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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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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基础完好,保障公路的交通安全,维护公路交通的畅通,凡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及有可能影响公路安全的范围内改建公路和占用、挖掘公路及穿、架、埋设设施(含管线、检查井等,下同)等事项应遵守以下协议:

一、乙方因 工程 的需要,申请在xxx路东 处进行道路施工。

二、基本要求

1、被占用、挖掘的公路或完成穿、架、埋设设施并恢复交通后的公路的产权均归甲方所有,乙方完成占用、挖掘公路或完成穿、架、埋设设施并恢复交通后的公路须按照规定日期移交给甲方。

2、乙方申请占用、挖掘甲方管辖公路或在甲方管辖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穿、架、埋设设施时(以下简称“乙方工程”),应按照《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规定办理相关路政许可手续;乙方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路基(含排水和防护工程)、路面、桥涵、交通工程、绿化及所涉及的其他公路附属设施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北京市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赔(补)偿费用。

3、乙方工程的建设程序(含立项、规划、土地手续、环境评价、交通影响评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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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监测、运营养护、应急保障等相关单位的企业资质应满足工程规模的规定;乙方应将上述单位的信息报甲方备案,且甲方有权将相关单位的履约情况纳入甲方的信用记录管理系统;

4、乙方工程的工程质量及资料应满足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标准。

5、乙方工程应有zf相关部门监管,乙方工程的建设管理单位应将工程的质量监督部门及建设管理单位的上级单位、监管单位、行业监管单位、养护运营单位(穿、架、埋设施的)的情况报甲方备案。

6、乙方工程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完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工期: 日历天。

7、施工期间或施工完成后如遇公路改建、扩建、养护、管理需要,乙方应积极配合,工程施工时所埋设的设施如需拆除、迁移或加固的,应无条件拆除、迁移或加固,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8、乙方工程应有专项设计,施工前,甲、乙双方应进行图纸会审,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审定的图纸施工,涉及工程质量及公路安全运营的图纸变化应征得甲方的同意后方可投入实施。

9、乙方进行资料报送时,必须在施工图中明确标示随路管线(含管线、检查井等)的高程及坐标等信息,若因图中标示错误而导致甲方在以后的公路养护施工过程中挖断随路管线,责任由乙方负责,同时应积极、无偿地配合公路养护单位对管线接续、管道加固及公路维修等工程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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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方权利及义务

1、积极协助乙方办理路政行政许可工作。 2、施工前,甲方有权进行图纸和施工方案的审核。

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相关单位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凡是不按照甲方已审定的施工方案进行的施工行为甲方有权暂停施工。

4、巡视乙方工程实施期间公路建筑控制区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是否有新增路政案件,如有新增案件则有权要求现场暂停施工,待路政案件处理完毕后方可继续施工。

5、施工完毕后,甲方有权参与有可能影响公路安全运营的乙方相关工程的验收,验收包括该部分工程的施工是否达到技术标准以及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质量及安全要求等。

6、为了保证涉路工程的质量,减少路基路面破坏和沉降的发生,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第三方检测机构只对甲方负责。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

1、负责与甲方委托的公路养护单位签订路面恢复、应急抢险及养护管理协议,并报甲方备案。乙方如授权施工单位或其他单位与甲方委托的公路养护单位签订路面恢复、应急抢险及养护管理协议等相关协议,责任仍由乙方承担。

2、负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各项措施的落实,保证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3、乙方负责工程施工期间及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公路养护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汛期防汛、雪天铲冰除雪、应急抢险工作,保证应急通道的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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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方负责施工期间交叉管线的保护工作,确保交叉管线的正常运营。交叉管线的相关单位应与乙方签订相关协议并在施工前报甲方备案。

5、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委托的第三方监督管理单位的工作,服从第三方监督管理单位的管理。发生的检测、监督管理费用由乙方在工程开工前一次性支付给第三方监督管理单位。

6、乙方工程的设施(含管线、检查井、井圈、井盖等,下同)应完好整齐,设施及其周边路面应无下沉。乙方应对设施定期巡视,如遇设施破损、丢失及周边下沉等情况需及时更换、补充或维修。如因设施的原因致使公路达不到国家现行规定及标准要求、存在沉陷等质量通病或因设施的建设管理、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监测等不符合现行国家规定及标准的要求或由于养护、巡视、维护、维修不及时引发的各种质量、安全和交通事故及导致的公路损害等所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并负责维修。如产权(管理)单位发生变化,新的产权(管理)单位仍应履行本协议的所有规定。

7、乙方施工期间对所影响的路域范围内的路基、路面及其他公路设施负有巡视、维护、维修的责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乙方在规定的养护巡视、维护、维修时间内未进行及时处理或修复,则由甲方委托的公路养护单位对影响公路质量和安全的部分进行处理或修复,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8、质量缺陷责任期时间内,乙方应制定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应急预案。在接到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公路养护、公路养护监理中的任一方以双方明确约定的电话、邮件、传真中的一种方式通知乙方(其中一种,乙方应确保其中一种通讯方式有效),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进行回复,若乙方未及时回复将视为乙方默认结果。乙方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在三日内完成公路的抢修工作,若乙方不及时抢修,甲方将另行安排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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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单位对公路进行抢修并留存资料备查,费用由乙方负责。

9、遇空气重污染等极端天气乙方应严格遵守北京市zf及交通路政主管部门针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立即停止施工。

10、乙方负责乙方工程的竣工资料的移交,竣工资料内容及格式等应符合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的有关规定。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或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代表: 代表:

本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联系人: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联系传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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