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绿化景观
施工招标 招标文件
编号: 建设单位: 代理单位:x 备案单位:x
x年x月
x绿化景观
施工招标文件(上卷
招 标 邀 请 书
:
1.z景观已由沪发改城z批准,并已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2.本工程的招标申请已得到招标管理机构批准,现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施工承包单位。收到本邀请书的单位将作为允许参加本工程投标的依据。 3.本工程绿地面积:43000平方米。投资概算造价:900万元。本工程建设资金为企业自筹,并已落实。
4.本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园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合格标准。计划开工日期为200z年9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0x年12月18日,工期90天(日历日。
5.接到本《投标邀请书》的单位其投标资格视为已经审查合格,请于200X年8月22日上午10:00时到上海xx代理有限公司领取招标文件,并要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参加该工程的投标。
6.投标人并且最迟必须在投标截止日前5个工作日将投标保证金壹拾捌万元整(支票)交至上海x有限公司帐户。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对本项目的投标资格。 (开户银行:x帐户:x)。
7.投标人可以按如下地址向招标单位及招标代理单位查询有关信息,或获取招标文件。
招标单位:上海x有限公司 地址: x联系人:x 电话: x 传真:
投标代理单位:上海x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xx室 联系人: xxx 电话: x 传真:x 上海xx有限公司
上海xx代理有限公司
200x年8月16 日
总 目 录
上卷
第一章 投标须知 4
第一条 总则 5
第二条 工程概况、承包内容、范围及方式 5 第三条 工程现场条件 5 第四条 招标文件组成 6 第五条 工期要求 6
第六条 工程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7 第七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8 第 合同价款的支付 8
第九条 材料采购、运输、仓储及保护 9 第十条 投标报价说明 9 第十一条 投标书内容 12 第十二条 投标标书编制要求 13
第十三条 投标标书的密封、保密规则 14 第十四条 开标 14 第十五条 评标 15
第十六条 招投标日程安排 17 第十七条 投标注意事项 17 第二章 合同条款 19 通用条款 19 专用条款 35 第三章 技术规范 41
第四章 合同格式 42 施工承包协议书 43 廉政责任书 45 安全生产协议书 47 文明施工协议书 48 第五章 附 件 50 投标公函 51 投标保证书 52 投标书附录 53 银行履约保函格式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55 授权委托书 56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 57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58 项目经理简历表 71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72 企业从业人员计划用工表 73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74 第六章 图纸 75 第七章 评标办法 76
下卷 工程量清单
第一章 投标须知
1 前附表
项
条
号
款号
内容 1.3
1
1.4 总则
1.5
2 1.7 投标单位资质等级1.1
3
2.1 工程概况
1.2
4 2.2 工程招标承包范围5 2.3 工程招标承包方式6
5.1
工期要求
12.2
7
投标文件份数
12.3
说明与要求
建设单位:上海x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上海x计有限公司 招标咨询单位:上海x代理有限公司
园林绿化施工壹级企业 (含暂定、试行壹级)
工程名称:xx 绿地面积:43000平方米
工程地址:规划x以西
绿化种植、园路等及一年绿化养护。
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
计划工期 90日历日
计划开、竣工日期(200x年9月20日至200xx 年12月18日)
技术标:五套,不分正、副本。
商务标:正本一套,副本四套;电子光盘一套(附单价分
析)
时间:200x年8月22日上午10:00时
8
16.1
领取招标文件
地点x
时间:200x年8月22日下午1:30时
9
16.2
踏勘现场
10
16.3
11
16.4
12
16.5
13
16.6
14
16.7
15 16.6 16 16.4
17 11 17 18 传真要求澄清的书面材料答疑会
投标截止日期
技术标开标、评标日期
商务标开标、评标日期
投标有效期 投标保证金及保证金有效期注意事项 评标办法 地点:xx室集中
时间:200x年8月23日 下午4:00时止
传真号:xx 原件在开答疑会时提交
答疑会时间:200x年8月24日下午1:30时地点:x
时间:200x年9月12日上午9:00时
地点:x室
时间:200x年9月12日上午9:00时
地点:x
时间:技术标结束即开商务标
地点:x
投标截止期后的60天(日历日)
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18万元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为投标有效期后30天
技术标为暗标,商务标为明标,须分别装订
综合评估法 [合理基准价加(减)分法]
第一条 总则
1.1 工程名称:x 1.2 建设地点:x 1.3 建设单位:上海x公司 1.4 设计单位:上海x限公司 1.5 招标代理单位:上海x有限公司
1.6 本工程设计图已完成,资金来源已落实,工程施工前期所需的条件已基
本具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七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法》和xx号文关于印发《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报价、评标定标的施行办法》通知之精神,并经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站批准进行公开招标。本工程施工招标按工程量清单并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标(GB50500-2003报价。
1.7 本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要求为园林绿化施工壹级(含暂定、试行壹级 )。
1.8 本招标文件是本工程招标过程中的规定文件,是各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
的依据,是建设单位与中标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依据,也是本工程合同文件的主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工程概况、承包内容、范围及方式
2.1 上海市x地块绿化景观系住宅建设项目的配套工程,本着“以人为本”
的设计理念,营造人与环境和谐共存特色。本项目位于x南、周东路以西,施工面积约43000平方米。投资概算约为900万元 。
2.2 施工发包内容:绿化种植、园路等及一年绿化养护。
2.3 采用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的方式进行发包。
第三条 工程现场条件
3.1 本工程施工用水、电由招标单位协助施工单位接至现场边缘,施工单位
生活、施工过程中必须安装的管、线、计量表具的费用可列入措施费。生活、施工用水、用电量应按规定向业主支付费用。
3.2 进出场道路已畅通,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施工场地以外的路面上堆放土
方或停放机械,中断交通。场内堆土必须保护好原有路面,如有损坏,由施工单位全权负责。并注意协调好与相邻标段、当地单位、当地居民的关系。
3.3 本工程供施工单位使用的场地仅限于施工作业区内,各施工单位的生活
区自行解决,需要在作业区搭建临时设施,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3.4 本工程施工期间的排水、排污,由承包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措施。另外,承包人在施工时须严格遵守有关市容、环境、节能等的规定。施工中,若发生因违反此类规定而被罚款的事件,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3.5投标单位应认真踏勘现场,熟悉施工现场及场内地形、地貌、交通道路等情况,仔细检查场地内现有设施和施工用空间,以获得一切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直接资料,如有需要发生的费用在措施费中单列(无论是否开列费用,招标单位将一律视为投标单位已确认所有现场条件和预计到了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中标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而提出额外的付款或延长竣工日期等要求。
第四条 招标文件组成
4.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4.1.1 投标须知; 4.1.2 合同条款; 4.1.3 技术规范; 4.1.4 合同格式;
4.1.5 附件; 4.1.6 工程量清单; 4.1.7 施工用图纸 ;
4.1.8 招标单位为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所发布的书面补充文件。 4.2 招标文件的解释
4.2.1投标单位获取招标文件后,应及时检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核对页数。一旦发现存有缺损、含义模糊或相互矛盾之处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后向招标单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提出。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或答疑会的方式予以解答,答复将分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单位自己承担。
4.3投标单位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第五条 工期要求及保修期
