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触电伤亡事故有关问题的思考
作者:罗晓红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1年第06期
[摘 要] 近些年来,触电伤亡事故越来越多,在进行事故责任判定时,不管责任是否在于供电部门,总要承担责任,供电部门需要承担的索赔数额越来越大。笔者通过分析目前触电身亡案件判定特点,总结出责任认定原则,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触电伤亡事故 事故责任 界定
从供电企业管理体制上解决无法律咨询机构、无法律专业岗位、无法律专业人员的情况,健全法律法规组织,可从社会上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在企业内部设置律师岗位,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办事程序,加强法律的学习与研究,提高依法维护企业利益的能力,从容应对农电事故中民事赔偿纠纷案件。依照法律程序,以事实和证据为武器,该应诉的积极应诉,不打无准备之仗;该反诉的坚决反诉,争取主动,同时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加强案件情况交流,总结经验。供用双方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各级政府、审判机关、新闻媒体不能强调加重一方的责任而过度保护另一方的权利。我国实行成文法的审判制度,绝对不能引进英美等国不成文法以典型判例引申审判的做法,来审判用电责任事故的民事案件。不能搞甲案赔偿多少,乙案也要照此定判。要积极预防无过错责任风险。 1、判定触电伤亡事故案件特点
我国目前关于触电伤亡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对简陋,立法不完善、司法解释不到位直接造成了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的较大差异。笔者通过对大量触电伤亡案件判定进行分析,总结出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通常会判定供电企业承担责任。尽管对于案件十分类似的案件,不同地区的法院在不同的时间所做出的判决存在差异,但一般情况下都会判定供电企业承担责任。笔者在此将以两个案例的司法处理加以说明。案例一,王某在10kv线路下的鱼塘钓鱼,由于鱼竿甩在高压线上,当场身亡。而此高压线路为客户张某的专用,A县供电局負责建设,线路建成后,鱼塘建设时将挖出的泥土堆积在线路下,造成安全距离小于相关规定,该县法院依法判处供电局负主要责任;案例二,上述案例发生的第二年,B县发生于此相类似的案件,但该县法院依法判定供电局承担次要责任。
(2)缺乏统一的赔偿标准,一般赔偿金额较大。对于同时造成触电人员伤残的案件,有些会判定赔偿几万元,有些却会判定赔偿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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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判决依据有差异。因为不同地区的法院对电力危险作业也有着不同的理解,有些会依据过错责任作出判决,有些会依据无过错责任作出判决,但一般情况下会判定供电企业承担无过错责任。
(4)责任主体认定不规范,法院没有对法人和自然人予以平等对待。 2、触电伤亡责任界定原则 2.1产权归属原则
认定触电导致人身伤亡事件的责任,要以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与电力设施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前提,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规定为准绳。所以,造成受害人损失的电力设备的实际产权人是主要当事人。按照电力法相关规定,电力用户或者第三方因电力运行事故受到损伤的,由电力企业承担赔偿责任;《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供电设施引发的事故责任,依据供电设施的产权归属予以确定。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十分明确的表达了电力设施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责任划分原则,简单地说,引发事故的供电设施所有权属于谁,谁就要承担事故责任,而不管其是否存在过错。 2.2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从受害人或者第三方角度出发,认定由于电力设施造成触电伤亡事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产权归属原则,不管是否存在过错,造成触电人员伤亡的电力设施的产权人都需要承担责任,免责条件为:(1)发生不可抗力;(2)受害人存在主观过错。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存在过错,则由受害人或第三人负事故责任。 2.3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笔者看来,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前提是事故当事人均不存在过错,也就是说,当不论是造成触电人员伤亡的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受害人还是第三方,均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电力实施产权人负无过错责任;受害人或第三人存在过错,则免除电力设施产权人责任,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电力法中也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3、对策建议
3.1做好集体电力资产接收工作
国务院相关文件提出,按照自愿上交或者是无偿划拨的方式,由县级供电企业接管乡及其以下农村集体资产,相应的维护及管理责任也随之转移。这既是国务院出台的相关政策,同时也是电力企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因此要克服一切困难和压力,圆满完成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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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将行政责任作为民事责任让供电企业来承担,是处理农电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大误区。以前,由于电力管理体制实行双轨制,供电部门既是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又是电力供应企业。它既有依据《电力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对供用电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能,又具有企业的盈利性质,在供用电监督管理工作中,它是作为行政执行机关来行使职权的。法律法规并无在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中应承担监督检查不力的民事责任。作为企业,供电部门是负有对用户安全用电的行政督促责任,但仅仅是行政督促责任,而安全责任仍属用户自己。原电力部颁发的《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用户对其设备安全负责,用电检查人员不承担被检查设备不安全引起的任何直接损坏或损害的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错把供电部门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作为民事责任,实际上加重了供电企业的经济负担,为供电企业额外增加了一个沉重的负担。农村低压资产接收完毕之后,要处理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1)电网改造工程的设计及施工要严格依据相关规范进行,避免留下事故隐患;(2)以产权分界点为依据签订协议,不但要对双方的权利、责任以及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还要对事故发生后具体的赔偿责任的界定方式作出具体规定;(3)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落实到位,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尽可能将安全事故扼杀在萌芽状态;(4)探索转嫁安全风险的有效途径,考虑是否可以将电力企业所有的低压电力资产进行投保,将事故责任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
3.2完善触电人身伤亡事故责任认定依据
当前触电人身伤亡事故法律依据不统一,造成案情相似的案件在最终判定时却存在差异,再加上认定触电人身伤亡事故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而法院在电力技术以及生产、使用等方面不十分熟悉,这就给触电人身伤亡事故责任认定造成一定的障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力度,尽快制定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各个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处理事故的基本程序、责任认定依据等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借鉴交通事故鉴定的做法,组织专门人员成立鉴定组织,对触电人身伤亡事故作出鉴定结果,作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的依据之一。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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