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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业委泰字[2011]1号天泰小区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爱问旅游网


南阳市张衡路天泰小区业主委员会

宛业委泰字[2011]1号

关于《天泰小区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公示的

通 知

全体业主:

南阳市张衡路天泰小区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于2011年5月28日晚经业主委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公示。

特此通知。 附:财务管理制度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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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天泰小区业主委员会

财务管理制度

为规范业主委员会财务收支管理,合理使用业主委员会的活动、服务经费,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财务制度为准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正确处理小区整体利益和业主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使小区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条 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小区公共事业财务使用预算,并对预算实施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

第三条 合理配置小区资源,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业主共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 依法对物业服务、小区发展、设施、环境开发、维护等费用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业主权益。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财务收入主要包括“业主应缴纳的基本物业费”“公共设施、场所租赁、广告费”,或经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的其他合法收入。财务支出包括“业主(代表)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会务费用”“业主委员会日常办公、物业管理所产生的服务、维修、环境整治、垃圾处理等费用”,或经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的所有收支,必须建立账目,并由一名委员担任出纳,负责各项现金收支的保管与登记;一名委员担任会计,负责编制凭证,登记账薄,编制财务报表。

第七条 除业委会每月必要的固定支出外,业主委员会发生的其它支出,单笔金额300元以内由主任批准。单笔金额超过300元(含300元)以上支出或当月累计金额超过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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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含1000元)必须经过经业委会过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涉及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以的支出,必须经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业委会或小区需购置必要的用品、设备或设施,由主任列出详细的项目、清单、总金额及用途,交业委会会议审议其必要性及合理性,一致通过后方可购买。物品采购或制作完毕后,由业委会委派的专人(非经办人)签收,手续完备后方可审批报帐。对于项目不清,用款不当的,出纳或会计有权不予报销,并提交会议进行权衡审议。

第十条外来原始凭据,内容填写不全,大小写金额不符,未经审批签字的一律不能作为报销凭据。

第十一条主任不得保管、私改现金及帐目,所收各类款项,必须交由本业委会保管现金的会计,并开具盖有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否则均不予认可。

第十二条现金由业委会委派的专人保管,大额现金必须存入业主委员会指定银行。

第十三条更换现金保管人或会计,要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交接,双方必须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必须在小区明显部位,定期向业主(代表)大会公示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质询和监督。

第十五条 违反上述规定属个人行为的,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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