5.1 建设单位要求本招标工程在90个日历日内完成,计划开工日期为200x年 9月20日(具体开工日期以业主通知为准),竣工日期为200x年12月18日,投标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自报工期,(若投标单位自报工期大于招标文件中计划工期的,做无效标处理);投标单位在投标书中所报的工期,一旦中标则作为合同工期。
5.2 除第二章《合同条款》所列可以相应顺延工期的情况外,工期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竣工,中标单位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误一天,应向招标单位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二的误期赔偿费。
5.3 工程竣工,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时间不作为工期累计。工程验收合格,即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的当天即
为竣工日期;如验收不合格,则返工时间作为工期累计,直至工程验收合格,该验收合格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
5.4 绿化养护期为一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一年绿化养护期届满时组织移交验收;移交验收的不合格部分由承包单位无偿返工(更换、补种、现场清理等全部工作)并养护至第二年再次验收。
第六条 工程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6.1招标单位要求本工程中的绿化工程的质量达到《园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G/TJ08-701-2000)的合格等级以上(含合格)标准。
6.2 工程质量等级以质监部门评定为准,达不到合格等级标准,承包单位应自费进行返工,工期不予顺延。
6.3 本绿化种植工程要求供应的乔木、花、灌木都须无病虫害,未受污染和损伤,植株应分枝良好根系旺盛,每株植物的根系应主根、次根比例适宜。所有苗木、草皮成活率要求达到100%。
6.4 本工程所进绿化种植土土方根据上海市绿化局沪绿【2001】0092号文规定,
应在种植前二周,委托土壤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未达规定要求,应对土壤进行改良,改良后重新检测直至达到规定要求。(须在合同中确定)
6.5建设单位委托授权专业监理公司进行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理,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工程师的全面监理,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植物检疫凭证、土壤成分分析检测凭证、材料合格证等证书和各类工程施工信息。
6.6中标单位在工程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实施》及有关规范标准,严密组织,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同时还须设有专职安全员,建立消防安全方面的制度和措施。做到安全施工,确保施工区域内部及外部道路安全。中标单位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责任书、安全生产协议书及文明施工协议书。
6.7根据沪建建管(2002)第105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落实文明施工责任制;文明施工必须坚持五个标准,即:一、封闭施工;二、满足交通组织的需要;三、清洁运输;四、环境影响要最小化;五、减少对市民生活和出行的影响。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要单独编制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并列支费用清单。
6.8进一步落实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作的若干规定》(沪建建 [2004]349号)(简称《规定》),保障本市建筑施工外来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规范施工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地中,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均应按照《规定》规定缴纳综合保险。
如投标单位在本工程中无需聘用外来从业人员,须在商务标书中提供书面承诺;如需聘用外来从业人员,则需按规定在投标文件中写明”外来人员工日数”。 既不承诺也不填写则视作不响应招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
6.9 中标单位在绿化建设和绿化养护中,应严格执行上海市令第23号
《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及有关规范标准,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污染。同时在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第七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7.1 本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建设单位、承包单位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
7.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7.3 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综合单价)合同,即由建设单位承担标的物数量变化的风险,承包单位仅承担单价、价款变化风险的一种合同形式。
7.4 在协议书内约定的合同价款是一个暂定总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和其他项目清单报价部分,其中措施项目清单报价部分按照本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中规定的内容和范围,由承包单位根据市场价格、自身实
力在投标时自由竞价,中标通知书中确定的措施费价格即为协议价格,并由承包单位闭口包干,建设单位不会因承包单位在投标报价时的遗漏和疏忽而调整措施费价格,也不能免除承包单位在措施费规定内容和范围内的任何责任。承包单位在投标报价和中标时确定的工程预算造价中的综合单价在施工过程中除合同条款规定可以变更的情况外均保持固定不变,工程结算付款以施工蓝图及监理工程师核准的实际完成工作量、中标时确定的综合单价及由国家审计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报告为依据,进行工程结算和付款。所有签证必须在30天内请建设单位确认完毕,否则不予认可。
7.5若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的,则投标的综合单价不变,工程价款相应调整。并按下列方法调整:(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款,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款,可以参考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款,由承包单位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第 合同价款的支付
8.1 工程预付款:建设单位(业主)按合同价款的20%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备料款。
8.2 工程进度款:施工过程中,按月工程进度付款,月进度工作量统计截止日为当月的25日,承包方必须将“已完工作量月报表”和“工程付款申请书”于每月26日上报业主方,经业主方授权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核实认定后,由业主方财务部门出具付款审核明细表和付款通知书,于次月20日支付上月工程款。
8.3 承包单位预收的 20 %工程备料款,在月工程进度款支付累计达合同价款 40%的下月起,按当月工程实际完成工作量的50 %抵扣,直至扣完。
8.4 在工程竣工前,承包单位收取的备料款和工程款的总额达到合同价款80 %时停止支付,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理竣工结算并经结算审计后30天内支付合同价款的 10 %,待养护期满工程移交验收合格后,结清尾款。保修金返还按承发包双方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卡》有关条款处理。
第九条 材料采购、运输、仓储及保护
9.1 本工程需要的材料由承包方自行询价、采购、运输并送到现场。 9.2 承包单位所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如因材料不合格而造成的返工等各种经济损失,均由承包方自负。
9.3 植株应小心包裹、运送、拿放,以确保不受损伤。在栽种前除坏死部分外不要修剪,不得用有可能导致树皮破损、断枝或损坏树形的方式弄弯、捆、缚苗木。
9.4 若植株不处于休眠状态,要在运送前根据供应商建议在叶面上喷洒防脱水剂。
9.5 任何对根系、茎干、枝叶不宜的保护措施都可以导致植株被淘汰。所有苗木在运输和储存期间均应保护湿润,不可将苗木置于工地两天以上而不栽种。
9.6 避免持枝干抬举或移动苗木。
9.7 在装卸苗木时须小心,以防枝干、根系受损伤, 受损的苗木应被淘汰。 9.8 运输时应用防雨布或其他适宜的覆盖物保护苗木不因风吹日晒而干萎。 9.9 在做好种植准备后,应及时运送和栽植。
9.10 应将不能立即栽植的苗木置于种植器中培养,水生植物在栽种前必须有防干措施。
9.11 在做好表层土壤(0~60cm)的化学分析报告且确定土壤性质后,应按改良要求准备栽植土和土壤改良介质。
第十条 投标报价说明 10.1报价编制依据:
10.1.1 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10.1.2 市、市建委、市定额站的有关文件;
10.1.3上海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与计价规范相配套的其他现行文件和规定;
10.1.4 设计施工图;
10.1.5本招标文件及答疑会纪要等补充招标文件; 10.1.6工程量清单;
10.1.7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和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参照市场信息价格,结合自身实力,充分考虑市场风险进行编制;
10.2 工程量清单及投标报价的有关说明、规定;
10.2.1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组成。其工程量清单总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总费用、措施项目清单总费用、其他项目清单总费用组成。
