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ANGXI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本 科 毕 业 论 文(设 计)
题目: 夫妻个人债务认定及相关制度的法律思考
学 院: 人文与公共管理学院 姓 名: 高 宇 学 号: 20113196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1101 班 指导教师:聂志平 职 称:副教授
二0一五 年 五 月
目 录
中文摘要 ......................................................................................................................................... I Abstract ..................................................................................................................................... II 1 夫妻债务概述 ........................................................................................................................... 1
1.1 夫妻债务的概念 .............................................................................................................. 1 1.2 夫妻债务的类型及区别 ................................................................................................ 1 1.2.1 夫妻共同债务类型 ................................................................................................. 1 1.2.2 夫妻个人债务类型 ................................................................................................. 2 1.2.3 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区别 .......................................................................... 2
2 夫妻个人债务实践认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表现 ...................................................... 3
2.1 夫妻个人债务认定原则 ................................................................................................ 4 2.2 夫妻个人债务实践中的认定表现 .............................................................................. 4
3 完善夫妻个人债务制度的法律思考 .................................................................................. 6
3.1 外国对关于夫妻个人债务的相关法律 ..................................................................... 6 3.1.1 英美法系中夫妻个人债务的相关法规 ............................................................ 6 3.1.2 法系中夫妻个人债务的相关法规 ............................................................ 6 3.1.3 对外国法律的评价................................................................................................. 7 3.2 我国关于夫妻个人债务的相关法律.......................................................................... 7 3.2.1 我国夫妻个人债务的相关法规 .......................................................................... 7 3.2.2 我国法律规定的不足 ............................................................................................ 8 3.3 完善我国夫妻个人债务制度的建议 ......................................................................... 8 3.3.1 增加法律条款 .......................................................................................................... 8 3.3.2 完善相关制度 .......................................................................................................... 9
结语 ............................................................................................................................................... 12 参考文献 ...................................................................................................................................... 12 致谢 ............................................................................................................................................... 13
摘 要
社会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夫妻家庭作为社会中的重要的个体,经济活动日益活跃。由此而来的相关经济问题也不断出现。在中国传统观念中,夫妻是作为一个整体存在,但在现在的法治环境下,这种传统思想无疑对于法制建设有很大的影响,具体体现在《婚姻法》对夫妻个人的经济生活没有明确的规定,且相关的夫妻财产登记制度没有被社会大众所接受,由此而产生的夫妻经济纠纷愈加频繁。
夫妻债务问提示夫妻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相关法律对于发起共同债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对于夫妻个人债务问题,却仅仅停留在特殊情况的讨论上,对于完善夫妻债务制度有很大的局限性。
本文通过对夫妻个人债务的概念和类型的探讨,分析夫妻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别,明晰判定原则,对夫妻个人债务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提供解决的基础。对比中外关于夫妻个人债务的相关法律规定,为我国夫妻个人债务认定的法规体系建设提出具体建议。
关键词:夫妻个人债务;概念;区别;建议
I
Abstract
The height of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today, couples in society as an important individual, economic activities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active. The relevant economic problems also appear constantly. In the China tradition, husband and wife as a whole, but in the current legal environment, the traditional thought undoubtedly has a great impact on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embodied in the \"marriage law\" of individual economic life is not clearly defined, and the marital property registration system is not public accept, the resulting couple more frequent economic disputes.
The debt problem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economic life of husband and wife. China's relevant laws have clear legal provisions to initiate common debt and personal debt, but for the problem, but only in special cases are discussed, for the limitations of matrimonial debts system.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concept and types of matrimonial personal debt, analysi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common debt and personal debt and couple, clear judging principle, to provide solutions based on specific issues and personal debt in judicial practice. Comparison of Chinese and foreign matrimonial personal debt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put forward concrete suggestions on constructing the legal system of our country as a couple of personal debt.
Key words : a couple of personal debt; concept; difference; suggestion.
