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 【公布日期】1955.05.18
• 【文 号】法行字第388号
• 【施行日期】1955.05.18
•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婚姻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8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29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问题的批复
(1955年5月18日 法行字第388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3月5日办研字第8号请示收悉。关于女方婚后与后人通奸怀孕,男方提出离婚,是否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问题,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男方提出离婚时,如婚后通奸怀孕的事实为女方所不争执或经查属实,则法院应该受理,不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法定受理后,应否判决离婚,则应视具体情节而定,不能笼统规定,而且法院仍应注意对于妇女和胎儿的保护。
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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