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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技术交底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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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技术交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铁路建设标准化治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技术

交底工作,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现场治理,依照《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治理方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铁路建设项目技术交底包括设计技术交底和施工技术交

底两部分。

第三条 技术交底是铁路建设的重要程序,是铁路建设技术治理

的重要内容。各参建单位要提高对做好设计技术交底工作的认识,按照标准化治理要求,完善技术交底程序、规范交底内容,切实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为建设精品工程、安全工程奠定基础。

第四条 本方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参照

执行。

第二章 设计技术交底

第五条 设计技术交底是指在建设单位组织下,勘察设计单位依

照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就设计内容、设计意图和施工注意事项向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说明,解答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的问题。

第六条 设计技术交底可分可为首次交底、专项交底、新技术交

底和变更设计交底。交底工作一样在现场进行。

第七条 首次交底是指工程项目开工前,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

计单位在现场对整个项目的设计情形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的全面技术交底。首次交底为包括站前专业交底和站后专业交底。

站前专业首次交底要紧包括项目总体情形、要紧技术标准及设计原则、线路走向、接轨点及要紧操纵点、地质概况、不良地质及专门岩土、重点桥隧、重点车站和重大路基工点,以及与站后专业接口等。 站后专业首次交底要紧包括站后专业设计意图、技术标准、与站前工程接口、施工注意事项等。

站后专业在项目开工前不具备首次交底条件的,交底时刻由建设单位依照建设项目情形确定。

第 专项交底是设计单位针对工程项目的四电集成以及重点

工程、专门工程、高风险工程进行的详细交底,包括大型客站、高等级风险隧道、跨过大江大河等专门结构桥梁、铺轨架梁、无砟轨道、专门路基、工程测量网、路基防排水系统等。

第九条 新技术交底是设计单位对工程项目中采纳的新结构、新

材料、新工艺及结合科研项目的单个工程进行详细的交底。

第十条 变更设计交底是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变更设计图纸进行

的交底。

第十一条 首次交底为集中交底,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工程师、

要紧技术治理人员,监理单位总监、副总监、要紧监理人员参加。首次交底由项目治理机构总工程师主持,勘察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或项

目总体介绍总体设计情形,专业负责人介绍专业设计情形。 其他设计技术交底参加单位及人员由建设单位依照情形研究确定,交底由项目治理机构工程治理部负责人主持,设计单位专业负责人介绍专业设计情形,对需要澄清的问题和建议意见进行解答。 涉及营业线的建设项目、专门工点以及采纳新技术的设计技术交底,须请运营爱护单位及人员参加,运营爱护单位及人员应准时参加。

第十二条 首次交底或、专项交底、新技术交底和变更设计交底

前,建设单位应提早将审核合格的施工图交付施工、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应认真做好交底预备工作;施工、监理单位应在现场核对的基础上,提出需要澄清的问题和建议意见,保证技术交底质量。

第十三条 除首次交底外,设计技术交底时必须按照工点件名以

及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分件名进行,没有设计图纸或没有工点件名的不得进行技术交底,施工图未经审核合格的不得进行技术交底。 桥梁、隧道、路基防护及排水系统等应在工点现场进行交底。

第十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全面明白得设计意图,将勘察设计

问题解决在施工之前。施工过程中需要设计单位说明施工图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技术交底申请;建设单位审核后联系设计单位进行交底。

第十五条 设计技术交底的要紧内容:

1.设计说明。要紧介绍设计依据、设计原则、设计文件组成及内容、设计范畴及内容(包括工点、临时设施、用地、排水系统、测量

操纵网等)、要紧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工程条件(地质、水文、气候、交通及有关建设协议等)、设计采纳要紧技术规程规范及新技术工程、工程数量、工程造价等。

2.要紧施工方案和施工注意事项。要紧介绍重点工程以及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工程的施工方法、检测要求和施工注意事项,技术复杂结构工程采取施工安全措施,对阻碍施工及行车安全、干扰运营所采取的措施等。

3.文件中尚未说明的问题。要紧介绍施工图文件完成时尚未明确及需要建设、施工单位和地点进一步和谐配合解决落实的问题。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设计技术交底终止后形成设计技术交底

纪要,纪要内容包括:技术交底主持人、技术交底人员、设计技术交底内容,施工、监理单位参加人员,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所提问题的答复及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待定问题解决时刻等。纪要应及时下发给各参加单位并存档。

第三章 施工技术交底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技术交底是施工单位项目总工程师及技术主

