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县干部工资补贴晋升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理顺任职时间较长、德才表现好的干部由于受职数、学历等条件晋升职务的问题,健全激励机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管在职副科以下公务员和参公人员。由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非领职称工资的事业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晋升一级财政统发的非领导职务工资补贴。
(一)累计担任副科级职务或科员级职务15年以上,且积分达到80分以上的干部。分值按如下标准计算:任职年限一年4分;近五年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一次6分;近五年获县委、县及市直部门表彰奖励一次3分,获、市及省直部门表彰奖励一次6分,获、省及部委表彰奖励一次10分(表彰奖励一年累计积分超过10分的,以10分计;同一事迹或同一工作同时获多项表彰奖励的,按得分最高的表彰奖励加分)。基层干部另加5分。
(二)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并申请提前两年以上退休的副科级以下干部。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干部不适用本办法:
(一)近两年分管、从事的工作任务完成差,被上级通报批评,或造成所在单位绩效考核,县委、县专项考核处于末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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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党纪、政纪处分或被问责所规定的提任使用期内的;
(三)近三年年度考核曾被评为基本称职、不称职或不定等次的;
(四)在民主测评工作中搞非组织活动的;
(五)属于其他情况不得高套一级工资补贴的。
第五条 此项工作每年办理一次,任职时间按有关核定,符合条件的干部于第二年1月份开始享受相应的工资补贴, 当年退休且条件符合者一并办理。相关单位于每年的11月完成此项工作,并按要求报县委组织部干部组,逾期延后一年办理。
第六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干部,由所在单位召开干部职工会议,对其进行测评,得称职以上票占应到会人数90%以上的,在此基础上召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确定人选。人选确定后,应在单位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者,填写《翁源县干部工资补贴晋升审批表》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其中符合第三条第二款的,要另附《翁源县公务员提前退休申请表》一式三份。
第七条 县委组织部对全县的情况进行汇总,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将情况报县委。
第 高套了工资补贴的干部,如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问责,所分管或负责的工作有一票否决情况,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职称以下或不定等次的,取消其高套的工资补贴,待其年度考核连续三年被评为称职以上等次后再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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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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