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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销售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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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代理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辽宁省盘锦市签订。 甲 方: 乙 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及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甲方将 项目(以下称“ 该项目” ),委托乙方进行全程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合同具体内容及条款如下:

第一条: 本协议有关的重要概念定义

1.1甲方:系指 ,甲方为 项目的合法开发商,具有组织项目开发及销售的全权; 1.2乙方:系指 ,乙方在合同期间为 项目提供全程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服务; 1.3本项目:即 项目。位于 。占地约 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整体小

区约 万平方米,一期开发约 万平方米。 1.4宣传中对外称谓:

开 发 商: . 整合营销: .

1.5销售面积:一般情况下,系指销售合同面积;

1.6销售底价:系指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房源表》制定本项目各期房屋一房一价的《房源销售底价表》,经甲乙双方确认盖章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并进行封存,作为双方核算的依据; 1.7销售率:已签预售(销售)合同并收到首付款的销售套数/ 所代理销售房源套数; 1.8溢价:溢价即预售(销售)合同价格高于《房源销售底价表》的部分; 1.9销售金额:系指项目预售(销售)合同总金额。 1.10本合同基本条件

1.10.1平等、诚实、信用原则:

甲方对乙方专业知识及运作方式予以尊重,在甲乙双方互相信任、平等合作的原则下签定本合同,并在本项目合作中严格遵守合同各项条款;

1.10.2本项目上的抵押权等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事项由甲方负责处理;

1.10.3甲方负责取得本项目的以甲方作为开发商的所有开发手续和批文,包括编号为:五证编

号,并承诺上述文件真实、合法、有效。甲方保证该项目有合法对外销售的条件,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如给乙方造成损失应合理补偿;

1.10.4书面作业原则:

甲乙双方的工作联系均通过书面形式呈交,并获得对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视为工作完成。

第二条 代理房屋、平均底价、委托内容 2.1代理房屋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代理销售本项目中一期工程,可售建筑面积一期开发约 为 万平方米。 2.2平均底价

2.2.1甲乙双方同意,代理房屋(包括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公寓)平均底价为人民币 元

/平方米建筑面积。乙方根据相应的平均底价制定相对的单套底价,开盘之前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2.2.2乙方按照与甲方指定的价格表销售代理房屋。若根据市场销售情况,甲方认为需要调整销

售价格的,许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 2.3委托内容

2.3.1项目现状全程营销策划推广服务(不包括广告发布); 2.3.2项目销售代理。

第三条:代理期限、销售代理费用结算及支付、销售代理指标 3.1代理期限

甲方聘请乙方作为本项目独家全程营销策划和销售代理合作单位。

策划、销售代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销售完毕之日止。销售项目总建筑面积(住宅部分)的90%以上即视为完成整体销售。

3.2 销售代理费结算及支付

3.2.1销售代理佣金标准:销售总额的 1.5 % ;

a、销售代理费结算说明:按每月3日前根据代理情况,每月结算一次;

b.按揭贷款的客户:甲方在收到客户首付购房款后,支付该合同销售代理费的50%给乙方(首付款不得低于总房款的20%),待房款全部到账后再支付50%的销售代理费给乙方。 c.一次性付款的客户:甲方收到一次性付款的客户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款后,甲方支付全额100%销售代理费给乙方。

d.代理期间,甲方同意以低于销售底价出售上述物业的,甲方应书面通知并办理相关销售手续,代理费结算比例不变,但结算金额按照实际成交金额计算。

e. 乙方取得项目的全程销售代理权利,无论甲方自行销售、工程抵账等方式本合同销售范围内的房屋无论何种方式销售、抵顶、置换等均视为乙方销售,甲方需按时、按约结算代理费用。

g.代理期满后,甲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结清并支付给乙方剩余的代理费。

3.2.2乙方获得销售代理服务费的界定条件为:购房者支付首期房价款(支付比例以甲方与购买

客户实际约定为准,首期房价款比例不得低于20%)可视为乙方成功销售,销售代理佣金按回款额当月提取; 3.3销售代理服务费结算方式

1.销售代理佣金于次月的3日前将上个月的销售代理佣金请款单提供给甲方,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无误后签字确认,并一次性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支付给乙方,由乙方出具当地的佣金结算;

2.前期服务费结算标准:在项目未开始实际销售前,开发商按月向代理公司支付每月5万元的服务费用,进场前需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服务费用,即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3个月后如项目未达到预售条件,甲方每月需支付服务费的时间以每月5日前为准,支付费用时间不得延期7个工作日,前期每月5万元服务费终止时间以项目具备预售条件后自动解除。

3.4关于客户归属:在约定的销售代理期内所有客户均视为乙方有效客户计入乙方销售业绩;由于甲方的关系低于《房源销售底价表》的房源,由甲方法人代表或甲方授权人签署《特价房源单》,乙方仍收取该房源的销售代理佣金; 3.5退房/退定:

客户因甲方退房的,计入乙方销售业绩,已支付的提代理佣金不退还,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有甲方承担;客户因乙方原因退房的,不计入乙方销售业绩,乙方应将已领的代理佣金退还给甲方;

第四条 独家销售权、成功销售的界定 4.1独家销售权

甲方确认本项目代理房屋由乙方独家代理销售。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非经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不得自行销售或委托第三方销售,亦不能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撤销对乙方的委托。在代理期限内,甲方违反本条约定自行销售或委托第三方销售的房屋,视作乙方成功销售的房屋。

4.2成功销售的界定

4.2.1房屋销售以套为出售单位。购房者签署认购单或预售合同并支付了首期房款,该套房屋视

为成功销售。如购房者申请抵押贷款的,预售合同办理了登记手续并且乙方按照贷款银行的

要求收齐贷款申请材料后,视为销售成功。

4.2.2甲乙双方同意,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购房者无法签订预售(出售)合同、无法收取首期房

