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主体:台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一部分:行政监管)
序号 执 法 职 权 责任 处室 工作程序和要求 1、由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30日,到主管质监机构办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 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项目,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3、现场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第76条; 2、《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第35条、第37条、第执法责任 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勘察、38条; 3、《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工程试验1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管 质监科 检测工作情况;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3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4、检查处置。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报有关单位。 号)第53条; 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5、不定期复查。对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并处置的,进行不定期的复查。 年第3号)第28条; 6、交工质量检测(鉴定)。 5、《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向主管质监机构提出申请,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质监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号)第22条、第23条; 并出具交工检测意见(鉴定报告)。 6、《内河航运建设项目7、竣工质量鉴定。 (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质量鉴定(质量检验)并出具竣工质量鉴定(质量检验)报告。 一、工作程序 1、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在初步设计概算、变更费用和调整概算批复前,均按照管理权限由造价管理部门预审查,并形成预审查意见。 2、造价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造价从业单位和造价人员的监督,应对工程全过程的造价活动以审核、审查、指导和监督检查等手段进行管理。 3、业主应将本工程的工可、概(预)算、合同价、新增变更单价、结算和决算等造价文件按有关要求报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4、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程序:建设单位(业主)在向主管部门提交初步设计文件的同时,应向造价管理部门提供一套完整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甲乙组文件和数据文件),以此为基础,造价管理部门再根据初步设计会审意见和补充设计文件进行预审,形成预审查意见。 5、变更费用审查程序:由建设单位(业主)上报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向造价管理部门提供一套完整的变更文件(含变更概预算费用),经造价管理部门预审并形成变更费用预审查意见。 2 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监管 造价科 6、调整概算审查程序:由建设单位(业主)向主管部门提交调整概算文件的同时,向造价管理部门提供一套完整的调整概算文件(含各类批复文件和金额),经造价管理部门预审并形成调整概算预审查意见。 7、投标控制价上限审查:由建设单位(业主)向造价管理部门提供一套完整的投标控制价上限编制文件,经造价管理部门审查后提交审查意见,核定投标控制价上限,招标人据此确定和公布投标控制价上限。 8、项目实施过程的造价监督: (1)提出监督计划和方案(内容、时间、方式及相关参监部门等)。 (2)造价监督交底。在工程开工前,对业主、监理和承包人,对合同计量条款和造价计价规则、程序和要点进行技术交底。 (3)施工过程中检查。依据合同条款、计价规则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计量、支付、变更、索赔等方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下发监督通知书:对检查存在的问题及时以书面监督通知书形式通报有关单位。存在问题的有关单位要求及时改正,并提交整改报告。 (5)立卷归档。将检查记录材料、监督通知书归档、保存。 二、工作要求:合理地确定和控制造价,公正地维护各方利益。 1、《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04年第173号)第33条、第35条; 2、《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年第107号)第21条; 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浙交[2005]221号)第24条; 2
3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监管 造价科 1、《行政许可法》第72~76条; 2、《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1、监理招标投标管理: 2004年5号令)第33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交通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进行备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案,参与开标评标过程监督,对推荐中标人进行核准,发出中标核准书,主席令1999年第21号)第63条; 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受理及处理招标投标投诉。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5号)第48条; 2、监理企业和监理、试验检测人员的管理: 5、《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交通部协助省专和监理员、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资格考试的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令2002年第3号)第57条; 6、《浙江省公路水运工工作;发放监理人员《执业管理手册》和进行监理人员岗位登记。 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浙交[2002]395号)3、监理市场动态管理: 第51条; 7、《公路水运工程监理驻地监理办组建对监理人员进行上岗摸底考试和监理监督交底,并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交质监发对驻地监理办组建情况检查,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执法大检查和不定期检[2004]125号)第30~32条; 8、《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查,项目完成以后对监理企业《项目监理评价书》提出评价意见。 理人员资质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浙交[2003]208号)第31条。 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第51条; 2、《省外从业单位进入浙江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3、《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第35~38条; 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28条。 1、试验检测机构管理; 2、试验检测人员管理; 3、对工地临时试验室进行监督; 4 交通建设工程检测市场监管 检测科 4、对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5、组织全市公路工程原材料质量抽查,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 6、组织实施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的工程实体检测和竣工验收前的工程实体复测。 3