10.2.2措施项目清单总费用是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总费用以外,为完成该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包括;环境保护措施费、文明施工措施费、安全施工、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二次搬运、土壤测定费、苗木检疫费、苗木支撑保护费、雨季措施费、高温措施费等。
其中安全施工措施费至少应包括:围档费用、警示标志费用; 文明施工措施费至少应包括:五牌一图费用、现场卫生费用; 环境保护措施费至少应包括:粉尘控制费用、垃圾处理费用。
10.2.2.1对重要措施项目报价必须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三项合计的费用均不得报“0”或作象征性报价(即三项合计报价低于35%K的),各投标单位严格按照电子光盘中要求,对每一项费用详细列项并报价。“0”报价或作象征性报价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作废标处理。
10.2.2.2对临时设施、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装、大型机械的使用及其他重要的措施项目,其报价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相符,并开列措施项目费用的明细清单。出现下列情况,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可作废标处理:
2 该措施项目报价与施工组织设计明显不符; 3 该措施项目仅以人工费报价;
(3) 以周转性材料已摊销完毕,机械闲置或机械已折旧完毕等为由作明显偏低的报价;
(4) 对于采用先进的技术方案降低费用除外的单项措施费作“0”报价或象征性报价(即低于35%K)的。
〔注:K是该项投标报价中去掉“0”报价及畸高或畸低的报价(由评标委员会判别)后的算术平均值〕
10.2.3其他项目清单总费用是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总费用和措施项目清单总费用以外,该工程项目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其他项目费用。同时,根据拟建工程情况,可能出现的零星工作项目,也编入其他项目清单。其他项目包括;暂定金额项目、指定金额项目、总承包服务费和零星工作项目费等内容。
10.2.3.1 暂定项目金额是指招标单位因局部施工图纸不全等因素,对某一分部或分项所做的估算金额。
10.2.3.2 指定金额项目是指招标单位单列分包的分部分项工程或材料、设备而预留金额的项目。
10.2.3.3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投标单位为配合协调招标单位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设备采购所需的费用(如有)
10.2.3.4零星工作项目费是指投标单位为完成招标单位提出的,不能以实物量计量的零星工作项目所需的费用(如有)。
10.2.3.5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税金,并考虑风险因素。
10.2.4投标单位报价时应根据设计图纸、现场踏勘情况及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承包范围、内容、要求和工程量,结合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综合考虑,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统一格式报价。
10.2.5投标单位在利用自身的优势(企业综合管理能力、劳动效率、苗木采购渠道等进行报价时,如果意识到自身的总投标报价有可能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主要苗木报价明显低于《上海市园林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工程苗木材料预算调整价格(2004)》、《标准与造价信息》并有可能被评标委员会认为低于个别成本价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投标公函中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0.2.6养护费已包含在苗木的综合单价中。
10.2.7中标后,投标单位由于考虑不周、漏报、少报而要求追加报价将不会被建设单位所接受。
10.2.8报价清单中的每一单项需填写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对没有填写单价或合价的项目的费用,已实施后,招标单位将不予支付,并视为已包括在报价清单的其他价款的单价或合价之中,招标单位不会因此而免除承包单位应承担的一切责任。
10.2.9一旦中标,投标单位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将作为工程结算付款的依据,除非合同条款另有规定,不得擅自变更。若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的,则按招标文件中第七条第7.5款执行。
10.2.10投标单位在报价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不符时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10.2.11投标单位按工程量清单,并根据现行市场价格和投标单位自身经济实力进行优惠后报价,单价填入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综合单价栏中,填入《上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中的分项报价及总报价必须与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相应栏目中的金额保持对应关系,如出现不相符合的情况,该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标。
10.2.12投标单位应在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电子光盘中,按照招标单位要求附上清单项目的单价分析,如没有附以上项目单价分析的,则按无效标处理。
10.2.13投标的书面文件内容与电子光盘内容应当一致,总报价与分项报价之和应当相符,综合单价报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应当相符,工、料、机清单单价与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中的工、料、机单价应当相符,当出现不一致或不相符的情况时,以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文件为准,且按最不利于该投标单位的原则处理。
10.2.14当投标书中有关报价数据与投标公函、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数据不一致时,以投标公函为准;当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与投标公函数据不一致时,也以投标公函为准。
10.2.15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总造价不得超过本招标文件中的投资概算。如果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总造价超过本招标文件中的投资概算,作无效标处理。 10.2.16投标单位作出的优惠、让利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没有列入投标文件,而在澄清、说明和修正时作的补充说明,评标时不予考虑。
第十一条 投标书内容
11.1 商务标内容(明标)
11.1.1 投标公函:提供优惠条件的说明(如有)可在投标公函中详细表述; 11.1.2 投标书综合说明; 11.1.3 投标保证书; 11.1.4 投标书附录; 11.1.5 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
11.1.6 工程量清单(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格式); 11.1.7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11.1.8 授权委托书;
11.1.9 项目经理简历表及无在建项目承诺书;
11.1.10 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名单(包括年龄、履历、简介及职务等)。
11.1.11 《企业从业人员计划用工表》(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要明确将工程计划用工数(包括外来从业人员)单独列出。
11.1.12 提供优惠条件的说明(如有)可填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的说明栏内。
11.1.13 附件(包括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经营手册、安全生产许可证、诚信手册等有关文件资料复印件)。
11.2. 技术标内容(暗标) 11.2.1 技术标总体说明 11.2.2 工程概况。 11.2.3 施工准备工作计划。 11.2.4 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11.2.5 施工进度计划。
11.2.6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用文字说明)。 11.2.7 劳动力配备、机械设备、材料等供应计划。 11.2.8 质量保证措施。
11.2.9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11.2.10组织管理措施。 11.3 电子光盘内容
11.3.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总费用及组成 11.3.2 措施项目清单总费用及组成 11.3.3其他项目清单总费用及组成
11.4 投标公函及《上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主要栏目填写规定:
11.4.1“单位工程名称”:上海市xxx绿化景观; 11.4.2“工程地址”:规划xx;
11.4.3“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万元)”: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其他项目清单报价;
11.4.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万元)”:按各单项工程分别填写并合计;
11.4.5“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万元)”:临时设施、施工措施、文明施工措施、安全措施等;
