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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十大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最新)

来源:爱问旅游网
济宁市十大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关于转发济建[2010]20号、21号文件的通知

市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

现将《济宁市十大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暂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济建[2010]20号)和《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优良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济建[2010]21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济宁市十大优质建筑结构工程

评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结构工程创优活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系指建筑工程的地基及桩基工程、结构工程以及附属在地下结构上的地下防水层完工并验收合格后,通过对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性能检测、质量记录、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观感质量等检查、评价、评审,达到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优良条件的精品结构工程。

第三条 济宁市建设委员会对全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设立济宁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实施全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活动的具体评审工作,并制定《济宁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检查评审实施细则》,以规范优质建筑结构工程检查评审工作。各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协助完成辖区内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初查、初审工作。

第四条 建筑结构工程创优活动除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 优质建筑结构工程检查评审的依据为国家及山东省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一、国家标准GB/T50375-200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二、其他相关的建设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 评选范围及规模

一、住宅工程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 二、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 三、工业厂房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或单跨24米以上(含24米);

四、钢结构工程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含2500平方米)或工程总造价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

五、不符合本条一至四项要求,但建筑风格独特,工程质量好,且有代表性和纪念意义的构筑物或其它结构工程,经评审部门审查批准可破格申报。 第七条 评审条件

一、建筑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应为本办法试行后新开工建设的建筑结构工程; 三、应为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的建筑工程的结构工程;

四、工程必须实行创优目标管理,施工单位应事先制定建筑结构工程的创优目标计划与措施,在开工前报送评审部门备案; 五、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结构工程,不得参加评审: 1.结构工程初次验收不合格,重新验收合格的;

2.施工企业未自查评定、相关单位未验收评价或达不到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的结构优良要求的;

3.工程未经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批准和重大结构设计变更未经图审认可、结构变更无设计变更手续的;

4.工程开工至主体结构完成,发生质量事故或死亡事故的; 5.深基坑工程发生围护结构坍塌造成重大影响的;

6.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周边公用管线破坏、邻近建筑物内人员疏散撤离、道路交通全部或局部中断等重大影响的; 7.未按规定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的;

8.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耗能高的产品及民用建筑挥发性有害物质含量释放量超过国家规定的产品的; 9.未向评审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即擅自进行装饰、装修的; 10.违反其他国家标准有关要求的。

第八条 优质建筑结构工程应在企业开工前事先申报、完工后企业自查自评和监理(建设)等相关单位验收评价的基础上,经评审小组进行抽查、复查,报济宁市建委审查批准后公示、发证。 第九条 分阶段工程评审程序:18层以上(含18层)或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已申报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前需进行部分结构装饰,应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施工单位对需局部装饰部位,应经建设、监理、设计等单位对该部位结构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并签明验收评价意见后,书面告知评审部门

二、评审部门收到书面报告后,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请单位。在收到处理意见前,施工企业不得擅自进行装饰、装修施工。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优质结构工程”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一、入选后发现由于设计、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的;

二、入选后发现施工企业自查评定、有关单位验收评价中弄虚作假的;

三、入选后发生投诉,经复核不符合优质结构工程标准的。 第十一条为保证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工作的公正性,检查、抽查、复查小组成员与被检查评审工程有关联的,应予以回避。 第十二条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时,可视情况邀请检查、抽查、复查小组组长汇报工程有关情况。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对评审结果进行表决。如不能达成统一意见,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 第十三条优质建筑结构工程检查、复查、评审过程中,有关单位或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对已评审通过的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经复查核实确认存在问题属实的,可取消其评审资格,重新组织其他申报工程的评审,重新公示。 第十四条优质建筑结构工程每年度评定10项。

第十五条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检查、评审工作的所有行为应自觉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的行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规定。

附: 济宁市十大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实施细则(暂行)

济宁市十大优质建筑结构工程

评审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济宁市十大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称《暂行办法》),规范济宁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工作,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以下称《评价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系指建筑工程的地基及桩基工程、结构工程以及附属在地下结构上的地下防水层完工并验收合格后,通过对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性能检测、质量记录、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观感质量等检查、评价、评审,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优良条件的精品结构工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济宁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检查、评审等工作,各有关责任部门、有关单位、有关人员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外,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 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受济宁市建设委员会委托设立济宁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结构工程“创优办”),组织全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活动工作。