II
1 夫妻债务概述
1.1 夫妻债务的概念
《婚姻法》的不断发展为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但是从现行的法律规范来看,对于夫妻债务的定义尚不明确。针对夫妻债务问题,部分专家学者提出,夫妻债务,即夫妻在婚姻关系缔结后为了履行法定义务而对外所负的债务。具体主要表现在:(1)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了保障共同生活所负担的衣食住行等需求的债务;(2)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履行特定的法定义务所负担的债务;(3)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的财产经营活动所负担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构成了夫妻债务的全部内容。①
与夫妻债务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一样,对于夫妻个人债务的定义目前在法律上没有清晰的界定。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单方的在婚前以及婚后,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目的是满足个人需要或者资助个人亲友所负的债务,或者是夫妻双方共同约定的有夫妻一方独自承担的个人债务。夫妻个人债务可以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外。对于夫妻个人债务夫妻双方可能双方都知晓,也可能只有一方知晓,即使相关财物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也可能因为另一方对此的不知情而被当做夫妻个人债务认定。②
正是由于夫妻关系的复杂性及夫妻债务的主观性较强,虽然夫妻个人债务有比较具体的界定,但是在实际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何划分认定是有一定难度的。 1.2 夫妻债务的类型及区别 1.2.1 夫妻共同债务类型
第一夫妻共同不限于产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的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该解释表明一方婚前的个人债务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的生活生产等需求的满足,即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如:一方婚前为购置婚姻用品所负债务,则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夫妻共同债务的主体有两种:一种是主体为夫妻一方,若夫妻一方的举债行为是为了夫妻共同利益即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另一种主体为夫妻双方,即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
第三,夫妻共同生活利益是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条件,夫妻生活共同利益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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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 邹林伶. 论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性质的认定[D].大连海事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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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是:夫妻双方为了满足夫妻生活需求所背负的债务及夫妻共同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不论是否发生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非满足夫妻共同生活利益的债务均为夫妻个人债务,同时,不论以夫妻一人还是共同名义背负的债务,满足夫妻共同利益的条件,即为夫妻共同债务,反之为夫妻个人债务。①
第四以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前提条件下,夫妻双方共同约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且该约定优先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例如夫妻双方合意举债,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利益且不符合共同债务目的,但基于其夫妻双方的一致表示即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五,夫妻共同债务属于连带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对同一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如共同财产不足则以夫妻个人财产清偿。 1.2.2 夫妻个人债务类型
第一,是否用于夫妻共同利益的个人债务是判定夫妻个人债务的实质。若该债务用于夫妻双方共同利益被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就会危及交易的安全性及稳定性,不利于债权的实现,而对于债务人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增加了个人负担不公平。
第二,夫妻双方是否对债务进行约定。约定债务具有效力,其一针对夫妻双方该约定在夫妻实行分别财产的条件下,债务第三人应明知该约定,因此该债务仅对夫妻一方举债人有效力,为夫妻个人债务。其二若债权人不明知该约定,则该约定对债务人没有效力,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
第三,夫妻个人债务在婚前或着婚后产生,且被用于非夫妻共同利益等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夫妻个人债务在婚后的形式具有多样性,总结起来如下:夫妻一方分居时期所负的恶意债务;夫妻一方为满足个人需求所负债务;夫妻一方赡养与另一方无亲属关系的亲属所背负的债务等等。
第四,夫妻个人债务具有责任性质,由单独举债方的个人财产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夫妻另一方不应承担该债务的连带责任,若夫妻双方的另一方即非债务人自愿以夫妻财产或个人财产共同偿还该债务是可以的。这也是在夫妻个人债务实践中问题之所在。
1.2.3 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区别
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基于夫妻双方的特殊法律关系在很多情况下很相似,因此两者在实践中很难区别。掌握两者之间的区别,把握两者的本质,是如何公平公正的解决夫妻间冲突离婚的诉讼矛盾和避免因为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判断不清而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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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梅. 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法律制度的探讨[D].西南财经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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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的判决不公的情况的关键所在。因此明确两者之间的区别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从债务承担的角度来看:第一责任的性质不同。夫妻个人债务是个人责任,有两个性质即内部和外部的双重性;而夫妻共同债务有三种形式的责任,即对外责任、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第二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夫妻个人债务用约定或法定的夫妻个人财产承担;而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有协议承担、共同偿还和判决偿还三种方式。①该角度能从实践中体现两者之间的具体特征,但不能完全反映出两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因此过于片面。