11.4.6“其他项目清单报价(万元):” 暂定金额项目、指定金额项目、总承包服务费和零星工作项目费等内容;
11.4.7“施工工期”:即本工程所承包项目的施工总工期,由投标人自报;自报工期大于计划工期,则按无效标处理;
11.4.8“自报质量”:按自报填写,如合格、优良等;
11.4.9 “从业人员计划用工数”:投标单位在本工程中无需聘用外来从业人员,须在商务标书中提供书面承诺;如需聘用外来从业人员,则需按规定在投标文件中写明”外来人员计划工日数”。 既不承诺也不填写则视作不响应
招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
11.4.10“主要说明”:投标单位给予招标单位的优惠率及其他自行考虑填报的内容等;
11.4.11“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日期”等均按规定填写或说明。如不填写或不加以说明则视作不响应招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
第十二条 投标标书编制要求
12.1 投标单位应对本招标文件进行充分分析,并在熟悉图纸和现场的基础上编制投标文件,投标单位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必须内容齐全,字迹清楚,并符合招标文件所附的投标文件有关张页的规定格式编写。
12.2 技术标标书编制要求
12.2.1 技术标的内容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条目和顺序编写,不得出现彩图,不得任意增加、减少或顺序颠倒,但每一条目下的内容则可根据本工程及投标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分段安排,如出现规定的条目无法涵盖的内容,可安排在第一个条目“技术标总体说明”中叙述。技术标标书(包括封面)如出现不符合上述规定或出现明示或暗示的可以表明投标单位名称、身份的内容、标志、记号等情况的,该标书将被作为无效标处理。
12.2.2技术标标书中的文字部分(除招标单位统一下发的封面)一律采用宋体小四号,行间距1.25倍,页边距上、下各为1.75cm、左为3cm、右为2.5cm,页码不显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标书将被视作为无效标。
12.2.3技术标标书中的有关内容必须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顺序编写,并要求打印装订成册,外型尺寸统一为A4规格,一律在A4纸长边打孔用招标单位统一规定的封面和装订夹装订,不得使用任何其他材料、颜色的文件夹、封面等;技术标标书一式五份,不分正、副本。如在技术标封面上出现正副本字样,视为无效标。 12.3 商务标标书编制要求
12.3.1商务标标书下列各页必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如有省缺作无效标处理:
3 商务标标书封面 4 投标公函
5 投标文件综合说明报价编制说明
6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 7 投标报价清单各页
8 投标书中规定格式标有盖章处之各页
12.3.2商务标标书一式五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2.3.3商务标内容应按招标文件(包括答疑会纪要、招标补充文件)规定的所有内容和条目顺序编制,如有省缺,将被视作不响应招标文件而成为无效标。
无论商务标还是技术标,其标书必须内容齐全,字迹清楚,并符合招标文件书所附的投标书有关张页的规定格式。
12.4电子光盘一套需加密。电子光盘必须采用“建设工程投标向导软件系统”。 12.5除投标单位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有投标单位的印章或有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三条 投标书的密封、保密规则
13.1 按规定装订成册的符合招标文件数量要求的技术标和商务标标书应分别装入密封袋后严加密封,在密封袋外包装封面上分别注明工程名称、技术标、商务标、投标单位名称并于袋口骑缝处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人)印章。
13.2电子光盘单独封装,在外包装上贴标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13.3如投标文件的电子光盘在开标时不能读出,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本工程规定时间为二小时)重新递交,招标人在对新递交的电子光盘与原递交的书面文本核对无误后,可认为新电子光盘有效。
13.4 由于投标单位的原因致使招标工作人员无法辨认或误拆标书而导致废标的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负。
第十四条 开标
14.1 在所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在场的情况下,招标单位将于前附表第12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参加开标的投标单位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
14.2 开标会议在招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由招标代理单位组织并主持,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确定其是否完整,是否按规定时间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正确,以及是否按顺序签到。
14.3 在开标会议开始前,由招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检验投标单位读标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相应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如系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应交验法定代表人授权人授权委托证书及相应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如发生单位名称不符或身份证不符等情况,将被取消读标资格,作无效标处理。
14.4 开标顺序应按各投标单位报送投标文件时间先后的逆顺序当众开标。 14.4.1投标标书的启封和报价人必须是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14.4.2招标工作小组应在招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监督下,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标书进行启封前的密封程度和印鉴加盖的验定工作,确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
14.4.3投标标书启封后,应由招标工作小组对投标标书内印鉴加盖进行验定,符合本工程招标文件的规定后方可宣读投标报价;
14.4.4每个投标单位在宣读投标报价结束后,应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办事流程表(六上校对本单位报价记录无误后签字。
14.4.5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 14.5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当场宣布无效: 14.5.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识、密封的;
14.5.2商务标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或未加盖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14.5.3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14.5.4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
14.6 未被当场宣布无效的投标文件,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有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不排除其被评标委员会确定为无效标的可能。
第十五条 评标
15.1 评标内容的保密
15.1.1 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工程标底(如有),都不应向投标单位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漏。
15.1.2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如投标单位有对招标单位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投标资格。
15.2 投标文件的澄清
15.2.1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15.2.2 投标单位对有关问题作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5.2.3 投标单位以书面形式确认的对有关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方具有约束力。
15.3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15.3.1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15.3.2 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及运用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单位的权力及投标单位的责任造成实质性;而纠正这些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单位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15.3.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招标单位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15.4 对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的评标总价的修正
15.4.1综合单价报“0”或“负”的报价,投标单位无充分理由说明的,按照该项有效标中最高报价予以修正。上述修正值的总和,大于等于该投标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的10%作废标处理。计入评标总价的修正值,不等于中标价,一旦中标,修正值按最不利于该投标单位的原则处理。对以上报价不按要求进行说明、修正的,拒绝该投标单位的投标。
