和工程设备的损害金额。 2) 停工期间承包人按照监理机构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 3) 各项已付款和已扣款金额。

发包人与承包人就上述解除合同款项达成一致后,出具最终结清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未能达成一致时,按照合同争议处理。

10. 价格调整

(1) 价格调整的发生。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格:①法律法规变化;②工程变更;③项目特征不符;④工程量清单缺项;⑤工程量偏差;⑥计日工;⑦物价变化;③暂估价;⑨不可抗力;⑩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误期赔偿;⑩索赔;⑩现场签证;⑩暂列金额;⑩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2) 价格调整的规定。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和调整方法,审核单价、合价的调整。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因价格调整不能协商一致时,应按照合同争议处理,处理期间监理机构可依据合同授权暂定调整价格,调整金额可随工程进度付款一同支付。

11.投资

工程付款涉及投资资金的,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 (三)资金控制监理工作程序

资金控制监理工作程序见图4 一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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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一7 资金控制监理工作程序图

四、采用的表式清单

监理机构在资金控制监理工作中采用的表式清单见表4-9 。

表4-9 资金控制监理工作中采用的表式清单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 288-2014)

序号 表格名称 表格类型 表格编号 页码 1 资金流计划申报表 CB04 承包[ ]资金 号 P70 2 工程预付款申报表 CB09 承包[ ]工预付 号 P75 3 材料预付款报审表 CB10 承包[ ]材预付 号 P76 4 工程计量报验单 CB30 承包[ ]计报 号 P98 5 计日工单价报审表 CB31 承包[ ]计审 号 P99 6 计日工工程量签证单 CB32 承包[ 计签 号 P100 7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 CB33 承包[ ]进度付 号 P101 8 工程进度付款汇总表 CB33 附表1承包[ ]进度总号 P102 10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 288-2014)

序号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表格名称 已完工程量汇总表 合同分类分项项目进度付款明细表 合同措施项目进度付款明细表 变更项目进度付款明细表 计日工项目进度付款明细表 完工付款/最终结清申请表 质量保证金退还申请表 工程预付款支付证书 计日工工作通知 工程进度付款证书 工程进度付款审核汇总表 合同解除付款核查报告 完工付款/最终结清证书 质量保证金退还证书 表格类型 CB33 CB33附表3 CB33附表4 CB33附表5 CB33附表6 CB39 CB41 JL04 JL08 JL19 J L19附表1 JL20 JL21 JL22 表格编号 附表2承包[ ]量总 号 承包[ ]分类付 号 承包[ ]措施付 号 承包[ ]变更付 号 承包[ ]计付 号 承包[ ]付结 号 承包[ ]保退 号 监理[ ]工预付 号 监理[ ]计通 号 监理[ ]进度付 号 监理[ ]付款审 号 监理[ ]解付 号 监理[ ] 付结 号 监理[ ]保退 号 页码 P103 P104 P105 P106 P107 P125 P127 P131 P135 P146 P147 P148 P149 P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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