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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旱灾害应急预案

来源:爱问旅游网


水旱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处置本校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水旱灾害,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1.2编制原则

1.2.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最大限度地减少水旱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危害,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1.2.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建立健全水旱灾害防范体系,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应急处置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

1.2.3属地管理,先期处置。发生或可能发生水旱灾害,按照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先期组织应急处置。

1.2.4分级响应、分级负责。根据水旱灾害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1.2.5加强监控、科学决策。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对汛情、旱情进行监控。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科学决策,提高水旱灾害应急处置技术和水平。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甘肃省防洪条例》、《永昌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县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水旱灾害,适用本预案。

2、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是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应对全县水旱灾害的领导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先期处置,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旱处置工作。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2.1.2县防指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武部部长,县财政局局长,县发改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经贸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环保局、县文体广播电视局、县粮食局、县农办、县农机服务中心、县水管中心、县电力局、县气象局、县石油公司、县电信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人担任。

2.1.3县防指的主要职责:统一领导、协调、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在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水旱灾害时,决定启动县水旱灾害应急预案;督促检查各级有关部门在处

置水旱灾害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负责与有关邻县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处置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水旱灾害中的协调与联系;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2.1.4县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主要职责:负责县防指的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分析、报送重要信息,向县人民政府、县防指提出处置水旱灾害建议,执行县人民政府、县防指决定;向州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州防指)报告我县有关水旱灾害信息;负责全县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水旱灾害的综合协调和相关组织管理工作;协调提供水旱灾害应急处置保障,负责组织建设应急综合保障体系;按照州防指和县人民政府、县防指的指令,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县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2.1.5县防指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水旱灾害专家咨询组,为县防指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1.6县防指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水利局:协调防汛抗旱工作;提供水情、旱情、工情;负责防洪、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并组织对病险水库(水电)工程的监测处理和水利水毁工程的修复;提出防汛抗旱所需经费、物资、设备、通信方案。密切监视系统内水库(水电)所在流域的雨情、水情以及工程运行情况变化,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有关情况。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安排防洪抗旱工程建设、除险加固、水毁修复、抗洪抗旱救灾资金和物资。

县人武部: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负责组织防汛抢险和抗旱骨干队伍,参与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和急难险重抗洪救灾工作。

县经贸局:负责所辖工矿企业的防灾保安并及时收集统计工矿企业的洪涝灾情,协调抗洪救灾电力计划。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抗洪抗旱、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打击盗窃防汛抗旱物资、破坏防洪设施的犯罪分子,协同防汛抗灾指挥机构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做好防汛抗旱治安保卫工作,协助做好河湖清障及抢险救灾工作。

县民政局;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调查核实灾情协调灾区开展生产自救。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和调拨防汛抗旱经费,配合县防汛办及时下达隐患处理、抢险救灾、水毁修复经费并监督使用。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崩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勘察、监测和预防工作。

县建设局:负责城市防洪安全和城区排涝,参与指导城镇居民区山洪灾害防治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公路、水运交通工程及设施的防洪安全。汛期优先运送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物资、卫生防疫人员,为紧急抢险和人员撤离及时协调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县农业局;及时掌握并提供遭受洪涝、干旱灾害的情况,负责农业的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县林业局:协调防汛木材的供应、组织做好林区防汛和汛期漂竹、木的管理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灾区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县环保局:监督检查山洪灾害易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山洪灾害后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组织对重大山洪灾害防治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估工作。

县文体广播电视局:负责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宣传报到。

县粮食局:负责组织防汛抗旱中和灾后的粮食等物资的调配和供应。

县农办:协调抗洪抗旱所需的救灾资金和物资,研究制定支援灾区的各项政策措施。

县农机服务中心:负责抗旱油料、机具的及时供应和抗旱机具的维修。

县电力局:保障防洪抗旱、抢险救灾的电力供应。

县水管中心:负责所辖电站(水库)的运行安全和县防指防洪调度命令的实施。汛期确保所辖电站(水库)在防洪限制水位下运行。

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通讯电信设施的防洪安全,及时排除通讯线路故障,确保防汛抗旱信息及进、准确传递。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分析发展趋势,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提供天气预报和相关气象资料。

县石油公司:负责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油料的及时供应。

2.2应急联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请求,驻穗人民解放军、民兵、预备役人员、武警

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省、州驻穗单位参与配合开展应处置工作。

3、信息处理

3.1信息平台

3.1.1依托“三穗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管理系统”、“三穗县气象决策服务系统”、三穗县水文水情实时处理系统“,建立”三穗县水旱灾害预警决策服务系统“,该系统由县防汛办负责维护和管理。

3.1.2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收集、传递、报送气象水旱信息(含监测、预警信息);应通过“三穗县水旱灾害预警决策服务系统”传输和处理。联接县、乡二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办、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实现省、州、县三级水旱灾害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3.2信息处理

3.3.1县防汛办负责全县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水旱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接报,研究判断和处理工作,根据对事件的发生,持续时间及影响范围的判断,向县防指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3.2.2县防汛办按照监测、预警接警传递和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县防指报送水旱灾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3.2.3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水旱灾害发生后,事发乡镇防汛办应按规定及时将信息报县防汛办,并随时续报现场采集相关动态信息;需报州有关部门的,由县防汛办按有关规定报送。