从债务成因的角度来比较:是否满足家庭共同需求为判断标准。而且根据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是可以相互转化的。而在实践中,行为是满足个人需求还是共同需求成为判定的关键,很多行为从表面看是满足个人需求,例如因支付夫妻一方的培训学习教育费用而产生的债务,其所得收益实际上是用户满足家庭的共同需求,因此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能简单以单方的举债就认定债务性质而是要确定其实际满足的需求再作出判定。
从债务涵盖内容分析:可以从四个规则去反映。一是一般授权规则,夫妻一方在进行交易行为时第三方明知该行为被另一方授权,则该行为产生的债务为非个人债务;二是夫妻家庭生活规则,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个人债务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三是操作规则,在产权明确的情况下可以判定为个人财产,而在不明确的夫妻共同经营的情况下产生的债务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四是代理规则,在家庭共同事务代理权的范围内,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所产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其中重大事务除外,且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授权的产生的债务也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四种规则有借鉴了一些相关的观点,具有一定的实践性可以为各种债务纠纷提供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纠纷相当复杂,仅仅依靠这这四种规则也有难以决断的情况。因此,这种情况下,如何从实际出发,在共同行为中判定和明确个人财产,以此作为认定个人债务的依据。但该行为也为夫妻双方逃避共同债务提供了空间。
2 夫妻个人债务实践认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表现
通过以上非夫妻债务的了解、分析及对比,可以看出,由于法律上的不清晰以及夫妻权属的复杂性,在实践中对于夫妻债务问题的判定是十分困难的,总结起来可以从是成因、承诺、时间和个人与共同之间的区别四个方面来判定。不同的成因只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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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力满.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研究[D].华东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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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是否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的需求;不同的承诺即夫妻双方是否承诺由单方进行债务的清偿;时间阶段的不同分为夫妻关系产生前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之间的区别是责任判定的重要依据。因此,判定夫妻个人债务在通过以上四方面的判定同时,还要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把握个人债务认定原则,为解决实际认定中的问题提供指导才能从实践中解决问题避免纠纷。 2.1 夫妻个人债务认定原则
第一维护债权人利益不受侵犯的原则。家庭在中国传统观念中是一个个体的存在,夫妻个人的债务往往被强加在家庭之上,因此举债行为所形成的债务大多被认为是共同债务。而在婚姻家庭制度中,男女平等以及夫妻的权属为夫妻个人债务的产生打下基础。而当夫妻通过此手段以躲避债务为目的,用夫妻个人债务来对抗债务人的清偿权利时,很容易损害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犯,维护交易的安全性以保证经济环境的稳定是重要原则。
第二维护家庭稳定原则。无数的家庭构建社会,维护家庭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夫妻债务的判定要依据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需求,如果属于满足家庭共同需求的,应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则应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该原则可以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有助于家庭的稳定。
第三债务法定原则。《婚姻法》是调整夫妻关系,认定夫妻债务的根本法规,夫妻债务类型的认定要以婚姻法为基础通过法律法规来判定,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进行的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才是安全正义的,才能使真正的权益被保护,体现法律的价值。
①
2.2 夫妻个人债务实践中的认定表现
司法实践中认定夫妻个人债务时往往遇到例如假离婚、恶意串通等问题,虚假债务的出现往往带给具有血缘关系的亲戚债权人举债困难。而在对于夫妻财产分割时由于证据链完整清晰,很难判断出夫妻债务的相关属性。因此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解决财产纠纷,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针对个人债务认定问题,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去解决。
第一是否属于婚前债务。当婚姻关系还未建立即双方尚未结婚,任何债务的产生的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债务的认定不会因撤销权的行使,附加条件的停止,无权代理等行为所改变,依旧是婚前个人债务。但在《婚姻法》中,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实行财产约定制度,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后对婚前的债务进行约定,并通过合同的形式将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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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桂荣. 夫妻债务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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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债务转换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是否属于婚后约定债务。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对夫妻债务是否属于个人债务进行书面的约定。但是该约定的效力只针对于夫妻双方,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若该债务的目的是逃避债务,应认定为恶意约定无法律效力。只有在证据证明第三人即债务人明知且同意夫妻债务约定的情况下,该约定可以对第三人产生效力。