15.5 错误的修正
15.5.1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 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15.5.2 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书中的投标报价。经投标单位书面确认同意后的报价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单位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评标委员会将以最不利于投标单位的报价进行评审。
15.5.3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中的任何内容不得随意删除或涂改。 15.6 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15.6.1 评标委员会将对按照第17.3条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15.6.2 在评价和比较时应根据本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的评标办法通过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工期及工程进度计划、质量标准和保证措施、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等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招投标日程安排
16.1 200x年8月22日上午10:00时,投标单位到上海x代理有限公司购领招标文件。
地点:x。
16.2 200x年8月22日下午1:00时 ,组织现场踏勘。
16.3 200x年8月23日下午4:00时止,投标单位将需在答疑会上解答的书面提问送达上海x理有限公司。(地点同上)。为避免来回奔波,投标人可以先将打印好的书面提问盖章后传真至上海x代理有限公司,传真号x,原件在开答疑会时提交。
16.4 200x年8月24 日下午1:30时,召开答疑会并领取招标答疑文件(地点:x会议室)。
16.5 200x年9月12日上午9:00时截标。投标单位须将投标书送达上海x交易大厅。
16.6 2006年9月12日上午9:00时开技术标。 地点:x
16.7 技术标评审结束即开商务标 地点:x
第十七条 投标注意事项
17.1 投标单位必须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有关活动。 17.2 投标单位必须自行承担投标过程中的一切费用。
17.3 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要明确将工程计划用工数(其中包括本地及外来从业人员)单独列出,若没有明确单列,招标单位将视其为没有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该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标处理。无需聘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投标单位,若没有在商务标书中提供书面承诺,则也按无效标处理。
17.4 投标单位在购领招标文件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是招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未能按规定时间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单位将视其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为投标有效期后的30天。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保证金有效期后30日内无息退回,招标单位同时收回招标文件及图纸。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其与业主方签订承包合同并递交履约保证金后无息退回。
17.5 招标单位若在投标截止时间仍未收到投标单位的投标书,而且在该时间之前投标单位也未以任何可视为依据的内容和形式告知招标单位且征得同意(因途中交通受阻而延误送达时间等原因,将不能获得招标单位的宽限和同意),则一律视为弃权,标书不再予以接受 17.6 投标单位标书的有效期:
17.6.1中标单位的标书有效期,自投标截止之日至完成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范围内全部施工内容,并通过移交验收和办理工程结算完毕之日。
17.6.2 未中标单位的标书有效期为60日历日。
17.7 投标书有效期内,投标方不得撤回或对其投标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变更,否则招标单位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7.8 投标书有效期内,建设单位保留在未中标单位中重新选择中标单位的权利。 17.9 发出中标通知后,中标单位应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代理人与建设单位代表签订合同。若因中标单位的责任,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招标单位有权取消其该工程的承包权,同时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7.10 投标文件送达时,要求每个投标单位所送达的技术标标书份数和商务标标书份数必须各为五份,且分别密封封装。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期以后,如经检查发现送达的份数数量没有符合招标文件中12.3.2条款要求的,视为其对招标文件的不实质性响应。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双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程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合同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应行业标准;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名单、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要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 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
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于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予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应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业务。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
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略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校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义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和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 遵守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的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 保护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程,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 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次造成的损失,
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 不可抗力;
(7)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 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该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监测机构签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验检查,为检验检查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要求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略)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及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规和国家有关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条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定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作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价格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略) 28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从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和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 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一般情况下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 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款,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款,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款,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验收
