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孙中山的分权学说
卢 珂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 湖北 武汉 430072)
内容提要:孙中山的分权学说是其政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民生史观为哲学基础,包括权能区分和五权两个部分。孙中山的分权学说在历史上起过积极的进步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其缺陷也日益突现。
关键词:孙中山 分权学说中图分类号:D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750(2005)02-57-4
孙中山先生在运用西方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的理论和借鉴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具有一定特色的分权学说,大体上包括“权能区分”和“五权”这两个既相联系又相互区别的组成部分。按照《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卷》的定义,分权学说是指关于国家的主要权力相互,并由不同部门分别执掌和相互牵制的学说。本文所指的分权学说也采用这一定义,即只研究各部门之间的权力分割,而不涉及与地方之间的分权。在此前提下,对孙中山的分权学说的哲学基础和主要内容,进行简要评述。
一、孙中山分权学说的哲学基础
和近代许多思想家一样,孙中山也受到当时流行的进化论的很大影响,认为人类社会是不断进化,向前发展的。至于社会进化的原因则是“人类求生存”。在他的思想中,“人类求生存”就是“民生”问题。“民生”的具体内容包括衣、食、住、行等方面。人类为了满足这些方面的需求,为了实现求生存的欲望,就会克服一切困难和障碍,不断地改造环境和征服自然。因此,人类求生存的愿望和行动就构成了历史的中心,成为推动历史发展的原动力。孙中山的这种历史观被叫做“民生史观”。
孙中山进而提出,人类满足这些需求和愿望是靠互助,而不是竞争。所谓“人类初出之时,亦与禽兽无异,再经几许万年之进化,而始长成人性,而人类之进化,于是乎起源。此期之进化原则,则与物种之进化原则不同,物种以竞争为原则,人类则以互助为原则。”也就是说,孙中山用“兽性”和“人性”之不同,区别动物和人,认为人类道德的进化是在减少“兽性”,增多“人性”。因此说明生物进化规律与人类进化规律是不同的,即前者是“竞争”,后者是“互助”。
这种把人性与兽性对立,并认为人性随着历史进步而进化的观点,首先是承认人性有善有恶,恶性是“动物性根之遗传于人类”的,实际上暗示人类不是平等地一样善恶。其次,他认为人性是“可变”的、可进化的,自身是可以不断趋于完善的。所以,人的恶性越来越少,善性越来越多,直至最后兽性消除,不再“竞争”,达到完全人性,人人“互助”。既然人性是可变的,也就是可以改造的,既然人群本身有善恶高下之分,则必然有先知先觉者、后知后觉者和不知不觉者的区分,就必然肯定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实施教化的必要性。
二、孙中山分权学说概况1、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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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把自己酝酿已久的五权公诸于世是在1906年,这一年的11月15日,在同社会党首领该鲁学民交谈时,孙中山指出:“希望在中国实施的共和政治,是除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外还有考选权和纠察权的五权分立的共和政治。”同年12月2日,孙中山在东京《民报》的创刊周年庆祝大会演说中,又进一步重申在中国实行五权的必要性和可能性。1914年7月,孙中山在日本组织中华党,并手书《中华党总章》。该《总章》规定:在中华党总部之内,应当设立行政院、立、司、考试院、监察院,以便“使人人得以资其经验,备为五权之张本。”同时,《总章》还规定了各院的职权范围。1919
年春夏间,孙中山撰写并出版了《孙文学说(卷一)行易知难》,完整地提出了五院的名称、性质、组织和职权。1920年以后,孙中山先后在《中国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国民建国大纲》中,对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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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颇为系统的阐释,从而使这一理论最后臻于成熟和完善。
孙中山一向重视五权,并把它视作是其得意的独创。他指出:“五权分立是各国制度所未有”,“可谓破天荒政体”,“以成将来中华的”,“国家皆得完全无缺的治理”。所谓的五权,是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行政权是首领大总统管理国家之权,立法权是议会议员制定法律之权,司法权是法官司法之权,考试权是考官掌管考试以备选用大小官吏之权,监察权是监察官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纠察之权,五个权各自,分别交由行政院、立、司、考试院、监察院行使,各院可在其权力范围内对其他院进行职能监督。
2、权能区分
五权只是有利于保证公开有效地实施治权,但仅仅有这一设计还不够,还必须通过权能区分,把国家的政权与治权切实分开,使人民掌握政权。
孙中山关于权能区分的最初思考是从民和官的区分,即主民仆官这一基本观念出发的。1912年9月,孙中山在石家庄交通部一次欢迎会上的演说中,在比较共和政体与政体的优劣时,第一次谈到了这种区别。他说:“从前的时候,官府为人民以上的人,现在共和,人民即是主人,官府即是公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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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8年在所著《心理建设》中他又进一步强调与发挥了这样的看法,指出“夫中华国民者,人民之国也。君政