5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招标人备案 造价科 按规定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15日前,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1、《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3号)第5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9年第21号)第63条; 1、招标人按《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样本》、《浙江省水6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备案 造价科 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样本》要求编制招标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可视需要组织有关专家评审; 2、在发售招标文件3天前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5号)第48条; 2、《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3号)第57条; 1、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在发售前3天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7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资格预审结果备案 造价科 2、招标人按规定成立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进行评审; 3、资格预审评审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1、《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3号)第57条。 8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报告备案 造价科 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 1、招标人按规定成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递交的《投令2006年第5号)第48条。2、《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推荐中标人和备选中标人名单,完成评标报告;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3号)第57条; 2、招标人向交通主管部门报送《决标报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3、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主席令1999年第21号)第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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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行政处罚)
序号 1 2 3 执 法 职 权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施工监理招投标)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的(施工监理招投标) 中标人违规转包或分包中标项目 责任科室 造价科 造价科 造价科 工作程序和要求 行政处罚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一般程序中包括听证程序。简易程序主要是针对行为人违法事实确凿、清楚,情节简单轻微,可当场完成处罚的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必须同时符合二个条件:一是违法事实确凿,无需调查取证,并有法定依据;二是处罚权限仅限于给予警告或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4 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重大或特大质量事故 质监科 造价科 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是行政执法主体对事实比较复杂或者情节比较严重的行为给予法定的较重的行政处5 6 7 8 9 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侵犯从业单位合法权益 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造成质量事故 建设单位违规发包、委托(施工监理) 建设单位未履行合同支付义务 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违规克扣、拖欠质量监督费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造价科 质监科 造价科 造价科 质监科 质监科 检测科 质监科 质监科 造价科 质监科 罚时所适用的程序。适用于除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 (一)简易程序 1、检查:在交通行政管理中,发现违法违章行为,即应依法进行检查。 2、告知:执法人员就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行政相对人,并告知其有权作出陈述和申辩。 3、审查:执法人员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10 11 12 13 14 当采纳。 4、决定:执法人员根据掌握的违法事实、情节当场填写《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5、送达:把《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交付行政相对人。 6、执行:涉及到罚款的,按照罚缴分离原则收缴罚款,并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涉及到改正违法违章行为的,还必须监督检查行政相对人改正情况如何。 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8年第9号)第35条; 6、《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7年第1号)第52条; 7、《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5、《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1]60号第33条; 4、《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1]61号)第39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279号)第7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9年第21号)第32条、第33条; 1、《行政处罚法》第55~62条; 执法责任 5
15 16 17 18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勘察设计质量低劣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材和构配件 质监科 质监科 质监科 质监科 检测科 质监科 7、备案: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应当将《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报送所在单位备案,并统一归档,存档的期限一般5年。 (二)一般程序 1、立案:由承办人员填写《交通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提出违法事实及立案建议,由单位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 立案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有明确的行为人; (2)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事实; (3)依照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应当追8、《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第56条; 9、《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9年第12号)第32条; 10、《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0年第8号)第47条; 11、《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2003年第81号)第22条; 12、《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第37条; 13、《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3号)第53条; 1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第293号)第42条; 15、《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省人大2001年第47号)第44号; 19 施工单位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 20 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 质监科 质监科 检测科 质监科 究违法者的行政法律责任。 2、调查:进一步查清所立案件的事实真相,获得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调查必须2人以上并向当事人或被调查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3、制作调查报告:案件调查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行政案件工作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查。 4、告知:执法人员将《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 5、听证: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21 22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 施工单位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23 施工单位未经监理签认使用或安装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 质监科 检测科 质监科 造价科 24 检测人员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 25 工程监理单位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 26 工程监理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造价科 27 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 造价科 听证一般由交通行政机关组织,质监部门配合。 28 29 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造价科 质监科 资质科 6、送达:《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交通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执法文书应当在宣告后 6
