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前审核及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为新疆宜化分别向中国银行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40000万元及中国银行三峡分行50000万元银行贷款担供担保事项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事项发表以下事前审核及独立意见:
一、对外担保 (一)事前审核
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宜化”)拟投资750,087万元建设年产50万吨离子膜烧碱60万吨聚氯乙烯及配套工程项目,为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新疆宜化拟分别向中国银行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40000万元及中国银行三峡分行50000万元银行贷款担供担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
(二)独立意见
1、上述担保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无违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请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员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相关的审批程序。
3、请公司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4、同意公司本次为新疆宜化分别向中国银行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40000万元及中国银行三峡分行50000万元银行贷款担供担保。
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一)事前审核
因工作变动,覃琼梅不再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一职,公司拟聘任位后军为公司财务总监。
(二)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核了位后军的任职资格。认为,上述人员变动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邱思胜 李善民 包晓岚 李齐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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