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编号 生效日期 版本编号 密级程度 □ 普通 ■ 秘密 □ 机密 □ 绝密 目 的 为了规范公司管理,有效进行监控,维护工作的正常秩序,保证公司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版本优化说明 优化原因 优化内容 无 无 应知应会 传达对象 部门/区域 总公司 分公司 上级流程或制度 下级流程或制度 岗位 部门/区域 总公司 分公司 一般了解 岗位 类型: □岗位职责 □操作规程 √管理规定 □其他 制订: 财务中心 拟稿:资金管理部 1
会签: √运营中心 √人力资源中心 √综合中心 √企划中心 √财务中心 √资讯科技中心 √审计监察中心 √培训中心 √中融信 √客户服务中心 √市场研发中心 √企业发展中心 批准: □本中心副总裁 √总裁 □其他: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一、总则
为保证作业人员和工程施工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为确保本公司的特种作业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三类人员”持证上岗管理 (一)“三类人员”是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施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经理、分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2、公司负责人,是指由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公司管理的负责人等。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三类人员”必须要经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三)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每年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完成规定学时的培训,并记入培训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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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类人员”平时应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 (一)特种作业定义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3年8月19日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3号令)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主要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等,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也就是特种作业人员在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对于未经培训考核,即从事特种作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特种作业资格证有效期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定时间后,应当按照规定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1、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签发,包括安监局、劳动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
2、特种作业操作证根据发证部门的不同,每2-3年复审一次。部分作业证书可在本人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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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6年一次。
3、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的条件
1、年龄满18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特种作业培训的主要内容 1、安全技术理论。
2、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3、实际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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