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农村建制村实行“四议一审两公开”制度的意见》(庄委办发„2010‟20号)中规定的事项:
(1)集体土地承包和租赁;
(2)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及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 (3)集体企业改制; (4)集体资产处置; (5)干部报酬;
(6)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 (7)村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8)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和群众关注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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