第五条 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成立济宁市十大优质建筑结构工程专家评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 ,负责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工作。

第六条市结构工程“创优办”从有关单位聘请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组成优质建筑结构工程抽查和复查小组 (以下简称检查小组),检查小组由组长1人、组员若干人组成,负责实施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的抽查和复查工作。

第七条 优质建筑结构工程检查评审的依据为国家及山东省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一、国家标准GB/T50375-200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二、其他相关的建设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八条 评选范围

一、住宅工程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 二、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 三、工业厂房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或单跨24米以上(含24米);

四、钢结构工程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含2500平方米)或工程总造价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

五、不符合本条1-4项要求,但建筑风格独特,工程质量好,且有代表性和纪念意义的构筑物或其它结构工程,经《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审查批准可破格申报。 第九条 评审条件

一、建筑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应是本办法试行后新开工建设的建筑结构工程; 三、应为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的建筑工程的结构工程;

四、工程必须实行创优目标管理,施工单位应事先制定建筑结构工程的创优目标计划与措施,在开工前报送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备案;

五、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结构工程,不得参加评审: 1.结构工程初次验收不合格,重新验收合格的;

2.施工企业未自查评定、相关单位未验收评价或达不到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的结构优良要求的;

3.工程未经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批准和重大结构设计变更未经图审认可、结构变更无设计变更手续的;

4.工程开工至主体结构完成期间,发生质量事故或死亡事故的; 5.深基坑工程发生围护结构坍塌造成重大影响的;

6.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周边公用管线破坏、邻近建筑物内人员疏散撤离、道路交通全部或局部中断等重大影响的; 7.未按规定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的;

8.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耗能高的产品及民用建筑挥发性有害物质含量释放量超过国家规定的产品的; 9.未向市结构工程“创优办”申请并获得批准即擅自进行装饰、装修的;

10.违反其他国家标准有关要求的。 第十条 申报程序和注意事项 (一)申报单位和条件

1.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可直接申报;

2.单项工程申报应提供与建设单位签定的单项工程施工合同。 (二)申报时间

地基(桩基)或基础工程开工后15日内向市结构工程“创优办”申报。

(三)申报资料内容 1.申报资料总目录;

2.《济宁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表》(一式三份); 3.总承包、单项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4.结构工程创优计划和措施; 5.工程施工许可证;

6.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复印件); 7.施工图设计审查证明书(复印件);

8.地基或桩基工程自查评定、验收评价资料和质量监督记录。 (四)申报审查程序:

1.申报单位到市结构工程“创优办”领取《济宁市十大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申报表》;

2.申报单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填写《济宁市十大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表》;

3.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携带有关资料到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正式申报;

4.《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有关工作人员对申报有关资料进行初审登记,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检查评审程序和注意事项 (一)总程序:

1.建筑工程地基(桩基)或基础工程开工后15日内,施工企业应将制定的结构工程的具体创优计划和措施向市结构工程“创优办”申报。

2.结构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首先进行自查评定,在自评符合优良标准的前提下,将有关资料提交监理等有关单位,并通知相关单位组织验收评价。

3.监理等相关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评价并提出验收评价意见。验收评价符合优良标准的,由申报单位将自查评定、验收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一起报送市结构工程“创优办”。 4.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按照抽查、复查计划,组织检查小组在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抽查,并根据验收评价结果组织进行复

查认定。抽查和复查后,将抽查或复查认定和验收评价资料一起报送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分阶段工程评审程序:

18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已申报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前需进行部分结构装饰,按下列程序执行:

1.施工单位对需局部装饰部位,应经建设、监理、设计等单位对该部位结构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并签明验收评价意见后,书面告知市结构工程“创优办”。

2.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收到书面报告后,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请单位。在收到处理意见前,施工企业不得擅自进行装饰、装修施工。 (三)抽查程序和注意事项: 1.抽查内容

(1)工程实体质量检查; (2)工程实体质量摄像;

(3)同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 (4)工程质量监督记录检查。

2.抽查阶段

(1)基础结构工程完工尚未回填土时或桩基工程找平层施工结束时;

(2)主体结构施工中的任一标准层;