款、无法办理预告登记或者退房的,则该房屋视为乙方成功销售的房屋计入乙方的销售指标,并计代理费;若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退房的,该房屋不计入乙方销售指标,仍作为房屋由乙方销售。若由于甲方原因在没有预售证的前提下销售房源,以客户交纳定金为准,视为乙方成功销售。 4.2.3销售合同样本

甲方提供乙方本项目预售(买卖)用《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的标准文本及修改文本;

乙方在实际操作中遇到超出甲方所提供的《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的标准文本及修改文本的状况,则必须书面知会甲方,甲方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乙方以明确的书面答复,否则视为甲方认可。

第五条:乙方义务 5.1报告义务

乙方实施营销企划方案中发布的广告、楼书和销售道具须经甲方审核,并按双方认同的审核意见进行修改,最终以甲方签字认可后付诸实施; 5.2谨慎义务

乙方须尊重甲方的企业文化,对于甲方向乙方所提供的与该项目有关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文字、图片)以及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所知悉的甲方的一切未经公开的商业秘密,除用于按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正常发布广告之外,乙方均负有保密的责任; 5.3代理事项

乙方负责项目的营销推广和销售执行工作. 5.4人员配置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应整合其在房地产销售和策划方面的专业力量为甲方提供销售全过程营

销专业服务,同时委派专案经理负责本项目营销代理与甲方接口相关工作。乙方仅承担乙方驻场人员的工资,奖金;

5.5乙方应定期向甲方通报现场销售状况,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与甲方沟通;

5.6由于商标、肖像、软件设计、广告词及其他因广告设计、内容而产生的侵权纠纷由乙方承担全

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部分:甲方责任

6.1甲方负责工程进度及施工质量;

6.2甲方保证该项目有合法对外销售的条件,因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如给乙方造成

损失应合理补偿;

6.3甲方提供本项目开发、建设、销售等合法证明(复印件)给乙方,并对所提供文件和证书的

真实性及法律效力负责;

6.4甲方书面提供本项目开发的详细时间表以及房型、建筑面积、建筑标准等一系列本项目硬件

设施及软件配套情况,并承担因工程逾期交房或因甲方其他原因而导致购房者退房或索赔所引起的乙方的相应损失;

6.5甲方负责收取购房定金及房款开具正式收据或给购房者;办理按揭手续及审核与购房者

签订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

6.6甲方承担销售现场甲方人员的工资、奖金;负责财务、出纳、保安、保洁、合同登记、银行

按揭送审等工作;向乙方工作人员提供食宿;

6.7甲方负责免费提供售楼处给乙方使用,并负担该售楼处的水、电、采暖费、物业费等费用; 6.8甲方承担售楼处的装修费、模型、空调机、音响、电话机、传真机、复印机、打印机、办公

桌椅、合同文本、办公文具耗材、饮用水及样板房装修、装饰等一切硬件费用;

6.9甲方承担效果图、家具配置图、三维动画等对外宣传所用的制作费用和各类宣传资料(包括

项目VI应用、楼书、海报、单片、房型册等)的制作印刷等费用,承担礼品制作及各类公关活动、促销活动以及广告媒介宣传费用等相关费用;

6.10甲方承担本项目的整体营销宣传费用。乙方负责提报营销策略,根据项目的实际推进情况,

经双方协商具体的广告宣传实施情况。

6.11甲方应按双方商定的时间计划对乙方提交的报告、计划、设计方案等进行审核和认可,甲

方应明确表述其对乙方提交营销活动计划的修改意见;

6.12在合同服务期内,甲方允许乙方在该项目所有的对外宣传品上,标注乙方公司企业标识。

在合同期满后,甲方同意乙方在自身宣传中使用甲方的相关文字和图片资料;

6.13甲方授权 负责本项目营销策划与乙方接口相关工作。代表甲方对乙方提交的

各工作方案进行审核和确认,其签字具有甲方公司法人代表同等法律效力;

6.14甲方负责按照本合同书的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销售代理佣金费用,以便乙方工作正常展

开;若甲方未能按时支付乙方应提费用,乙方有权停止或推延后续工作进程; 6.15甲方签署委托乙方销售代理项目的 《独家销售代理委托书》 ;

6.16甲方如期保障项目的工程进度,确保工程按预定时间竣工并验收交屋,包括样板房,售楼

处,示范单位,现场各类导示道具,如工期延误,则销售任务周期及本合同期限相应顺延。

第:销售及《预售(买卖)合同》界定

1、约定的销售期内甲乙双方现场销售人员的所有成功销售,甲方均应向乙方支付销售代理佣金;

第九条:合同终止和违约责任

1、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能单方无故提前终止合同,一方违约须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2、甲方应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准时付款予乙方,如果甲方延迟支付乙方费用超过15天,乙方有权

立即停止一切服务,而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仍需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未支付的费用; 3、若因项目固有缺点或缺陷或甲方单方面原因,导致与第三人发生争议,引起诉讼或仲裁,甲

方保证积极解决上述争议或仲裁,并承担应诉义务,以及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4、在乙方代理销售的过程中,因为乙方原因(如未经甲方同意对客户作不实承诺,夸大事实等

行为)导致客户与甲方发生纠纷,产生经济赔偿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签定后,如发生争议,双方可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区的提请诉讼;

第十一条:合同附件

未来的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附件与本合同冲突时,以签订日期靠后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实施中涉及到的仅需单方签章生效的文件,自有关一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双方签章日期不一致时,以较后者为准。

第十三条:文本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辽宁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开 户 行: 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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