32 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以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办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将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 质量保证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 质量保修期; 3 质量保修责任;
4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及计算方法。
35.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 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协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目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 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 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避免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 具备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略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略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交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生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调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 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应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率。 45. 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 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 本合同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率,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 合同文件及解释程序 合同文件造成及解释顺序: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规: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5.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信线路接到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要求: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工程师确认时间: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3.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质量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19.工程试车
19.5 试车费用的承担: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 本合同价款采用 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格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2)采用可调价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23.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25.工程量确认
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 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28.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职责: 37.争议
37.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 调解;
(2)采取第 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 人民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分包施工单位为: 39.不可抗力
39.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40.保险
40.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2)承包人投保内容: 41.担保
41.3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6.合同份数
46.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加。
47.补充条款:
第三章 技术规范
《绿化设计规程》DBJ08-15-
《园林植物栽植技术规程》 DBJ08-18-91 《园林植物养护技术规程》 DBJ08-19-91 《假山叠石工程施工规程》 DBJ08-211-94 《园林植物保护技术规程》 DBJ08-35-94 《行道树栽植技术规程》 DBJ08--96 《大树移植技术规程》 DBJ08-53-96 《园林栽植土质量标准》 DBJ08-231-98 《垂直绿化技术规程》 DBJ08-75-98 《花坛、花镜技术规程》 DBJ08-67-97
《草坪建植和草坪养护管理的技术规程》 DBJ08-67-97 《园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DG/TJ08-701-2000
第四章 合 同 格 式 目 录
施工承包协议书(格式)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格式) 安全生产协议书(格式) 文明施工协议书(格式)
施工承包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2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4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
6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种植土采用《园林栽植土质量标准》 DBJ08-231-98
五、 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六、 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甲方): 施工单位(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监督单位(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安 全 生 产 协 议 书
建设单位(甲方): 立协议单位 施工单位(乙方):
为了确保 工程安全施工,根据有关法规共同议定本安全协议书由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本安全协议书作为发包工程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二、乙方工程负责人 ,安全生产负责人 ,工地现场安全员 。应对本工程安全生产负责。
三、严格执行《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沪市劳(85)916号文《关于加强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有关要求,甲方有权审查乙方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管理是否符合市建委和市劳动局的规定,根据发包工程的项目向乙方提出安全施工的目的和注意事项。
四、乙方在承包工程中,必须根据甲方提出的安全要求,针对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有关安全活动,建立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检查制度。
五、乙方施工人员中的电工、电焊工、机械操作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有有效的劳动部门签发的操作证件、禁止无证违章操作,施工机具中的受压容器、电器设备等必须符合安全的有效设施。
六、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必须按“国家消防条例”规定执行,设专职消防安全员,配备现场的消防机械设施,动用明火时须有专人负责并配有灭火机进行监护。
七、安全生产抵押金是由甲方从乙方工程予留款中暂按2%金额提取,专款专用。
八、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伤亡或火灾、爆炸事故应立即报施工当地的劳动部门和甲方安全部门,事故损失均有乙方负责,甲方有帮助抢救的义务,并派员参加由乙方为主组成的事故调查组。
九、以上如有未尽事宜,均按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十、本协议正本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付本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文 明 施 工 协 议 书 建设单位(甲方): 立协议单位
施工单位(乙方):
为了做好本工程绿化工程文明施工工作,积极贯彻执行沪建建管(2002)第105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严格管理,明确甲乙双方文明施工管理的职责,认真落实措施,共同遵守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与办法。现经双方共同协议如下:
