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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举报人需制度细化跟进

来源:爱问旅游网
家之言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监察 法》的决定,新法将于1O月1日起施行。新法加大了对举报人的保护力度, 保护举报人需制度细化跟进 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 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还增加了一条规定: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 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期“一家之言”就此话题展开讨论。 保护举报人写进《行政监察法》是个好 消息。近年来因举报而遭受厄运者不在个 别,如贵州人肖敬明因举报信息泄露不得不 亡命天涯,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原公务员李 护匿名举报人的同时保障其知情权,尚需要 制度细化跟进。 随着网络的普及发展,越来越多的举报 人看好网络的隐秘性,穿着“马褂”举报,这也 是自我保护的一种“迂回术”。等到反腐部门 文娟因举报被劳动教养等等。因此,启动立 法保护举报人必要而及时。 但是,仅有法律条文的原则性规定远远 不够,还需要制度细化跟进。比如,法律规定 重视举报事项并在观望中建立起足够的公信 时,举报人自会撩开面纱。去年7月,江苏省 常州市的一名网友在网上发帖大骂该市环保 局长不作为,必须引咎辞职。今年3月11日, “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 鼬 ^ 以回复”,这里并未提及匿名举报者对举报 常州市环保局将这位名叫“认真”的网友请到 内容受理及处理情况的知情权。法律并没有 了常州市环保局,不过,他并不是遭遇到了 “网络追捕”,而是获得环保局长亲自送上的 排斥匿名举报,匿名举报同样要受理并依法 调查处理,但在回复的法定义务性条款上将 ‘ 2000元“网络监督奖”。由此可见,让匿名举 报者现身,需要受理部门付出诚意和成本。 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在立法后的细则中 进一步明确,对匿名举报与实名举报一视同 仁,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及时回复查办情况。 受理部门应妥贴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确保 匿名举报拒之门外,对匿名举报的查处力度 便可想而知了。可在现实背景之下,由于匿 名举报的隐秘性能较好地保护私权,许多重 大而复杂的案件线索都源自于匿名举报。以 广东省为例,自2007年以来在该省查处的 要案中的线索,大部分源于群众的匿名举 报。这足以说明匿名举报一样能够提供有价 值的案件线索。因此,如何鼓励匿名举报,保 其日常生活不受侵扰,强化责任,规定不同泄 密情形和所应承担的后果,问责到具体承办 部门领导和直接经办人。 目 当前,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状 况着实不容乐观,有的人竟然明目张 胆地以违法手段侮辱、伤害举报人。 还有那些手中握有人事权、分配权的 领导干部,利用“合法”手段对举报人 实施打击报复,常常出现举报人举报 后被穿“玻璃小鞋”的情况。更有人为 了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甚至动用 要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 程文华 首先,对举报人要依法保护。保 护举报人,需要在法律层面明确国家 则的系统的制度和程序建设。尽管我 国对公民举报权的保护,在宪法、刑 司法公器。保护好举报人,不但是保 护公民权利和公民人身安全的需要, 也是推进我国司法制度健康发展的 需要。 应当向举报人承担何种责任,明确举 报人和受理举报机关之间的法律关 系性质,突出以保护举报人权利为原 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其他法规中 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中纪委、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46江淮法治2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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