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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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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娱乐场所的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促进文化娱乐产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营业性娱乐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歌舞厅、游艺厅、网吧、游戏机房等。

第三条 娱乐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危害、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 备案

第四条 娱乐场所开业前应当向所在地机关申请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娱乐场所基本情况介绍; (二)经营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 (三)安全设施布局图; (四)经营许可证明文件;

(五)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机关应当在接到备案申请后,按照法定时限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备案。

第三章 安全设施

第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安装监控设备,并确保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监控录像资料保存至少三十日。

第七条 娱乐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无阻。

第 娱乐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四章 歌舞娱乐场所要求

第九条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十条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一条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禁止毒品、淫秽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五章 游艺娱乐场所要求

第十二条 游艺娱乐场所应当保证设备的安全性和运行稳定性,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

第十三条 游艺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得设置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害的游戏项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机关应当加强对娱乐场所的治安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机关举报娱乐场所的治安违法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业的娱乐场所,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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