管人员依据设计文件和设计技术交底纪要,将施工方案及施工工艺、施工进度打算、过程操纵及质量标准、作业标准、材料设备及工装配置、安全措施及施工注意事项等向参与施工的技术治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传达的过程。

第十 施工技术交底实行应分级进行,项目总工程师对项目

部各部室及技术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技术主管人员对作业队技术负责人进行技术交底,作业队技术负责人对班组长及全体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第十九条 项目总工程师对项目部各部室及技术人员的技术交

底,要紧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图纸、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总体施工顺序及要紧节点进度打算安排;施工现场调查情形、施工场地布局、大临设施及过渡工程方案;要紧施工技术方案、工艺方法,采纳的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和新的施工方法;工程的重难点、要紧危险源;要紧工程材料设备、要紧施工装备、劳动力安排及资金需求打算;工程技术和质量标准,重大技术安全环保措施;设计变更内容、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第二十条 技术主管人员对作业队技术负责人进行技术交底,要

紧内容包括:总体施工组织安排、施工作业指导书、分部分项工程交底;作业场所、作业方法、操作规程及施工技术要求;采纳新技术、新工艺的有关操作要求;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施工方面的具体措施及标准;有关施工详图和加工图,包括设备加工图和拼装图、模板制作设计图、钢筋配筋图、基坑开挖图、工程结构尺寸大样图、隧道支护设计图等;试验参数及配合比;测量放样桩橛、测量操纵网、监控量测等;爆破设计;重大危险源的应急救援措施;成品爱护方法及措施;施工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一条 作业队技术负责人向班组长及全体作业人员的技术

交底,要紧内容包括:作业标准、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工程质量要求;施工工艺流程及施工先后顺序;施工工艺细则、操作要点及质量标准;质量问题预防及注意事项;施工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显现紧急情形下的应急救援措施、紧急逃生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 各分部、分项工程、关键工序、专项方案实施前,

项目总工程师或技术部门负责人必须会同技术主管人员向作业队进行交底,并对交底后的实施情形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 桥、隧、涵等结构物的测量放样技术交底,由项目

部测量主管负责;交底资料经技术部门负责人复核、项目总工程师审核,测量队在技术交底后进行施工放样。

第二十四条 施工技术交底要求:

1.技术交底要细致全面,讲求实效,不能流于形式,要交到基层施工班组。

2.施工技术交底后应形成技术交底纪要,并附必要的图表。参加技术交底人员应签字确认,并加盖项目技术部门公章后生效。 3.施工技术交底纪要应累计留存编号,装订成册,由技术部门负责储存,工程竣工时纳入工程档案。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觉需要设计澄清问题的,应书面上报监理单位,经监理单位确认后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签

认后转发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在五日内书面回复,并纳入下一次的设计技术交底纪要。

第二十六条 施工技术交底应交到工班和作业人员,使施工人员明确和把握桥隧涵等结构物的几何尺寸、标高、施工工艺、质量标准、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明确工程材料、工艺、质量、安全、环保、进度要求及所采纳施工规范、工程验收标准等,严格按照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技术规定施工。

第四章 技术交底治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要提高对技术交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

技术交底作为落实“六位一体”治理要求的重要内容,按照铁路建设标准化治理的要求,加强对技术交底工作的治理,及时和谐解决技术交底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 建设单位应组织好设计首次交底工作,安排好重难

点、高风险工程,采纳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完成Ⅰ类变更设计的设计技术交底工作,将设计意图、设计要求和施工注意事项及时传达到施工和监理单位。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做好施工图设计文

件现场核对,将现场核对和实施过程中发觉的问题及时向勘察设计单位反馈,提请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交底。

第三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将设计技术交底作为勘察设计工作的

重要组成部分,要认真做好技术交底预备工作,及时将设计意图、设计内容、施工注意事项等向施工、监理单位交代清晰。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将施工技术交底作为施工的基础,必须

认真做好施工技术交底预备工作,将施工方案及施工工艺、施工注意事项等向作业人员交代清晰。经批准,施工方案及施工工艺变化的应及时进行补充交底。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技术交底工

作的监督治理,对分级交底工作进行检查,对施工技术交底纪要进行检查和抽查,督促施工单位全面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准确交到具体作业层面。

第三十三条 技术交底工作纳入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考核和施工

单位信用评判。关于勘察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技术交底不到位、处理问题不及时、阻碍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图考核或信用评判中予以扣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方法由铁道部建设治理司负责说明。 第三十五条 本方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布部门:铁道部 公布日期: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01日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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