4、预测、预警和御灾机制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水利、水文、气象、电力等部门负责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的常规信息监测,一旦出现水旱灾害征兆,第一时间内通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工情、灾情,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县防汛办负责发布防御暴雨、洪水、干旱的通报、通知、负责收集、处理、研究判断水旱灾情,重大信息及时向州防办和县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

4.2预警级别的确定及发布

4.2.1预警级别的确定

根据气象、水文部门预报的降雨量、江河洪水水位(流量)或持续干旱天数,水旱灾害预警级别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发布红色预警信号;重大(Ⅱ级),发布橙色预警信号;较大(Ⅲ级),发布黄色信号;一般(Ⅳ级),发布蓝色预警信号。(具体预警级别标准见本预案“附录9.1”)

红色、橙色预警信号由省防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黄色预警信号由州防指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蓝色预警信号由事地县市区防指报经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发布。

4.3预警行动

预警发出后,事发地有关部门应加强值班,并按相应预案做好防御准备和处置,密切监视江河洪水和天气变化情况,分析其未来的发展趋势,及时发出通报,做好群众转移疏散的准备工作。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5.1.1发生水旱灾害,按照属地管理,先期处置、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启动各级水旱应急预案处置,上级预案的启动是在下级预案先行响应状态的基础上进行启动,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根据江河洪水水位(流量)、城镇受淹状况、水库险情、受旱天数、因灾死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水害灾害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具体灾害级别标准详见本预案“附录9.2)。发生较大(Ⅲ级)、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水旱灾害时,启动本预案;发生一般水旱灾害(Ⅳ级)时,启动乡镇级预案,根据处置工作需要,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决定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5.1.2发生跨区域水旱灾害时,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联系,沟通信息,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5.2基本应急程序

水旱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应立即将事件情况报告同级防汛办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开展先行处置工作;各级防汛办立即向本级防指报告事件情况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防指决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后,立即组成现场指挥部;防汛办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并调配所需应急资源;现场指挥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现场指挥部向本级防指请求实施扩大应急。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

5.3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

特别重、重大和较大水旱灾害发生后,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第一响应,立即组织实施抗灾抢险等方面的先期处置工作,同时将事件情况报告县防汛为,县防汛办提出启动本预案及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建议方案报县防指研究决定,启动本预案后,现场指挥部及县防指各成员单位立即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5.3.1迅速调派救援队伍,时适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5.3.2全程跟踪水旱灾害及其衍生灾害的发展、变化情况,做好实时监测、滚动预报,并及时将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地区通报。

5.3.3及时向县防指、县人民政府、州防指报告水旱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处置情况。

5.3.4按照预定方案开放避难所,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做好受灾群众的就地安置,保证必须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

5.3.5紧急调拨和配送救灾所需生活必需品、药品等物资和抢险专用设备、器材。

5.3.6保障抗洪抢险交通、通讯畅通,确保与外界的联络。

5.3.7根据天气状况和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3.8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

5.3.9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

5.3.10做好农作物病虫害的防治工作。

5.3.11根据县防指的决定,通知相关单位停产、停业、停课。

5.4扩大应急

当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水旱灾害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由县防指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扩大应急;扩大应急决定作出后,由县人民政府调集各种处置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

5.5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县防指指挥长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理工作,经县防指指挥长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5.6新闻报道

重大水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的有关新闻报道必须经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核实,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报道管理规定进行报道。对县内有重大影响的水旱灾害的发展趋势、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报道,由县防指审核后,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报道管理规定进行报道。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现场清理、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灾害后果和影响,

安抚受灾群众,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6.2应急工作总结

应急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对应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对表现突出者提出表彰和奖励建议,对存在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处理意见,总结报告要及时上报县防指。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建设

为提高应对水旱灾害的能力,按照“平战结合、专兼结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和管理水旱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发挥驻穗人民解放军、武警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在处置水旱灾害中的骨干作用;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7.2通信保障

县防汛办与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各乡镇防汛办建立畅通的通信网络,县防汛办负责网络的维护、更新。在本预案启动时,县电信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协调保障事发地通信网络的畅通,积极提供技术支持和硬件保障,确保县防汛办与县防指各成员单位之间、上级和下级防汛办之间、县防汛办与灾害应急现场之间的联络畅通。

7.3经费保障

处置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水旱灾害所需的财政经费,按照《三穗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筹措,其基础设施投资,由基本建设投资渠道解决。

7.4技术支持与保障

依托县气象台、六洞河水文站等有关单位开展水旱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水旱灾害应急技术储备,建立相关的水旱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

7.5宣传、培训和演习

7.5.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水旱灾害应急工作的宣传。

7.5.2制定应急知识教育、培训计划,对社会公众开展水旱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知识教育;开展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社会教育。

7.5.3各级水旱应急指挥部要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各种水旱灾害应急演习。

8.附则

8.1名词术语

8.1.1重要江河指威胁县级以上城市防洪安全的河流。

8.1.2本预案中所提及的水库包括水电站水库。

8.2奖惩

对在报告和处置水旱灾害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报告和处置水旱灾害过程中,因玩忽职守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8.3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变化,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修订后,经县防指全体成员会议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发布生效。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

9.附录

9.1水旱灾害预警标准。

9.2水旱灾害级别标准。

抚顺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辽宁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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