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选举)
一、为了规范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程序,保障居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差额选举的原则和无记名投票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选举工作,侵犯居民民主选举的权利。
三、社区居委会的选举工作由社区选举委员会组织并主持。同时,成立社区换届选举工作监督小组,对选举过程进行监督。
四、凡年满十八周岁的本社区居民、在本社区工作满一年社区工作者(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委会成员),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和不能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下简称选民)。对明确表态不参加选举的,可视为放弃选举权,不作为选民登记。
选民名单由社区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20日前张榜公布,居民对公布的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选举日的10日前向社区选举委员会提出,选民补正榜应在选举的7日前公布。
五、本届社区居委会成员由1名主任,3名委员共4人组成,至少有1名女性成员。由社区党组织推荐,居民代表提名,社区选举委员会召开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根据差额原则,以得票的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3日前张榜公布。
六、社区居委会主任和委员的产生均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名额应比应选名额多1名,主任候选人2名,委员候选人4名。
七、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设立中心会场、1个投票站及14个流动票箱,社区选委会成员、选举工作人员、社区工作者、社区成员代表在中心会场集中投票,其余选民可在投票站和流动票箱投票。
八、选举中心会场设监票人1人、计票人1人、唱票人1人,投票站及流动票箱各设监票人及工作人员共3人。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由社区选举委员会提名,由选民酝酿无异议后,举手通过。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
九、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必须有过半数的选民参加,方可进行。 十、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选民因文盲、残疾等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他人按照该选民的意愿代为填写选票。选民因外出、生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参加投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被委托选民接受的委托人数不得超过3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填写选票。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
十一、选举社区居委会主任和委员采取全体选民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民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十二、选举收到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并超过全体选民半数的,选举有效;收到票数多于投票人数或者未超过全体选民半数的,选举无效,应重新投票。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法辨认的或者未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为无效票。
十四、社区居委会主任和委员候选人及另选的其他选民必须获得选民所投票数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获得半数以上赞成票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十五、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但已达到3人的,可组成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不足名额可以暂缺;当选人数少于3人或主任暂缺的,则别行选举。
十六、选举结果由社区选举委员会审核后当场公布,并报镇社区
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十七、本社区建立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制度,由社区居委会和居民小组推选推荐产生。
十八、选举工作中,如出现弄虚作假、扰乱秩序等行为,妨碍居民行使民主权利,阻碍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的,报请镇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纠正;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机关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本选举办法由社区居民会议通过后施行。 二十、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XX镇XX社区第三届社区选举委员会
201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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