时代则大权独揽于一人,今则主权属于国民之全体,是四万万人民即今之皇帝也。国中之百官,上而总统,下而巡差,皆人民之公仆也。”类似上述的比喻和说法,在孙中山的谈话和著述中还多次出现过,直到后来专门阐述“权能区分”时,孙中山还不时提及。以上虽然还不能说就是“权能区分’的明白阐述,却道出了“权能区分”的一个基本理论前提,这就是,人民与在国家权力结构中所处的地位是各不相同的。
首次提到“权”、“能”概念并加以区分,大约是在1922年孙中山所著《中华建设之基础》一文。在这篇文章中,孙中山指出:民主国家之“政治主权,在于人民或直接以行使之,或间接以行使之;其在间接行使之时,为人民之代表者,或受人民之委任者,只尽其能,不窃其权,予夺之自由,仍在于人民,是以人民为主体,人民为自动者。”这段话中,孙中山把直接民权和间接民权都当作体现主权在民的有效形式,并且认为即使是间接民权也无害于人民充当权力的主体,回为由人民推出的代表所组成的只尽其管理国家的职能,而不能窃取或垄断本来属于人民的权力。这很明显地已经开始赋予“权”、“能”以不同的含义,并将权能区分的原则初步运用于民主政治的建构之中。
1924年在关于民权主义的讲演中,孙中山用专门的篇幅对“权能区分”进行了集中而全面的阐述,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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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能区分”的含义进行了解释。孙中山首先从关于“权”、“能”的释义开始。他说:“政是众人之事,集合众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政权;治是管理众人之事,集合管理众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治权。所以政治之中,包含有两个力量;一个是政权,一个是治权。这两个力量,一个是管理的力量,一个是自身的力量。”政权要完全交给人民,使人民有充分的权力直接管理国家大事。人民有了很充分的政权,管理的方法很完全,便不怕的力量太大,不能够管理。治权即权则要完全交给机关,使具备治理国家事务的能力。这种“政权’与“治权”的分离,或“民权’与“权”的分离,实际所指就是作为国家的主人并行使国家政治主权的全体人民与专门行使行政管理权力的机关在权力与责任上的区分,这就是“权能区分”的基本含义。
三、对孙中山分权学说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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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孙中山分权学说的哲学基础是民生史观,即认为“人类求生存”是推动历史发展的动力。民生史观一方面肯定社会的物质生产、生活在历史发展中的作用,但又认为,人们求生存的愿望也是“历史发展原动力”中的一方面内涵。正是从这一立场出发,孙中山否认阶级斗争是阶级社会发展的动力,从而陷入了唯心主义的泥潭。在其民生史观的基础上,孙中山提出了人的本性是向善的,并认为人类进化的原则是互助,只有互助才使人类与动物相区别。由于受其唯心主义历史观的影响,孙中山对人的本性的看法都是主观臆想,毫无科学根据,因而不能揭示人的本质。根据马克思唯物主义,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在于人的创造性的社会劳动,劳动创造了人,劳动也创造了人的本性。在马克思看来,人性是以客观社会关系为基础的存在,是人的自然性、社会性、意识性三者的总和,是在人的生存劳动过程中形成、发展和统一起来的。人的自然性,就是只有通过劳动和在劳动过程中,使其潜在于自然中的“人性”变为现实的人性;人的社会性,就是只有在劳动中和通过劳动使自然的“人”变为社会的人,即现代人,由之造就为真正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人的意识性,就是人的社会劳动创造了人的思维和语言文字等工具,使人的潜意识进化、发展为社会意识,以支配人的社会行为。人的自然性是人性形成的物质前提;人的社会性是人性的本质特征;人的意识性是人性的传承、沟通、创意的实现。所以,不能简单地将人的本性归结为“善”或“恶”,而应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人本理论”解释人的本性,才能真正揭示人的本质。
其次,孙中山的分权学说中的“权能区分’理论,明确地将政权与治权分开。孙中山说到:“在我们的计划之中,想造成的新国家,是要把国家的政治大权分开成两个。一个是政权,要把这个大权完全交到人民的手内,要人民有充分的政权可以直接去管理国事。这个政权便是民权。一个是治权,要把这个大权完全交到的机关之内,要有很大的力量治理全国事务。这个治权,便是权。”这样,孙中山就从理论上,将人民掌握的权力与人民委托出去的权力区分开来,从而也就将人民与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区分清楚。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有着行使国家政治主权的权利,而机关则有行使管理权力的权利,但同时它要向人民负责,只能行使人民委托给它的权力,而不能滥用权力,侵犯人民的权利。孙中山的“权能区分”理论的提出,对分权学说做出了重大贡献。不但人民委托出去的权力之间要有所分立并有所制约,而且这部分权力要与人民所掌握的权力有所区别,并要受到人们所掌握的权力的制约,人民才是制约国家的权力更重要的力量。这就将人民置于国家政治的绝对支配地位,认定只有人民才享有对于政治的最终决定权,而的一切办事机关,上至总统,下至巡差,都必须按照人民的意旨办事。这也正是‘权能区分”理论最重要的意义所在。但是,如何保证人民真正当家作主,孙中山并没有从理论和制度上解决这一问题。孙中山主张人民把治权交给有能者,即先知先觉者,而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对人们交出的权力进行监督,使人民控制“治权”的“政权”无法落实,也就没有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有能者,抑或是违背了人民的意志,应采取怎样的措施去控御过强的权力,维护人民的主权呢?在当时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社会,人民和分别代表了不同的阶级利益和不同的政治意向,人民没有丝毫的民主权利去选择或罢免官吏,更无法实现国家管理的创制权和复决权。所以,蒋介石南京国民在形式上借用孙中山的权能区分理论之名,以行其之实。由此可见,如果实际治理国家的权力操于与人民或人民代表无关的手中,人民的政权就仅是理论上的存在,人民掌握政权也只能是主观的幻想。而要使国家权力回归于人民,则必须通过发展人民政治,建立人家,探索现实政治生活中人民化和社会化的制度,逐步加以实现。