一、承包工程名称及地点: 名称: 地点:
二、协议内容:
1.双方认真贯彻“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方监督”的文明施工原则,现场由项目经理部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加的文明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文明施工日常管理协调工作,共创文明工地。
2.甲方应严格按照市、局、指挥部有关文明施工的规定、办法,经常听取地方意见,加强对施工单位日常文明施工状况进行检查、督促限期整改,执行奖罚规定。
3.乙方必须挂牌施工,在施工大纲中应有切实可行的文明施工具体办法和便民利民措施,现场有分管项目经理负责,认真听取和尊重建设单位,地方意见,自觉做好整改措施。
4.乙方施工应重视市容保洁,尤其土方运输必须认真听取交通部门、市容监察的意见,施工场内及运输道路有保洁措施。
5.施工区域的围护,乙方负责加强日常管理,不得随意开口子,如工程确有需要,必须事先应征得甲方及有关部门同意,施工中有损坏,施工单位要及时恢复。
6.工程中严防发生泥浆直接流入居民生活区,未经处理的泥浆水排放市政下水道时,谁施工谁负责疏通,不论汛期与否,如果因此而造成积水和居民损失,总包单位承担责任。
7.乙方应根据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合理使用场地并听取建设单位意见,便于综合平衡各施工单位的大临设施。大临搭建,必须整齐规范化。注意环境卫生,必须五小设施齐全,环境保洁制度化,体现建设单位检查督促下的施工总包负责制,违反者按沪建建(94)第0674号规定处理。
8.乙方在施工中必须加强地下管线的保护和施工技术措施,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配备专人负责,做好防患工作。
9、乙方在施工期间,须严格执行沪建建管(2002)第105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进行文明施工考核.由于管理不善,引起职能部门的罚款和停工整改,其相应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将由施工承包单位自行承担,且建设单位保留暂缓支付工程款的权利,以确保本工程文明施工有力贯彻执行。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五章 附件
目 录
投标公函 投标保证书 投标书附录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授权委托书 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 工程量清单报价格式
项目经理简历表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企业从业人员计划用工表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投标公函
致: (招标人名称)
1.根据你方招标工程项目报建编号为 的 工程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 (币种,金额,单位) (小写) 的投标报价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的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 3.我方承认投标函附录是我方投标函的组成部份。
4.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工期 日历天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工程。
5.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提交上述总价 %的银行保函或上述总价 %的由具体担保资格和能力的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担保书作为履约担保。 6.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申请人须知”第 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7.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8.我方将与本投标函一起,提交 (币种,金额,单位) 作为投标担保。 9.我们明白发包方不一定要接纳最低的投标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也不会解释选择否决任何投标的原因与理由。
10.本工程优惠条件的说明:(优惠办法名称、价格) 投 标 人: 盖章) 单 位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邮 政 编 码 :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地址: 开户银行电话: 日 期: 年 月 日
投标保证书
上海z公司:
上海z代理有限公司:
⒈在考察了工程现场和研究了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图纸及附件后,我方决定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⒉我方保证从投递标书之日起,在投标有效期内遵守本投标书。在此期限内,本投标书对我方始终有约束力,并可随时被贵方接受。
⒊如果贵方接受我方投标,我方保证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组织施工的技术力量及管理力量,安排人员及设备,作好进场准备,并在开工令规定的期限内开工。
⒋如果贵方接受我方投标,我方保证遵守中标通知书中条款规定,在制定和签署正式合同协议之前,本投标书连同中标通知书应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
⒌我方提供180000 元(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的投标保证金,若我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我方的投标或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不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或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招标文件中有关可能被没收我方保证金的规定,则我方同意贵方没收我方的投标保证金。
⒍我方理解贵方不支付我方在投标过程中的任何费用。
⒎我方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我方的投标。
公司名称: 法人代表: 公司地址: 电 话: 日 期:
序号1 2 3 4 5 6
投标书附录
项 目 内 容
履约保证金 开工时间
误期赔偿费金额误期赔偿费限额预付款金额
保留金金额
元
签订承包协议书后5 天内
逾期天数×中标合同价的万分之二
中标合同价的 10 %
工程价款
20%
合同价格的 20%
7 保修金 合同价格的 10%
8 绿化养护期 年
9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工期
天(日历日
单位名称: 地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施工、竣工和保修 的工程,签署上述工程的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
切事务。 特此证明。 投标单位:(盖章) 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授 权 委 托 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________(姓名系 (投标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的___________(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
义参加______________(招标单位的________________工程的投标活动。 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
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单位: 部门: 职务: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上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单位工程量清单 工程造建筑面积 工程价(万平方米 名称 总造价 元)
(万元)
施工工期(日历
自报质量 (等级)
从业人员计划 用工数
日) 单体工程清单报价
总造价:(大写金额) 主要说明:
投标单
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工日)
措施项目其他项本地人员 外来人员 清单报价 目
清单报价
期:
工程报建号 工程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招标人:
投标人:
编制人: (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
编制单位: (单位盖章)
编制日期:
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价格 总 报 价 表
工程名称:
序号 内容
报价 (元)
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2 措施项目清单
3 其他项目清单
总报价=1+2+3
总报价(大写)
附注:报价有关说明(可另附)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法人代表)
报价日期: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页码:
清单号 分部工程名称 绿化
合 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绿化)
分部工程名称: 页码:
序号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主材单
(元) 价 (元)
合计(元)
综合单
价
其中 合价
小计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页码: 序号
清单号
1 2 1 合计
措施项目单项报价表
措施项目名称: 页码:
对应工程
序号
量清单项目内
(如有)
容
项目编
码
清单号
单价
项目名称
整体措施项目绿化
单位
数量 合价(元) 金额(元)
金额(元)
其他项目清单报价表
工程名称: 页码:
序号 招标人部分 1 2 3 4 5
工程名称: 页码:
项目名称 金额(元)
投标人部分
暂定金额
指定金额
总承包服务费
零星项目
其他
小计
零星项目报价分析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金额(元)