第三是否属夫妻一方债务。(1)婚姻一方通过使用其个人财产进行经营活动所背负的债务属于属于夫妻一方债务。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单方的个人财产无论是否在婚姻存续期间,都对其具有完全支配权。而通过个人财产经营所产生的债务,不论是否是用于满足家庭需求,都不能改变债务的原有性质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2)夫妻一方财产被接受或管理是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一方债务。权利与义务是相一致的,如夫妻一方自己管理或者交由另一方管理个人财产,由此而产生的相关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明确为一方的财产就应该归一方所有,而该财产所产生的再无也就应有个人承担。例如遗产继承中的相关税费,都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第四是否属于夫妻一方擅自行为所背负的债务。(1)夫妻一方擅自利用共同财务进行经营性活动所背负的债务为夫妻个人债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经营的权利,但夫妻共同意思表达是该行为合法的前提,这是夫妻之间的基本义务。如果夫妻一方单独通过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经营活动且不被另一方所认可,则超出了夫妻代理权的范围,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仅当债务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相信一方的决定为夫妻共同决定构成表见代理,该行为是善意的,为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2)夫妻一方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所产生的债务为夫妻个人债务。夫妻一方擅自用个人财产提供担保所产生的债务及夫妻一方擅自用夫妻共同财产提供担保所产生的债务,因没有获得双方的共识未征求另一方的认可,均应认定为个人债务。(3)夫妻一方在无任何约定及另一方认同的情况下,对无义务的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第五是否属于因犯罪侵权违背道德习惯的行为所产生债务。(1)侵权或者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夫妻单方因侵权或犯罪行为造成的他人损失及相应的费用,根据公平原则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其中包括相关的诉讼费用,赔偿费等。但若该债务的产生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需求或是属于家是代理权范围内,第三人可以要求夫妻共同承担该债务,但只对夫妻内部有,对第三人不具有抗力。(2)夫妻一方有违背道德习惯等恶劣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夫妻一方贪图享乐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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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等有违社会传统道德的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在对债务人行为不清楚的情况下对该行为产生的债务具有法律保护的债权,第三人可以要求该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个人债务的认定只是对夫妻内部具有法律效力。①
第六是否属于夫妻分居期间债务。夫妻分居期间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它是夫妻感情评判的一种表现,但对于夫妻债务并无相关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在夫妻分居期间应以该债务是否是夫妻家庭生活需求夫妻双方是否都有负担责任为判定标准。在分居且具有良好的夫妻感情时,为满足家庭需求的夫妻一方所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在夫妻感情破裂时,夫妻一方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但也有一些例外的情况,如子女的抚养费用,双方应共同承担的费用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 完善夫妻个人债务制度的法律思考
3.1 外国对关于夫妻个人债务的相关法律 3.1.1 英美法系中夫妻个人债务的相关法规
美国作为英美法系的主要国家,在《美国家庭婚姻财产法》中有明确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所负的其他任何债务,包括作为、不作为所致的债务皆为个人债”;“配偶一方在婚前或婚后因婚前之债所致债务或由婚前作为或不作为所致债务只能由负债配偶一方的非婚姻财产清偿”。可以看出,对于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英美法系的观点如下:(1)债务发生时间在婚姻关系确立之前;(2)该债务产生的缘由来自婚姻关系建立之前;(3)夫妻一方婚前行为导致的债务;(4)婚姻关系建立后,夫妻一方没有承担相关责任所导致的任何债务均为个人债务。 3.1.2 法系中夫妻个人债务的相关法规
法国在相关法律中对夫妻个人债务有明确规定,在《法国民法典》第1401和1412条均列举了夫妻个人债务,其观点主要如下:(1)以保护自身利益和改善自有财产为目的的行为所背负的债务。(2)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有欺诈行为及第三人有恶意的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3)夫妻双方有明确的表示相互不干涉彼此经济生活。(4)夫妻双方为建立婚姻关系而背负的债务及婚姻存续期间因继承赠与等所背负的债务。(5)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夫妻一方通过分期及借贷等方式产生的债务。(6)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和违法行为所被判处的赔偿费用、罚金及相关诉讼费用。②
①②
姬立海. 夫妻债务法律问题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2. 参见《法国民法典》第1401和1412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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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国的明确规定不同,德国法律对于夫妻个人债务并明确的规定,但通过例外情况的方式对夫妻个人债务进行了表述,如《德国民法典》第1461、1462、1463条规定:一方在财产共同制存续期间将遗产或遗赠作为保留财产或特有财产而取得的,就该方因遗产或遗赠的取得而发生的债务,共同财产不负责任;一方在财产共同制存续期间,因属于或者因占有属于保留财产或特有财产及权利而发生的债务,共同财产不负责任;一方在财产共同制实施的侵权行为或因该种行为进入到刑事诉讼程序而发生的债务,共同财产不负责任。以上均为夫妻个人债务。① 3.1.3 对外国法律的评价