再次,孙中山的分权学说只是孤立地谈论国家形式,不能涉及国家实质的问题。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认为,分权学说本身所涉及的是国家机关体系的组织与活动问题,即是国家的政体问题,而不涉及到国家的本质问题,即国体问题。国体与政体的关系,是内容与形式的辨证统一。内容决定形式又离不开形式,形式表现内容又不能脱离内容。国体决定着一个国家由哪个阶级来统治,因此,与政体相比,国体不能不占首位。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必须适应国体的需要。国家的阶级本质从根本上决定着政体的选择和采用,现实政治中的政体都是依附于一定的国体,为一定的国体服务的。孙中山的分权学说显然没有提及国体问题,也就不会指出国体与政体之间的关系。它只是精心研析国家权力如何分立,由不同的人和不同的机关所掌握;国家权力如何制衡,使各个机关互相牵制、协调前进,而完全脱离了国家的本质问题。离开了国家的本质问题,国家的政体问题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只有把属于国家形式范畴的问题,与国家的本质问题结合起来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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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考察,才能正确地理解国体与政体的关系。
最后,分权学说还有时代局限性和阶级局限性。这个学说产生的时代是封建主义的生产关系己经成为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桎梏的时代,它要求有一种新的生产关系冲破这个障碍,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至于新的生产关系是否出现新的矛盾,分权学说的倡建者根本无法预见。正如列宁所说:“资产阶级的思想家在当时并没有表现出任何自私的观念,相反,不论在西欧或,他们完全真诚地相信共同的幸福生活,而且
真诚地期望共同的幸福生活,他们确实没有看出(从某种程度上说还不可能看出)从农奴制度所产生出来的那个制度中的各种矛盾。”这就是对分权学说的时代局限性的精辟的分析。尽管孙中山在倡建自己的分权学说的时候并没有怀着任何的自私观念,他要求建立理性的国家,消除迷信、偏私、特权和压迫,但时代给予他的,使得他所要求建立的“这个理性的王国”正如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一书中所说“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理想化的王国。”分权学说的各种要求不管怎样合乎理性,它所要求建立的政治制度只能是为资产阶级谋利益的制度。
总之,孙中山受西风东进的影响,在相当长久的时期中,对于资产阶级“民主政治”表示了单纯的仿效态度,但随着对西方的政治制度认识的加深,他对西方的民主制度产生了怀疑。于是,孙中山在冷静地研究西方各国政治制度和国家学说的利弊得失,认真地从民族历史遗产中吸取教益,融贯中西,创造了独具一格的分权学说。孙中山的分权学说借鉴了西方三权分立中设置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的做法,采取了分权制的某些表现形式,同时又接受并且变通了古代的“贤人政治”观,这说明孙中山的分权学说是中西政治文化交融的化合物。虽然孙中山的分权学说在西方分权学说的基础上有所突破,有所创新,但是它也存在着诸多缺陷,在具体操作层面上有种种难行之处。之所以如此,固然与孙中山还未来得及将分权学说付诸实现就与世长辞有关。但更为重要的是,孙中山不仅是一位思想家,还是一位政治家、实践家。在当时的中国,存在着严重的民族危机。在这种情形下,孙中山作为一种政治活动家,首要的任务是救亡图存,振兴中华,因此他的思想中就有强烈的忧患意识。而这份忧患意识,使得他积极投身于实践中去,而很少能静下心来对其所提出的学说进行严密的理论论证和逻辑推敲。这就使得他的理论不可避免地会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孙中山的分权学说存在的局限和理论缺陷,就将之全盘否定,而是要辩证地、全面地对其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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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56页。(2)《孙中山全集》第一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19页。(3)《孙中山全集》第三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00页。
(4)《孙中山全集》第二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479页。(5)《孙中山全集》第六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11页。(6)《孙中山集外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4页。(7)《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791页。
(8)此处参见刘德厚先生《广义政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12页。(9)《孙中山全集》第九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47页。(10)《列宁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第二版,第3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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