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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组团社与地接社行政违法责任的承担

来源:爱问旅游网


论组团社与地接社行政违法责任的承担

最近接触两个案例,都是组团社和地接社之间因团款纠纷而导致地接社拒绝接团或者接团后甩团的案子。面对这样的情形,组团社和地接社应当如何承担行政违法责任?笔者认为,应重点分析组团社及地接社的主观过错。

第一种情形,组团社根本违约,地接社拒绝接团或者接团后甩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此时,地接社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地接社拒绝接团或者接团后甩团是其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结果,无任何过错,无须承担任何的民事法律责任。相应地,地接社无过错成为了其行政违法行为的抗辩理由,地接社不应承担行政违法责任,不应受到行政处罚。相反,其行为是组团社根本违约造成的,组团社主观上有过错,造成了违法后果,应由组团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违法责任。

第二种情形,地接社根本违约,地接社拒绝接团或接团后甩团。此种情形,地接社违反了其对组团社应尽的法律义务,实施了拒绝接团或者接团后甩团的违法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扰乱了当地的旅游市场秩序,符合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理应受到行政处罚。

同理,若组团社与地接社双方均有过错,则双方都应为违法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行政违法责任。

综上,组团社与地接受之间产生纠纷后行政违法行为的确认及责任的承担,应仔细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谁过错由谁承担行律责任,双方过错由双方承担法律责任。

廖新跃

二0一一年十二月

注:本文为笔者学习观点,供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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