(3)主体已全面完工,尚未进入下道工序前(钢结构、幕墙、人防、安装等工程完工专项验收后)。 (四)复查程序和注意事项

1.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复查小组按计划进行工程实体复查; 2.工程实体复查结束后,复查小组立即进行资料汇总和初评; 3.复查小组形成初评意见。 (五)评审程序和注意事项

1.先审查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的申报材料; 2.后观看结构工程实体质量现场摄像;

3.再审查自查自评、验收评定、初查、抽查、复查记录等资料; 4.最后评审确定优质建筑结构工程名单; (六)公示程序和注意事项:

1.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根据评审会议决定形成会议纪要;

2.将已评审确定的优质建筑结构工程名单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网上公示两周后,无群众举报、投诉的,即确定为“优质建筑结构工程”;

4.如公示期间有群众举报、投诉的,将进入核查程序。 (七)发证程序和注意事项

1.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将公示确定的结果输入微机存档; 2.市结构工程“创优办”负责打印统一格式的《济宁市十大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证书》;

3.市结构工程“创优办”通知相关单位15日内领取证书。 (八)核查程序和注意事项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通过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向专家评审委员会申请核查:

(1)确有证据证明检查结果与事实不符的;

(2)复查发现的问题属于未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质量缺陷,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可以整改的; (3)举报、投诉的工程。

2.核查程序

(1)申报单位向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提出证明材料和申请; (2) 市结构工程“创优办”组织核查小组对工程进行核查;

(3) 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将有关核查情况汇报专家评审委员会; (4)专家评审委员会,重新评价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资格; (5)进行再次公示,确定其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资格。

第十二条 已经申请参加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而未评上的工程,不得重复参加申报评审。否则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参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优质建筑结构工程抽查、复查小组、评审专家委员会成员与被检查评审工程有关联的应予以回避。

第十四条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过程中可视情况邀请抽查、复查小组组长汇报工程有关情况。评审委员会成员对评审结果进行表决。如不能达成统一意见,可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但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票数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对已获得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称号的工程,发现在工程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经专家鉴定工程已不符合本办法优质结构工程标准要求的,由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撤销其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及相关单位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否则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工程检查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转交有关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市结构工程“创优办”的抽查、复查、评审人员必须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违反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否则一经发现,取消其工作资格并通知原单位按有关廉政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优质建筑结构工程坚持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0年 三月 十日

附件:

附表一

济宁市十大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结构形式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 项目经理 姓名 证号 质量 姓名 检查 证员 号 层数 建筑面积 工程类别 地下 层 施工许可证 地上 层 编 号 ㎡ 总监理 工程师 姓名 证号 开工时间 基 础 主要部位计划首 层 完工时间 主体完工 申报单位: 经办人: 电 话: (公章) 年 月 日 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站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注:可加附页说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的创优措施。

附表二济宁市十大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申请表(一)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结构形式 开工时间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 项目经理 姓名 层数 建筑面积 ㎡ 工程类别 施工许可证 地下 层 地上 层 编 号 主体完工时间 姓名 质量 姓名 总监理 检查 证工程师 证号 证号 员 号 是否使用国家、省、市明令禁止和淘汰的建筑材料、构配 件、产品和施工技术 主体结构是否被隐蔽或因保密无法检查 地基承载力、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地下工程渗漏是否超过规范规定 工程不均匀沉降是否超过规范规定 结构裂缝是否超过规范规定 是否有加固补强的部位 施工过程中是否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是否获得省级及其以上科技进步奖 是否获得省级及其以上科技示范工程 是否使用先进施工技术并通过验收

附表二

济宁市十大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申请表

监理单位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站推荐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二

济宁市十大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申请表(二)

采用新材料情况 采用新技术情况 采用新工艺情况 其它主要特点 施工单位自评得分情况 监理单位评价得分情况 申报单位: 经办人: 电 话: (公章) 年 月 日 注:可加附页说明工程的主要特点和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等。

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优良奖

评选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鼓励企业创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优良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优良奖的评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建筑工程优良奖必须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GB/T50375-2006及配套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国家、地方现行有关

标准、法律、法规的要求,市政基础设施优良奖评选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规定。

第四条 优良奖工程应实施目标管理,在相应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施工企业自评,建设(监理)单位认可,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各县(市、区)质监机构负责完成辖区内所监督工程的优良奖申报、初查、初审工作,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上报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统一进行复查评审。