30 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及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监理单位未按规定指派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 监理单位在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施工时未实行全过程旁站 质监科 检测科 造价科 造价科 造价科 质监科 造价科 质监科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文书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日期为送达日前。 7、执行: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 8、结案:交通行政案件执行完毕后应当16、《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第23条; 17、《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第51条。 31 32 33 34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 质监科 结案,填写《交通行政案件工作报告》。 9、归档:按照有关要求将全部文书资料整理35 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质监科 造价科 归档,存档期限一般案件为5年左右,重大案件即须报批和听证的案件为20年。 (第三部分:行政强制)
序号 执 法 职 权 责任处室 工作程序和要求 执法责任 1 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违法行为人加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62条。 2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及抽样取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62条。 7
(第四部分:行政征收)
序号 执 法 职 权 责任处室 工作程序和要求 执法责任 1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质监科 1、办理监督手续,发出监督通知书; 1、《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2、建设单位在收到监督通知书之日起,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质部令2005年第4号)第35条、第37条、监机构交纳监督费。 第38条; 3、质量监督费应当由质监机构所在地银行开设专户,单独立账,2、《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部令2000年第3号)第53条; 1、《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交公路发[1996]612号)第三章第三节第二条第四款; 2、《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交基发[1998]112号)第四章第五条; 3、《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交水发[2004]247号)第33条; 4、《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交基发[1997]246号); 5、《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浙交[2005]224号)第三章第三节第五条; 6、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的通知》(浙财综字[2003]93号)第二条; 7、《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浙交[2005]221号)第8条第10款。 1、《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1、检测管理科与建设单位签订检测业务合同; 部令2005年第4号)第35条、第37条、第38条;; 2、《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浙交[2006]29号)第34~36条。 2、根据工作计划及合同要求组织实施工程实体检测工作; 3、提交试验检测报告; 4、征收试验检测费。 1、工作程序:向建设单位寄送交通建设工程定额编制和管理费2 交通建设工程定额编制和管理费 造价科 收缴通知单→按规定向建设单位(业主)收取交通建设工程定额编制和管理费→寄送收讫凭证。 2、工作要求: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按规定收取,应收不漏。 3 交通建设工程非常规和交竣工试验检测费 检测科 8
(第五部分:其他行政行为)
序号 执 法 职 权 责任处室 工作程序和要求 执法责任 1、协助省局组织部监、部专资格考试有关管理工作; 1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资格考试 造价科 2、发放监理人员《执业管理手册》和进行监理人员岗位登记; 3、定期复查; 4、对监理工作失职及违规的监理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许可法》第72~76条。 1、办理条件:在施工准备阶段,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编制完整的工地试验室资料后,向市质监站提出技术考核申请。 2、申请资料:(1)技术考核申请表; (2)中心试验室资质及计量认证合格证复印件; 2 工地试验室技术考核申请 检测科 (3)中心试验室授权书原件; (4)试验上岗证书复印件; (5)试验仪器、设备计量标定合格证书或自校记录复印件; (6)质量保证体系及试验检测工作制度。 3、办理程序:申请→组织技术考核→确认试验项目。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规定》 1、协助省局组织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考试有关管理工作; 3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考试 造价科 2、加强试验检测人员进行从业行为管理,定期组织检查; 3、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许可法》第72~76条。 9
1、考试: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试与考前培训分离方法。资格考试采取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形式进行。 2、复检:资格证书每二年复查检验一次,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持证者应按规定到资格认证管理部门办理复检手续,未经复查检验的资格证书为无效证书。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交通)工程定额站(造价管理)站出具复查检验初审意见。 4 造价人员资格考试 造价科 1、报名和考试:凡申请水运工程造价岗位证书的人员,均须填写申请表。 申请造价岗位证书的人员,均要进行专业考试。考试内容为基础部分和专业部分。考试工作按“统一命题、分地区进行”的原则。考试合格后,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交通部颁发证书。 2、复查:岗位证书每三年复查一次,不合格者吊销证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或授权本地区交通(水运)工程定额站负责本地区的认证日常管理工作。 1、《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1235号); 2、《交通部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管理规定》(交基发[1995]1068号); 3、《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实施细则》(交设字[1996]39号); 4、《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浙交[2002]462号)。 5 责令施工单位改正虚假变更设计 质监科 造价科 1、检查;2、告知;3、审查;4、签发监督通知书; 5、执行责令改正;6、备案归档。 1、《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第56条。 6 责令试验检测单位改正虚假试验检测数据及意见 检测科 1、检查;2、告知;3、审查;4、签发监督通知书; 5、执行责令改正;6、备案归档。 1、《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第4号)第37条。 7 责令公路建设从业单位改正虚假市场信息 质监科 造价科 1、检查;2、告知;3、审查;4、签发监督通知书; 5、执行责令改正;6、备案归档。 1、《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第56条。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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