单价
合价
主要综合单价分析表
项目编码: 工程名称: 清单号: 页码: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金额(元)
单价
合价
主要工日数量和报价表
工程名称: 页码:
对应项目编
序号
清单号
号
工种
单位 数量
金额(元)
单价
合价
主要材料设备数量和报价表
工程名称: 页码:
对应项目编材料设备名规格型
序号 清单号
号
称
号
单位 数量 金额(元)
单价 合价
主要机械设备台班数量和报价表
工程名称: 页码:
对应项目编机械设备名规格型
序号 清单号
号
称
号
单位 数量 金额(元)
单价 合价
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职称 学历
从事项
参加工作时间
目经理年限
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规开、竣工工程
名称 一、总部
1.项目主管
名称 模 日期
质量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2.其他人员 二、现场
1.项目经理
2.项目副经理
3.质量管理
4.材料管理
5.计划管理
6.安全管理
企业从业人员计划用工表
工程项目
单项工程一 小计
单项工程二
小计
单项工程三
小计
用工性质
用工人数 工日
本市职工
外来劳务工
本市职工
外来劳务工
本市职工
外来劳务工
总数 本市职工
外来劳务工
注:工日=用工人数*计划工期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型号
序号
机械或设备名称
规格
国别 数量
产地
制造 额定 年份
功率kW
生产
备注能力
第六章 图纸
设计施工图一套(另附)
第七章 评标办法
工程施工招标
评 标 办 法 与 细 则
一、评标办法
本评标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7部委联合制定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定规定》及沪建建(2003)532号文关于发布《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报价、评标定标的试行办法》的通知之精神制定本工程的评标办法,并报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作为本工程择优选择施工企业的依据。
1.本工程评标、决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2.本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设总分为100分;其中技术标为40分,商务标为60分。
总得分=技术标得分+商务标得分
3.评标原则:
本工程评标将以招标文件规定内容为主要依据,由评委对各投标单位的报价、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进行分析评定,根据评标方法细则对商务标及技术标各自打分,在分项记分时保留小数点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数四舍五入。技术标得分以各评委人员打分后的算术平均分为依据,总得分最高的投标单位为中标人(如出现最高总得分并列时,则取技术标得分最高的投标单位为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招标人可以依据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4.评标人员必须在评分表和汇总表上签字。 二、评标细则
5.技术标评审
5.1技术标开标后,评标委员会评审前,由招标工作小组成员对技术标标书进行符合性检查。经检查,技术标标书中出现下列情形为无效标:
(1)技术标标书(包括封面)出现明示或暗示的可以表明投标人名称、身份的内容、标志、记号等情况的;
(2)技术标标书中出现彩图的; (3)不按规定格式编制,出现页码的。
(4)投标截止期后,经检查发现送达的标书份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对出现以上情况的无效标,专家不予评审。
5.2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标准及打分办法(40分) (1)、施工技术措施及方法 (16—0分)
主要评定投标单位的施工技术方案是否合理;对本工程各工序的施工难点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是否充分估计到现场的不利条件对本工程施工带来的困难和影响, 并采取切合实际的解决方法。
(2)、施工进度计划(6—0分)
主要评定投标单位自报的工期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程度(自报工期大于招标文件要求工期3天者,则扣除1分);进度计划是否合理;总进度及计划工期的控制措施是否得力。
(3)、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及养护措施(6—0分)
主要评定投标单位自报的质量标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程度; 材料、设备质量的保证措施; 各施工工序的质检手段和组织措施;评定投标单位保证所有苗木、地被、草坪等在竣工验收、移交验收时成活率均达到100%所采取的养护措施。
(4)、安全管理措施(4-0分)
主要评定投标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组织管理措施(4-0分)
主要评定投标单位的现场施工管理、技术管理、施工管理等组织管理措施能
满足本工程需要, 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的程度。
(6)文明施工(4-0分)
主要评定投标单位的编制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切实落实各项管理措施,保
证工程顺利进行的有效措施。
6. 商务标评审
6.1商务标开标后,评标委员会评审前,由招标工作小组成员对商务标标书
进行统计分析,内容包括:
2 对招标文件商务条款响应程度分析; 3 总价及各分部造价的汇总对比; 4 主要分项及主要单价的汇总对比;
5 主要措施费项目和其他项目报价的汇总对比; 6 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其他表式的汇总分析; 7 计算误差分析。
经分析,商务标标书中出现下列情形者为无效标:
(1)商务标标书下列各页未按规定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① 商务标标书封面 ② 投标公函
③ 投标文件综合说明报价编制说明
④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 ⑤ 投标报价清单各页
⑥ 投标书中规定格式标有盖章处之各页
(2)商务标内容未按招标文件(包括答疑会纪要、招标补充文件)规定的所有内容和条目编制,并有省缺,将被视作不响应招标文件的。
(3)商务标开标时,没带法人委托书原件、身份证或所带委托书、身份证与发生单位名称不符或身份证不符等情况;该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标。 (4) 填入《上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中的分项报价及总报价与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相应栏目中的金额保持对应关系,如
出现不相符合的情况,该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标。
(5) 投标单位在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电子光盘中,未按照招标单位要求附上
清单项目的单价分析的;
(6) 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总造价超过本招标文件中的概算造价的;
(7) 投标单位未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将工程计划用工数(其中包括外来从业
人员)单独列出,亦未承诺,将视作不响应招标文件的;
对出现以上情况的无效标,专家不予评审。
6.2 评标委员会主要评审内容
招标工作小组成员将对经分析后的有效商务标标书进行评审,评审主要内容:
(1)对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进行符合性检查; (2)对各投标报价的计算准确性进行核查;
(3)对投标文件的工程报价及其它商务条件进行评分; (4)分析各投标文件中主要工程项目单价的合理性;
经评审,商务标标书中出现下列情形者为废标:
(1)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三项合计的费用不得报“0”或作象征性报价(即三项合计报价低于35%K的),“0”报价或作象征性报价的作废
标处理。
(2)对临时设施、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装、大型机械的使用及其他重要的措
施项目,其报价应与施工组织设计明显不符
(3)对临时设施、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装、大型机械的使用及其他重要的措施项目仅以人工费报价;
(4)以周转性材料已摊销完毕,机械闲置或机械已折旧完毕等位由作明显偏低的报价;
(5)对采用先进的技术方案降低费用除外的单项措施费用以“0”报价或象征性报价(即低于35%K)的。
(6)对分部分项的清单项目的评标总价修正值的总和,大于等于该投标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扣除暂定(指定)材料单价的总金额后的报价10%的。
6.3工程总造价(60分):
商务评分时的投标价=经评审的投标价 (1)甄别异常报价
商务评分时的投标价进行一次性甄别,对出现下列异常情况的商务标书只给常数分42分,不再进行基准价的加减评分。(如投标单位少于5家,则不再甄别,直接计算合理基准价)
1 最高报价高于次高报价5%者(含5%){计算式=[(最高报价 一 次高报价)÷次高报价]×100%};
2)最低报价低于次低报价5%者(含5%){计算式=[(次低报价 一 最低报价)÷次低报价]×100%}。
(2)计算合理基准价
在甄别异常报价后,在所有有效的投标报价中,再去掉一个最高报价、一个最低报价,然后用算术平均法求出本工程基准价。
(3)计算得分
各投标单位经评审的投标报价与基准价一致,则得基准分分,然后根据以下规定,分别算出各投标单位(异常报价的投标单位除外)的商务标得分(商务标得分值保留二位小数,最小计分单位为0.01分):
1)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每高出基准价1%减1分,最少减至42分; 2)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每低于基准价1%加1分,最多加至60分。 三、本评标办法由招标单位负责解释。 上海x限公司
上海x理有限公司
200x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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