第五条 优良奖工程申报评选采用随报随评的方式,在目标工程开工后即填写创优工程登记表上报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结构及

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时由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复查是否达到优良标准,经确认符合优良标准后报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复查评审。

第六条 复查评审工作由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3名以上(含3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根据建设工程特点,按照工程部位、系统进行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性能检测、质量记录、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观感质量等项目的评价复查,重点抽查在评价体系中权重值较大的评价项目。经复查与企业自评结果基本一致的,即认可该优良评价;如相差较大的,不符合优良标准要求或存在参评否决项的,即认为不符合优良工程的标准要求,不再组织复查评审。

第七条 评选范围及规模

一、住宅工程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 二、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 三、工业厂房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或单跨24米以上(含24米);

四、钢结构工程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或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五、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六、不符合本条1-5项要求,但建筑风格独特,工程质量好,且有代表性和纪念意义的构筑物或其它工程,经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查批准可破格申报。

第八条 参评条件:

一、建筑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应为本办法试行后新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 三、应为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的建设工程;

四、工程必须实行创优目标管理,施工单位应事先制定建设工程的创优目标计划与措施,并填写创优目标工程登记表,在开工后15日前报送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五、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结构工程,不得参加评审: 1.结构工程初次验收不合格,重新验收合格的;经最终优良验收未通过而进行整修,重新申报优良工程的;

2.施工企业未自查评定、相关单位未验收评价或达不到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的结构优良要求的;

3.工程未经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批准和重大结构设计变更未经图审认可、结构变更无设计变更手续的;

4.工程开工至主体结构完成期间发生质量事故的; 5.深基坑工程发生围护结构坍塌造成重大影响的; 6.未按规定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

7.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耗能高的产品及民用建筑挥发性有害物质含量释放量超过国家规定的产品的;

8.未按国家和地方明文规定采取建筑节能措施或节能措施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9.违反其他国家标准有关要求的。

第九条 创建市优良工程的项目,没有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体现优质优价的,不予办理创建市优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第十条 申报市优良奖工程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创优工程登记备案表(一式三份); 2、市优良奖工程申报表(一式三份); 3、竣工图及施工技术资料; 4、工程监理资料;

5、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6、优良工程企业自评资料。

第十一条 鼓励符合优质建设工程条件的工程项目争创优质精品工程,提倡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开展创优工作。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达到图纸设计深度要求,采用“四新”成果和建设部十项新技术,做好施工现场服务。加强设计变更管理,提高勘察设计水平,从源头上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不准请客送礼。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十四条 创建、评审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严格、认真、公正、公平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消其评审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关处分。

第十五条 各质量责任单位要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以上(含市级)优质工程项目的有关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细则施行后,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办法实施细则为准。

附表:

附件1

备案号:

济宁市创建优良工程活动

登记备案表

申报单位: (盖章) 申报时间:

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制

填 表 说 明

1、本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督机构各一份。 2、申报单位应提供创建优良工程计划书三份。

工 程 基 本 情 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结构形式 建筑面积 工程造价 施工许可证 编 号 支 付 方 式 计划开工、竣工日期 创优工程增加费用总额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总承 包单位 监理单位 参建单位 施工总承 包单位申 报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 意 见 (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济宁市优良奖工程申报表

施工单位(章): 建筑面积 工程名称 工程投资 结构形式 建设地点 层 数 万元 平方米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建 设 单 位 意 见 (公 章) 年 月 日 (公 章) 年 月 日 (签 章) 年 月 日 监 理 单 位 意 见 市直工 程监督 科室 意 见 注:市直优良奖工程申报用表(一式三份) 附件3

济宁市优良奖工程申报表

施工单位(章): 建筑面积 工程名称 工程投资 建设地点 开工日期 结构形式 层 数 竣工日期 建 设 单 位 意 见 (公 章) 年 月 日 (公 章) 年 月 日 (公 章) 年 月 日 (公 章) 年 月 日 万元 平方米 监 理 单 位 意 见 县市区 竣工验 收备案 部 门 意 见 县市区 质监站 意 见 注:县市区优良奖工程申报用表(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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