从上述的各国对于夫妻个人债务的法律现状可以看出。英美法系受经验注意的影响,尤其注重判例法的作用,认为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通过归纳的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强调经验及历史传统的特性。对于夫妻个人债务的判定上,英美法系更注重对夫妻共同生活利益的保护,一方所背负的债务,不是用来满足家庭生活共同需求的,且第三方不知该行为是否为双方共同意思的债务,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法系则比较理性主义,有关夫妻财产的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完善,通过法典上从一般到个例的方式体现。具体的条例及清晰地表达具有很强的逻辑性和体系性,类如《法国民法典中》的详细规定及列举,对夫妻个人债务的司法实践提供依据。 3.2 我国关于夫妻个人债务的相关法律 3.2.1 我国夫妻个人债务的相关法规
从1950年我国制定《婚姻法》时,对于夫妻个人债务仅提到一句:单方债务由本人偿还。而这是我国夫妻债务法规的始源,也是夫妻个人债务的法律雏形。而在1993年《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17条对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通过除外规定加以明确。是我国夫妻个人债务相关法律的第一次完善。 2001年在1980年的《婚姻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其中第19条对于夫妻个人债务做出了明确规定:“夫妻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条规定相较原有的法规有很大的进步,但在实际问题的解决中又显的不够具体。同年,我国通过《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夫妻共同债务作了具体规定,对夫妻个人债务的规定较为笼统。2003年《司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通常认定为个人债务,但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债人需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第24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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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德国民法典》第1461、1462、1463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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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除外,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形的除外,应当按个人债务处理。通过不断地完善,我国的夫妻个人债务制度有了清晰地法律依据,也为在司法实践中解决夫妻财产问题解决家庭矛盾有了强有力的依据。① 3.2.2 我国法律规定的不足
通过与外国相关法律相对比,可以看出我国的夫妻个人债务相关法规存在一些不足。
第一相较夫妻共同财产而言忽视夫妻个人财产。夫妻财产相关法律的制定是基于我国物权法的基础之上的。但在制定过程中由于重身份而轻财产的原因,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明确的规定而忽视夫妻个人财产的客观存在。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通过条例有清晰地规定而个人债务却作为特殊性规定通过具体情况的方式作为补偿,没有建立法规体系。
第二对于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原则化。我国的司法实践受实用主义的理念引导,既不是法系的理性主义也不是欧美法系的经验主义。而在夫妻个人债务认定的立法上,过度重视实用及原则的判定方法,导致我国关于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理论没有更大的发展,而且整体上缺乏系统性相应的法规零散不成体系,尤其是被广泛认可的观点已经被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我国法律还未规定,在立法完善上比较落后。
第三在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的界定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论是《婚姻法》还是《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都没有对个人债务的范围有明确的认定,仅仅通过具体的例外形式的说明,并不能对于复杂的夫妻个人债务问题提供具体可操作的理论依据。因此我国目前也仅仅在理论上试图对个人债务的范围进行相应的界定,但如何结合司法实践,依旧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3.3 完善我国夫妻个人债务制度的建议 3.3.1 增加法律条款
在我国婚姻相关法律的发展过程中,与外国观点不同在于,我国更重视人身关系的法律特性,而对于财产关系定位是从属位置。因此在这种思想指导下的夫妻债务的相关立法方面,表现出夫妻债务关系在婚姻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权利也缺乏足够的重视,夫妻个人债务的规定寥寥无几,为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带来了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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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及《司法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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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接受继承或赠与而产生的债务为夫妻个人债务。国外的法律对于这种情况下的债务已经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夫妻个人债务,但需要有一定的前提条件:(1)受赠与的人必须明确为夫妻一方,其单独接受赠与所产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若无明确的受赠与整体由夫妻双方共同接受则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发生时间必须为婚姻存续期间内,若在婚前或婚后的债务当然为个人债务,分居期间的该种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对于赠与和继承方面所导致的夫妻债务问题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第二夫妻一方债务未用于满足家庭共同需求的应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夫妻婚前一方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对于未用与夫妻日常生活的个人债务应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在国际上是达成一定共识的,而且目前,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个人婚前财产尚未明确的规定,由此而来的婚前相关债务问题严重影响了对于夫妻个人债务的司法实践认定,因此增加夫妻婚前一方债务为个人债务的相关法规司公平原则的进步体现也是对婚姻个人财产的一种保护。
