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
1、目的
1.1 为确保生产性建设项目(工程)实施后符合职业安全健康要求,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订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同时规定了劳动保护措施经费的管理规定。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各车间、部门 3、总则
3.1 每年从自有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劳动保护措施专项(简称安措),安措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准挪用。
3.2 须向主管部门报批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委托有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职业安全健康预评价,并报国家或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审批,验收时,应进行职业安全健康评价和审批。
3.3 凡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都必须严格执行职业安全卫生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3.4 职业安全健康设备设施和装置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职责
4.1 生产安全管理部门是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的管理;负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中职业安全健康保护篇章的审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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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健康防护设备设施的施工监督和预验收。 4.2 技术部门是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管理的配合单位,配合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管理。 4.3 项目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的日常管理;配合职业安全健康预评价;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配合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设施进行预验收。
4.4 财务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所需费用的预算和结算,负责劳动保护专项计划资金的分配和监督使用。 5、劳动保护措施专项(简称安措)管理 5.1 计划的编制
5.1.1 在编制年度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年度劳动保护专项措施计划。
5.1.2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按《劳动保护专项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的规定,于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年度计划项目及预算资金,报送生产安全管理部门。
5.1.3 生产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各单位报送的安措计划,经调查核实、综合平衡,于12月10日前编制《劳动保护专项措施项目确认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下达。 5.2 计划的实施
5.2.1 各单位根据下达的劳动保护专项措施项目计划,确定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并将项目负责人和施工进度、完成期限等报表报送生产安全管理部门。
5.2.2生产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各单位的进度安排,负责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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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必须完成本年度的劳动保护专项措施项目,没有特殊情况不得结转到下年度,财务部负责考核。 5.3 项目的验收
5.3.1 劳动保护专项措施项目完工后,由生产安全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分别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建立劳动保护专项措施项目档案。
5.3.2 劳动保护专项措施项目投入使用后,技术部门应纳入工艺,设动部门应纳入预修、保养计划和日常管理。
5.4 凡是建设项目的劳动保护专项措施项目,必须严格按劳动保护“三同时”规定执行。正在建设的项目,没有采取职业安全健康设施的,一律补上,所需资金由原批准部门解决。 6、建设项目的设计
6.1 技术部门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应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危险危害因素、采取的预防措施及预期效果等进行职业安全健康认证,并经安全办公室审核。
6.2 大中型建设项目等应按原劳动部第10号令《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设计单位之外)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6.3 在编制建设项目计划时,应将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相应的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对建设项目遗漏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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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金,应由原拨款部门予以补充。引进技术设备的原有劳动安全卫生措施不得削减,没有措施或措施不力的,应同时编报国内配套的投资计划,并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有良好的劳动条件。
6.4 在初步设计中,应严格遵守现行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法规和标准,充分考虑到安全与预防职业危害的内容,确保设计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经安全办公室会审后,技术开发部门必须同时向相关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和有关图纸资料。
6.5 在技术和施工设计时,应不断完善初步设计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从设计上来落实初步设计会审中提出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意见。大中型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6.6 在技术准备阶段,特种危险设备、安全装备、劳动防护设施的设计、制造、选型、定货,必须经安全办公室门审查、同意,选购(定)经国家认证的、有安全资格厂家的产品。
6.7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7、建设项目的施工
7.1 产品工程部应对职业安全健康设施的到位情况负全面责任。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并办理开工安全审核手续,所确定的承揽工程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承揽特种危险设备、安全装备安装的单位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资格。 7.2 技术部门和项目单位对职业安全健康设施的施工过程进行日常管理,施工中要严格按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确实职业安全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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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7.3 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对职业安全健康防护设施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性管理,对施工进度、质量进行跟踪和检查,对出现的问题予以及时解决。
8、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8.1 建设项目竣工后,技术开发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及时通知安全办公室技部对职业安全健康防护设施的实际效果进行检测、检验和评价。 8.2 经检测未达到国家有关劳动卫生标准的,由责任部门负责整改;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验收;未经验收的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8.3 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汇同有关部门组织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预验收,填写《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预验收表》反馈给技术开发部门和项目单位。
8.4 技术部门和项目单位对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应积极安排人力、物力、财力按期解决,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生产安全管理部门。
8.5 对于大中型建设项目,经生产安全管理部门组织 “三同时”预验收后,方能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式验收。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由生产安全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验收评价。经正式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正式交付建设单位投入使用。 8.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和安全健康防护设施验收监测和评价费用从项目总费用中列支。
9、“四新”项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四新”项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中采取的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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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性工艺和工艺装备必须有相应的职业安全健康措施,并经技术和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投入试用。待该工艺或工艺装备定型后一月内,由技术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正式验收。 10、考核
10.1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要求,按安全奖惩办法执行。
10.2 未经安全部门审查或同意,强行投产的建设项目,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职业危害的,要追究批准投产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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