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殷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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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情,是由于各种事件的刺激而产生的通过互联网传播的人们对于该事件的所有认知、态度、情感和行为倾向的集合。因为有些网络上的恶意炒作会给对工作带来很大程度甚至是严重的影响,所以在这个司法权威并不是很高的时期,如何妥善应对网络舆情就成为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其实网络舆情并非洪水猛兽,大多数时候它的存在都推动着国家民主法治水平的不断提高,有时还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如最终将吸天价烟的周久耕绳之以法,揭开了“”事件的,甚至是撕掉了所谓“华南虎”的假虎皮;但也有个别人为了实现私利,不惜在网络上虚构事实、恶意诽谤,大量散布不负责任的言论,给正常的社会秩序带来冲击。其实,所谓正面和负面是相对的。对于来讲,有些看似“负面”的舆情却真实反映出和法官工作中的问题,这其实是对工作的批评与监督,反而是正面的;也有一些时候,表面上看仿佛是当事人拨开云雾揭露了丑恶的事实,但也许只是某些不正当利益未被满足时用来给施压的手段。
面对这种形势,各级大都构建了各种应急处理机制,成立了专门的部门,设立了相应的网络阅评人,但在遇到实际问题时仍然显得力不从心。特别是基层,遇到问题最多,力量却也最为薄弱,很容易成为网络炒作的对象和焦点。其实,在这一领域,除了需要在追求客观、中立、有效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构建规范、可行、统一的工作流程形成相对成熟的应对机制外,可能还缺乏一些外在制度
的补充。
美国为解决公正审判与新闻自由发生冲突,确立“体影响司法规则”,内容比如:发布“司法言论令”禁止有关人员在审判前向媒体透露信息,媒体对司法的渗透;向媒体发布“司法令”,体向公众传播由其发现的有关司法审判信息;在审前媒体宣传导致偏见结果产生时,可根据被告人的申请改变审判地点;延期审判以淡化审前媒体宣传对案件的影响;严格选择陪审员,以便排除对案件持有偏见的候选陪审员,陪审团产生后采取隔离措施,以免陪审员受到媒体对案件报道的影响。在刑事审判领域,美国制定了由塞缪尔·谢帕德谋杀案而引发推出的刑事参与人法庭外陈述令制度,规定更加严格,不仅将媒体而且将诉讼参与人纳入到范围内,从而确保司法公正。这些规则均是美国司法界在长期实践中通过判例等方式确立的有效手段。
在英国,法律对媒体的新闻自由做出,其不能在法庭审判之前对案件做出预测报道,以免法官尤其是陪审员看到报道后对案件产生预断。1967年英国制定的刑事审判法第3条规定:未经被告人同意,不准通过报纸、电视或广播报道正常起诉审理程序之外的任何其他内容,特别不准透露控诉证据方面的任何消息,除非同案被告人中有人希望加以报道。
也有些国际组织对该问题的规定则尺度较大,如国际法学家委员会在《关于新闻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基本原则》(即《马德里原则》)规定,在不违反无罪推定原则的前提下,媒体有职责和权利将庭审前、庭审中和庭审后的案件向公众报道,并可同时对司法活动进行评论;允许对法庭进行现场直播或录音录像;任何对该文件的适用都必须由法律严格规定,且只能由法官行使该项权力。在刑事诉讼中适用必须满足下列目的之一:(1)为防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形成严重的偏见;(2)防止对证人、陪审团成员或受害人的严重伤害或施加不当影响。
虽说这些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做法侧重于对新闻宣传的,但实质上都是为了保障审判权的行使而对自由做出了必要的。当然,并不是说国外的做法就一定是好的,但审判权与公民的言论自由同为所保障,言论自由的行使不应该对审判权的正常运行造成影响,对司法权威造成损害。对于舆
情的应对举措,国内实务界多有讨论,大致上包含以下内容:深化司法公开;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强化与网络媒体的良性沟通;落实网络违法报道的责任追究;推动网民自律等。《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接受新闻媒体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颁布也表明了系统持续加大司法公开的决心,并初步阐明司法与媒体宣传的关系,倡导性地试图构建一种存在于两者之间的良性、和谐的关系,但目前来看,网络舆情的应对仍然效果不理想。
其实,颁布司法令可以说是世界上很多国家的通例,结合现实的需求,我国系统也对司法报道和言论进行适当的法律。这种司法令的权力来源属于审判权的延伸,是为确保审判权公正行使的附属性权力。当认为存在于网络中的报道或诉讼参与人发表言论于包括网络在内的载体,已经或者可能会做出对公正审判造成影响的言论时,可发出司法令。对于司法令的对象应予以明确,应当包括新闻媒体、网络媒体以及各类可发表言论的论坛等,在诸如刑事审判领域等要求更为严格的情况下,可将令的范畴扩展到诉讼参与人。在被的对象存有异议时,可赋予其一定的救济权利,向上一级申请进行复议。这样,可以一定程度上保证审判权公正行使。当然,这种制度的设计需要考虑现实的国情和司法的现状而循序渐进。
此外,能否让保持客观、中立的第三方对网络舆情的性质做出评价也是可以考虑的问题。在目前司法公信力不高的情况下,的判断和言论并不能让公众完全彻底地相信事实,有时反而会引发更多的猜测。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审判权受同等保护,如果网民对界定其发表的网络言论是恶意炒作不满,网民也只能采用一些非正常途径来反映,此时设立一个中立的第三方机构来予以评判就有了现实基础。这种机构一般由杰出的法理学者主持,会员包括新闻媒体及工作人员。当网民对判断舆情性质的单方性和正当性产生怀疑时,其实也可以尝试由相应的评议组织来裁决评议网络舆情,它可以是一种社会组织,其成员可以由司法部门、媒体人员或代表公众的代表、普通网民代表等组成。当出现此类负面舆情而引发争议时,可由争议主体向该机构申请进行审查,该机构也有权调查事件始末并提出权威结论,而后再公开公平地予以回应和解决。
网络的兴起在广泛的社会领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也在推动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在应对网络舆
情时,一方面我们要保护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另一方面要确保审判权依法行使。所以,我们通过多种努力来缓解由于各种网络舆情导致对工作的影响,建立一种完整的网络舆情应对机制,逐步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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