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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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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制度

为保证统计数据质量,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部门统计报表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分级负责、集中汇总、逐级上报”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条 编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必须全面、及时、准确,做到表种不缺、指标不漏、时间不拖、数字不错。

第三条 各种统计报表采取逐月定案法,即统计报表报出一个月为定案期,逾期为定案数。

第四条 业务报表必须经统计人员核对无误后,报科室、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上报统计部,由统计部进行汇总,经填表人审核签字、统计负责人和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总经理。

第五条 综合统计员要在统计数据填报、汇总、整理的每个阶段,从基础数据收集和各专业主要统计数据之间的衔接,到最后数据的确定,对数据质量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统计数据客观真实。

第六条 报表上报实行双轨制,即在报送电子版的同时报送报表打印件。原则上,上报电子版采用网络传输方式,报表打印件采用专人送达的方式。

第七条 统计数据质量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统计部对统计数据质量统一管理,负责各部门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等项工作; 各科室对本级统计数据质量进行管理,负责本级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 各部门要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的基础上,做好统计数据的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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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工作。由业务科室统计人员结合工作实际写出统计评估分析,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上报上一级综合统计机构。

第九条 统计数据的评估分析要本着客观、真实的原则,确实反映出本单位、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切忌弄虚作假,不得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数据。 第十条 在质量审核过程中,如果确实发现统计数据错误或有疑问,应当责成填报单位核实订正,并须经该部门负责人和统计员签名或盖章。

第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对外公布统计资料或瞒报、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报行政部处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的,依据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结合各部门统计工作考核管理办法,统计部定期对其他部门的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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