第三夫妻一方因侵权或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为夫妻个人债务。在婚姻关系中,夫妻是共同体的存在,但在责任承担中又是两个的存在。在现代的法治理念中夫妻一方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情况下侵权和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债务应承担该责任。夫妻双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就需要为其个人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论其身份是否具有夫妻关系的复杂性。
根据以上的建议,针对现有的法规提出以下具体的条款让司法实践中的个人债务认定更加明确:(1)一方婚前所产生的债务;(2)一方单独接受赠与或继承所产生的债务;(3)一方擅自承担无义务的人相关行为所产生的债务;(4)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独自经营活动所背负的债务;(5)一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需求而产生的债务;(6)夫妻相互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3.3.2 完善相关制度
通过明文的法律法规为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提供有力的依据,但为了保证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还需要有相应完善的制度保障。
第一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婚姻家庭财产是婚姻家庭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其他婚姻生活行为产生联系,比如家庭债务等。所以给予婚姻家庭财产以法律保障是推动婚姻家庭生活和谐的重要举措。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且约定应签订书面协议。但该协议仅对夫妻双方有效,不得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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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人。其他国家对于夫妻财产登记有完善的制度,从程序上具有公正合法的性
质,产生公示的效力,这样的登记方法就可以明确保护夫妻个人的财产,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从而保护夫妻一方非债务人的合法权利,保障交易的安全性,维护夫妻共同生活的利益。同时也明确了债务的主体,对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解决实践中的问题。②
第二完善家事代理制度。现有的家事代理主要指夫妻在日常的家庭事务中与他人产生的相关法律行为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夫妻双方要负担偿还义务。对于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来看,是否具有违背夫妻另一方的意愿是判定是够属于个人债务的原则之一。而在夫妻日常生活中,代理是时刻存在的,而现有的模糊的定义并不能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的依据。因此,完善家事代理制度,制定规范而明确的条款是解决问题的重要手段。家事代理的标准在于夫妻单方的行为是否是为了满足家庭共同需求,例如:教育支出、生活必须的费用缴纳等。
第三设立非常财产制度。分别财产制是非常财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夫妻个人财产,夫妻个人具有排他性的所有权,但并不排斥双方共同拥有部分财产及将个人财产以约定的形式交予夫妻另一方管理使用。非常财产制度的建立可以保证夫妻一方在另一方发生债务问题时保护个人财产的安全,并且为债务第三人提供保障自身债权实现的机会。通过该制度的建立,对于解决判定夫妻个人债务、保障夫妻个人财务及债务人合法权益等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和夫妻债务法律制度的建立有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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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婚姻法》第19条规定
刘丽. 论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与承担[D].大连海事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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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及法治现状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高度体现。我国有悠久的历史和富有特色的传统文化,在拥有广泛法律渊源的同时,也难免受到传统思想的导致法律制度的缺失。
对于婚姻家庭法律关系,重身份而财产是产生争端的思想根源,也是婚姻家庭具体法律实践中的冲突焦点。本文通过对夫妻个人债务的相关概念及判定原则的分析。追溯其夫妻个人债务法律问题产生的根本提出具体的建议。也希望通过本文能够帮助大家在日后法律问题的具体解决中提供更合理的方对问题的解决治标更治本,为我国的法制建设贡献个人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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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龙梅. 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法律制度的探讨[D].西南财经大学,2008. [2]黄继承. 一起借款合同诉讼引起的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思考[D].兰州大学,2010. [3]姜冬梅. 论夫妻债务的认定[D].大连海事大学,2010.
[4]邹林伶. 论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性质的认定[D].大连海事大学,2013. [5]刘丽. 论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与承担[D].大连海事大学,2013. [6]杨桂荣. 夫妻债务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07. [7]张力满.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研究[D].华东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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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谢
历时数个月的时间终于将这篇论文写完,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遇到了无数的困难和障碍,都在老师和同学的帮助下度过了。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聂志平老师,他对我进行了无私的指导和帮助;感谢班级同学在我完成论文过程中和我进行探讨并给予我帮助;感谢这篇论文所涉及到的各位学者,如果没有各位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帮助和启发,我将很难完成本篇论文的写作;感谢宋秉斌老师,徐瑾老师,晏生山老师,章琼老师,罗正相老师,徐媛老师,金晶老师,何爱华老师,李孝保老师,是你们在过去的四年内不断对我进行淳淳教导,才让我有能力完成这篇论文。
由于我的学术水平有限,所写论文难免有不足之处,恳请各位老师和学友批评和指正!
高 宇 201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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